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學校和學生:應該遵循什麽法律關系?
規章制度只是學校制定的內部規則,不屬於“法”的範疇,因此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也不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依據或參考。但校規校紀作為內部規則,對內部成員和使用者具有約束力,而這種約束力的法律基礎主要在於不同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
1.公立學校:特殊行政關系
公立學校既是社會組織,也是在教育法授權或行政機關委托下行使國家公權力的授權組織。為了保證教育公務的順利執行,法律賦予其壹定的行政權力。它在行使這些權力時,與學生的關系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契約關系,而是壹種特殊的行政關系。這不僅得到學術界的支持,也得到了司法界的認可。
2.基於招生合同的契約關系。
民辦學校也是事業單位法人的壹種,但不具有行政權力主體的地位,與學生的關系是基於招生合同的契約關系。學生同意入學並註冊,即視為學生接受了學校的規章制度,對合同雙方的學生具有約束力。如果學生不服從,可能構成違約,被學校終止合同。但是,即使學生和民辦學校構成了平等主體的合同關系,校規校紀也往往是學校在學生入學前根據情況單方面制定的。學生並沒有必然的參與制定校規的權利,也不能因為沒有參與制定校規就認定校規對自己不適用。這是許多國家的契約理論所支持的。
3.應該鼓勵學生參與規章制度的制定。
無論公立學校還是私立學校,雖然學生沒有參與學校規章制度制定的法定權利,但從學校民主的角度來看,讓學生參與討論和制定與自己相關的規章制度,既能更好地反映學生的意見,使規章制度符合實際,又能減少學生在執行時的心理阻力,應該提倡。
2相關法律:校規必須遵守的原則。
1.案例:壹博士生狀告母校不發畢業證。
有這樣壹個訴訟案:北京某高校博士生劉參加1996博士論文答辯,論文通過了答辯委員會和系學位評定分委會的審查,但最終未被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通過,學生未能獲得博士學位。根據學校《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未取得學位證,學校不能頒發畢業證書,所以學校沒有給學生頒發畢業證書。該學生以1999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學生代理人認為,學校的規定違反了原國家教委《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的要求,不合法。因此,不頒發畢業證書是錯誤的。
不管訴訟結果如何,學校必須遵守的壹個原則是,學校雖然有辦學自主權,可以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但不能隨意制定,必須受到相關法律原則的限制。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首先要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則,即行政權力的設定和行使必須依據和符合法律,不能與法律相抵觸,其中法律優先原則和法律保留原則尤其值得闡述。
2.原則1:法律優先原則
法律優先的字面意思是法律優於行政權;實質上,這意味著行政管理應受現行法律的約束,不能與法律相沖突。原則上,與法律相沖突的行政行為可以被撤銷和提起訴訟。當然,這壹原則應該無條件地適用於學校管理活動的各個方面。
司法要求學校適用法律優先原則是顯而易見的。在田某訴北京科技大學1998壹案中,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指出:“學校有權根據國家授權制定校規校紀,有權對在校學生進行教學管理和紀律處分,但制定的校規校紀以及依據的教學管理和紀律處分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必須予以保護。中國正在建設法治國家。學校作為基層組織,依法辦學是非常必要的。要真正做到依法治校,遵循法律優先原則是基本要求。
3.原則2: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指憲法規定的限制公民基本權利等專屬立法事項,必須由立法機關通過法律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代為規定。行政機關必須有法律授權才能實施行政行為。公立學校在制定校規校紀時是否應該遵循法律保留原則是壹個有爭議的問題。以法律和道德為代表的傳統民法體系理論認為,學校作為公共法人,有權在其公共服務領域制定內部規章制度,這些內部規章制度對外不產生法律效力。學校可以在沒有法律授權的情況下自行制定內部規則,可以根據內部規則做出處理決定,不必遵循法律保留原則。然而,自20世紀中期以來,所謂的福利行政和支付行政越來越廣泛,法律保留原則逐漸擴大。學者認為,如果法律保留原則不適用於公立學校的校規制定,可能會成為“法治下的空白”。因此,應該將傳統上遊離於法律保留原則之外的公立學校置於法律監督之下,以減少其利用特殊權力關系規避法律的空間。
4.公立學校:法律保留原則的恰當運用
在現代法治國家,公立學校應當部分適用法律保留原則。因為公立學校既不應該脫離法治的監督,也不應該區別於行政機關,它是壹個特殊的組織,應該有自己獨立自主的特點。因此,法律保留原則應當適用於公立學校,但不能像行政機關壹樣完全適用,應當允許公立學校在適當的領域保持特殊性。但公立學校在制定校規校紀時,對於哪些領域實行法律保留原則,哪些領域可以由學校自行規定,並沒有形成民意。
5.法律保留:國際借鑒
在這方面,德國把學校管理關系分為基礎關系和管理關系,或者說基礎關系和工作關系。涉及基本(基礎)關系的決定,包括學生身份的取得、喪失、降級,都必須保留法律條文,學校的規章制度只能在現有法律條文下細化,不能自行創設新的規範。其他的,比如學生服裝儀表規定,作息時間規定,宿舍規定等。,屬於管理(工作)關系,可以由學校規章制度決定。這個理論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
根據目前臺灣省和中國大陸的研究情況,壹般認為學校的撤銷會影響學生求知和工作的權利,也會改變學生在學校的地位。因此,學校應對學生強制退學適用法律保留原則,以規範和限制學校的退學權。在其他不涉及學生基本權益的方面,如學校的作息時間、教學安排、評價獎勵制度、住宿管理規定等。,即使沒有法律依據,學校也可以制定自己的規則。
3.分寸:學校要適當把握。
在英國有壹個著名的案例,壹名教師因為有壹頭紅發而被解雇。在壹個著名的英國案例中,法官指出“她僅僅因為頭發顏色是紅色而被解雇。”從這個意義上說,這是不合理的。在另壹種意義上,它認為不重要的事情,它是如此不合理,幾乎被認為是惡意的。“法官對行政合理性原則的解釋成為行政法中被頻繁引用的壹段話,說明行政判決不僅要合法,還要合理。
1.概念:學校自由裁量權
學校在制定規章制度時,也會遇到合理性問題。學校是以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為主要目的的組織。為了使其積極完成教育目標,法律需要賦予其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即學校對許多事項有自由判斷和決定的權力。學校在制定相關規章制度時,可以根據自己對這些問題的理解和判斷做出規定,壹般不涉及違法問題。比如1990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了對學生給予責令退學或者開除學籍等六種處分,其中第四種是“品行極其惡劣、道德敗壞的人”,第五種是“違反學校紀律、情節嚴重的人”,都屬於學校自由裁量的範圍。如何判斷學生品行不良,道德敗壞,給學校留下了很大的判斷自由。如果學校認為學生的行為屬於道德敗壞,勒令其退學,但外界或學生並不這麽認為,雙方爭議很大,甚至大部分人都不認同學校的做法,並不代表學校的規定或勒令其退學的行為違法,因為這屬於學校的自由裁量權。
2.案例:自由裁量權是壹把雙刃劍。
同時我們也註意到,自由裁量權是壹把雙刃劍,可以滿足積極行政的要求,但如果完全自由行使,就容易被濫用,成為侵犯學生基本權利的源頭。如劉訴天津某高校案,學生認為自己只是組裝了二手自行車,並沒有偷車。許多學生和老師也證明該學生壹直表現良好,過去沒有盜竊記錄。但學校認定所謂的“集會”屬於盜竊,且數額在300元內已達到法定處罰標準,故責令劉退學。很多人問這個案件:劉的錯誤是否嚴重到必須被勒令退學?難道沒有更好的糾錯方式嗎?正如天津廣播電臺壹位記者所說,“對於壹個學院來說,少壹個學生不算什麽,對於壹個城市來說,少壹個大學生不算什麽。但是,對於這個肩負著全家乃至全村希望,最終從貧困農村走到天津的年輕人來說,在這裏讀書,在這裏畢業,是他壹生的希望。這麽弱的人,背上這麽重的擔子,以後怎麽走?”學校作為培養人才的地方,不僅要處理學生的違紀行為,更要關註他們的未來。他們應該用發展的眼光看待學生的不當行為,並通過適當的方法平衡這兩個目的。
3.約束:行政合理性原則
每個國家都制定了相應的原則來限制自由裁量權,主要體現在行政合理性原則中。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發展,學生的權利意識不斷提高。人們不再將學生視為被動的受教育者和管理者,而是逐漸承認學生進入學校後仍然享有各種公民權利。因此,要求學校的行為符合行政理性原則,也是越來越重視學生權利的體現,是教育法治發展的必然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則沒有行政合法性原則那樣徹底和嚴格,否則自由裁量權就失去了意義。學校在制定校規校紀時,如何把握適當的自由裁量權?
首先,制定學校規章制度時,動機要符合目的。比如,制定校規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教育和管理學生,維護學校的教育教學秩序,而不是為了歧視某些學生或者剝奪某些學生的權益。
其次,學校制定相關規章制度時,應考慮與制度相關的合理因素,而不是無關因素。哪些是相關因素,哪些是無關因素,要根據每個具體的制度或事項來決定,沒有絕對的說法。比如在制定學生的晉升、降級、分流的制度時,學生的學習成績、在校表現、性取向評價、學生自己的誌向都是相關因素,而學生的長相、衣著可能是無關因素。
最後,學校在制定校規時,要合理,兼顧學校教育目標的實現和學生權益的保護。當制定的校規可能對學生的權益產生壹些不利影響時,應將這種不利影響限制在盡可能小的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