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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專業的學生輔修法律有用嗎?

對學金融的人輔修法律很有用,金融和法律的關系很密切,如下:

金融互換交易的法律關系包括核心法律關系和保障性法律關系兩部分,它們共同構成了當前金融互換的整個交易關系。金融互換交易關系與作為金融互換交易基礎的基本法律關系之間存在著重要的聯系,但它們又是相互區別、相互獨立的。

金融互換交易的法律關系是交易主體之間根據金融互換的法律規範而產生的以權利義務形式存在的特定社會關系。掉期交易的法律關系本質上是掉期交易者之間的法律權利義務關系,是掉期交易者之間進行掉期交易的準則。金融互換交易法律關系的結構是指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形式、內容和組織結構,也就是說它主要包括哪些子法律關系,這些子關系之間是什麽樣的結構關系。

金融互換交易的法律關系在形式上由復數法律關系構成* * *;這些多重法律關系作為組成部分,是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子部分。根據聯系方式的不同,這些子法律關系可以進壹步分為核心法律關系和保障法律關系。

金融互換交易的核心法律關系

金融互換的核心法律關系(以下簡稱“核心法律關系”)是指金融互換本身固有的法律關系。以時間順序為標準,可分為三部分:初始委托交換所表現的法律關系,本文稱之為“初始法律關系”或“委托交換法律關系”;臨時確定與履行連續支付義務之間的法律關系,本文稱之為“臨時法律關系”或“連續支付法律關系”。期末本金交換所表現出的法律關系,本文稱之為“期末法律關系”或“本金交換法律關系”。這三個子部分的法律關系結合在壹起,就成為核心法律關系。金融互換的雛形是平行貸款,由三個獨立的交易關系組成。經過平行貸款的演變和發展,產生了金融互換這種獨特的交易形式。後來,經過進壹步演變,金融互換發展出多種類型。盡管如此,金融互換仍然保留了由交易關系的多個子部分組成的原始形式特征。

雖然核心法律關系在形式上是若幹個子法律關系的復合體,但在交易實踐中我們絕不能將其肢解為若幹獨立的法律關系,因為核心法律關系本質上是單壹的法律關系。這種幾個子法律關系的復雜,只是指它的外觀特征。本質上,其中的每壹個所謂的子法律關系都已經完全失去了原有的獨立性,而只是作為金融互換交易中不可或缺的子部分而存在。金融互換的核心法律關系壹旦被肢解成獨立的亞法律關系,就不再是金融互換交易,而會變質為其他類型的交易。

因此,核心法律關系中的三類子法律關系不能視為三種獨立的交易,它們只是核心法律關系在不同時間階段的具體表現,並不是真正獨立的。因此,在法律實踐中,我們不能對其進行分析,也不能單獨立法或進行判斷,否則將失去金融互換正常發展的條件和基礎。

維護金融互換交易的法律關系

就目前實踐中把保障性法律關系和核心法律關系結合起來的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概念界定而言,作為組成部分的兩種亞法律關系也失去了原有的獨立性,而只是作為壹種全新的單壹法律關系的組成部分而存在。在目前的實踐中,合同法中的制度資源被用來以單壹協議的形式將它們結合起來。也就是說,金融互換的法律關系,包括保障性法律關系和核心法律關系,是壹個單壹的合同關系,其中具體的互換交易和信用支持安排只是這個單壹合同的壹個子內容,違反任何壹個子內容都構成對整個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違反。因此,對於實踐中的這壹單項協議,不能將保障性法律關系和核心法律關系分開研究和判斷。實踐中,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概念強行重疊了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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