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契約觀。這種觀點認為,學校與學生之間建立的教育關系只是民事法律關系。學校作為獨立的企業法人,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根據法律,學生有權自行決定入學,並接受高質量的服務和教育。學校和學生雙方的行為都受到符合法律規範的各自利益和意願的約定,即契約的約束。學生入學擇校、註冊和取得學籍,表明其接受學校的教育、管理和服務,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支付就學費用的承諾。學校在錄取學生時,就意味著學校會按照邀約——招生簡章中的條件履行要約,提供相應層次的教育教學服務,讓學生順利完成學業。雙方根據合同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如果學生違反合同,不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學校可以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力對學生進行處罰,學生將承擔違約責任。另壹方面,學校不履行義務也構成違約,學生可以利用索賠權、申訴權甚至訴訟權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學校與學生之間實際存在的是壹種特殊形式的教育消費民事合同關系,即通過註冊入學形式的民事法律關系。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學校和學生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各自行使和承擔民事權利和民事責任。?
行政法觀點。這種觀點將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定義為行政法律關系,這在職業學校和大學中是很明顯的。認為授權辦學的行政法律地位體現在兩個方面:壹是學校作為行政主體,行使法律法規賦予的職權,具有與教育行政機關同等的行政主體地位。第二,學校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力,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持相同觀點的學者認為,行政法律關系有利於保護學生的受教育權。當學校與學生發生糾紛時,學生可以在壹定條件下以行政訴訟的形式保護自己的受教育權,行政訴訟中的訴訟原則和證據原則可以為實際處於弱勢地位的學生提供更有效的保護。
雙重法律觀。有學者通過對學校學生管理過程中的關系進行綜合分析,認為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是雙重關系,即有的是民事法律關系,有的是行政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如上所述,行政法律關系是因為學校基於法律授權行使壹定的權力,在處理行政事務中與學生發生行政法律關系。但這些行政法律關系不能全部納入司法審查範圍,否則會妨礙學校的正常工作秩序,降低學校的權威性。在這種行政法律關系中,只能部分排除司法審查,通過司法途徑獲得部分救濟。雙重法律觀點是基於民事合同關系和行政法律關系兩種觀點的綜合,即不完全認同前兩種觀點,也不完全排斥前兩種觀點。這樣就不可避免的把前面兩種觀點的優缺點帶入到自己的觀點中。即哪些學校行為屬於民事合同關系,哪些行為屬於行政法律關系,哪些行為可以納入司法審查範圍,哪些行為會被司法審查排除在外,這幾乎是無法界定、羅列的,沒有任何現實意義和操作可行性。盡管如此,我們不能否認二元法律觀的表述更符合我國現行教育體制、教育行政管理體制和訴訟法律制度下學校與學生關系的面貌,這是二元法律關系觀產生的基礎。因此,這種觀點並沒有從根本上分析學校與學生關系的性質和特點,而是綜合了壹些關系的表現得出所謂的二元關系。
特別權力關系觀。學校尤其是大學與學生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長期以來受大陸法系公法理論中特別權力關系理論的支配。在理論的支配下,學校與學生的關系是嚴重的不平等關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學生承擔各種義務的不確定性。學校往往出於主觀評價,在實現教育目的的範圍內,為學生設定各種義務。第二,學校可以通過內部規則限制學生的基本權利。學生只能承受這種限制,卻不能或無法獲得司法救濟。這壹結果無疑強調了學校的自主權,避免了外界對學校自主權和學術自由的過度幹涉,但不符合社會取向所希望的行政法治原則,也必然會給本來就處於弱勢地位的學生帶來更大的不公。從管理行為的角度來看,目前學生並不壹定隨時隨地都處於弱勢地位,而目前社會上反映的很多案例已經表明,學生的行為已經異乎尋常地超出了學校管理權力相對弱勢地位的範圍,這壹地位已經賦予了學校。
科學和教育帶來了巨大的挑戰和麻煩。但是,隨著依法行政理念的發展,特別權力關系理論,即學校是公共法人的理論觀點受到了多方面的質疑。而且,它的觀點本身是存在的。比如,對於特別權力關系中雙方的所有糾紛,包括學生是否可以對學校績效評價、宿舍管理等糾紛提起訴訟並納入司法審查範圍,確實難以實現,也存在非常復雜的現實困難;學校和學生之間確實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等等。因此,行政法學界提出了幾種學說,其中最有影響的是將特別權力關系分為基礎關系和管理關系。提出涉及基本關系的決定,如招生、學校畢業分配、參加考試、授予博士學位、退學或被開除、留級、拒發畢業證書等。,都被認為是國家行政法規定的法律事項,應當納入可訴行為。對於壹般的管理關系,如學術研究、績效考核、著裝、發型和禮儀、宿舍管理規定等。,都被認為屬於學校內部管理權,但不納入司法審查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