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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階級性有哪些表現?

法律是否具有階級性,中國生產黨執政的新中國的法律是否具有階級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過程中的法律是否具有階級性;而在這個過程中,公開揭示法律的階級性是否有利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和發展,這些問題都需要認真而科學地回答。本文研究的幾個問題試圖回答上述問題。因為我涉足法律知識領域的時間不長,也只是壹知半解,所以很難有意識地回答這些大問題。但是如果我感興趣,我就不能放棄,所以我必須知道它很難。

第壹,法律階級性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法律本質上是統治階級意誌的反映,階級性是法律的本質屬性。我仍然認為這種傳統的馬克思主義法律觀沒有過時。

我說的法律階級的普遍性,是指自階級社會產生以來,無論在哪個國家,其法律都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和反映;法律的階級性存在於階級社會的整個發展過程中。

實事求是地看當代世界,無論是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還是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無論是資產階級作為統治階級制定的法律,還是無產階級作為統治階級制定的法律,歷史上奴隸主和封建帝國統治者作為統治階級制定的法律,無壹不反映和體現著統治階級的意誌和利益,可以說古今中外無壹例外。在階級和國家依然存在的社會裏,沒有超越階級的法律。因此,法律的階級屬性有其普遍特征。

法律和國家壹樣,起源於原始社會末期的社會分裂,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也就是說,在沒有階級和國家的社會裏,只要社會矛盾可以調和,就不會有法律作為“強制調和的工具”。只要人類社會有階級,當代和未來社會就還有階級。作為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法律不會消亡,它仍然是統治階級意誌在生產關系中的反映。因為“消滅了階級”而認為社會主義社會的法律沒有階級性,從而否定了法律階級性的普遍性,這是難以成立的,也不能自圓其說。

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是否具有階級性的問題,由於時代的局限性,馬克思主義創始人沒有進行過論述,因此壹直存在爭議。列寧在領導十月社會主義革命時曾說過:“法律是取得勝利和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的意誌的表現。”這說明列寧仍然把他所爭取的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看作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

毛澤東主席在《論人民民主專政》中非常明確地指出:“妳是獨裁的。”親愛的先生們,妳們是對的。這就是我們。中國人民幾十年來積累的壹切經驗告訴我們,要實行人民民主專政,或者說人民民主專政。總之是壹樣的,就是剝奪了反動派的話語權,只有人民才有話語權。是什麽人?在中國,現階段是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城市小資產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這些階級在工人階級和* * *生產黨的領導下,聯合起來組成自己的國家,選舉自己的政府,對帝國主義的走狗,即地主階級和官僚資產階級,以及代表這些階級的國民黨反動派及其幫兇,實行專政,壓迫這些人,只準他們安分守己,不許他們亂說亂動。如果要胡說八道,馬上封殺,制裁。對人民來說,實行民主制度,人民有言論、集會、結社自由的權利。選舉權只給了人民,沒有給反動派。這兩個方面,人民內部的民主和對反動派的專政,互相結合起來,就是人民民主專政。“這幾乎是對新中國法律階級性的宣示,明確了社會主義中國的法律具有鮮明的階級屬性。

有人認為我國已經消滅了剝削階級和被剝削階級,所以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是工人階級領導下全體人民意誌的體現,人民的意誌不能稱為統治階級的意誌,所以不能認為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仍然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然後否認法律階級屬性的普遍性,這其實是法律階級屬性的形而上學。

在現有的社會主義國家裏,被消滅的是舊的剝削階級,同舊的剝削階級的階級鬥爭已經不存在了,也不可能成為主要矛盾。但在現有的社會主義國家(當然也包括中國),由於生產力發展不平衡,除了公有制還有多種所有制,除了按勞分配也有多種分配形式;世界上仍然存在著資本主義帝國主義的世界體系,他們不願意發展社會主義,這就決定了在現有的社會主義國家中仍然存在著新的剝削階級產生的階級基礎,存在著資產階級復辟的條件和可能性。

只要這些條件和可能性存在,我們就必須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和無產階級的主體地位,我們的法律仍然必須是“奪取和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意誌的表現”只是掌握了法律這個工具的統治階級不是剝削階級,而是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勞動人民。而被統治階級則是非工人階級和各種危害社會主義事業的罪犯。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必須把這些在壹定條件下仍然存在的階級矛盾控制在壹定範圍內,以保證經濟發展的社會主義方向和廣大勞動人民的根本利益。認為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不再以階級為導向的觀點不僅是不正確的,而且會使人們對新興的剝削階級和資本主義復辟失去警惕。實踐證明,這不僅荒謬,而且非常危險。

我們這種說法的階級性是普遍的,它不僅指統治階級在其自身階級存在和國家形成以來的壹切社會形態中所制定的反映和規範統治階級意誌的法律,還包括未來壹切尚未消滅階級的中、高級社會形態。只要階級沒有消亡,國家就依然存在,任何發展中國家、任何發達國家的發展中社會形態的規律都無法消除階級屬性的印記,這是必然的,也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法律階級性的普遍性在於法律階級性的特殊性。也就是說,由於各種社會形態和國家的統治階級的社會性質不同,其法律的階級屬性也不同。具體來說,壹個國家經歷了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等等。在這些社會形態中,統治階級作為剝削者階級也是不同的,所以體現其意誌的法律必然是不同的。但無論形式如何不同,有壹點沒有變,那就是法律是統治階級意誌的反映和體現,永遠不會變。

法律的階級屬性的特殊性還表現在其統治階級本身的發展進步和退化反動的演變中。比如革命和崛起時期統治階級制定的法律可能更民主、更開明;統治階級在反動和衰落階段制定的法律可能是非常專制和暴虐的,這在古今中外都很常見,這裏就不贅述了。

法或法的階級性的普遍性與特殊性的辯證統壹,是馬克思主義法學關於法的本質的基本的辯證唯物主義的法律觀。

第二,對否定法律階級屬性的新思潮的理性分析

隨著前蘇聯東歐劇變,世界社會主義事業進入低潮。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深入,傳統的馬克思主義法律基本觀點和法的階級性被各種非馬克思主義的西方法律思想在中國的廣泛傳播所沖淡。階級性作為法律的本質屬性,逐漸被壹些法學家有意無意地否定。他們的論點各有不同,但總的來說有三點:第壹,馬克思所處的時代屬於資本主義的初級發展階段,經過近200年的發展,資本主義已經和馬克思所處的資本主義有了很大的不同。現代資本主義國家的立法早已擺脫了初級階段的階級局限性,具有了普遍性和社會性的特點;第二,中國建立了社會主義制度,剝削階級作為壹個階級早就被消滅了。在沒有階級對立的社會談論法律的階級性是荒謬的。第三,目前,中國正處於全面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時期。這壹時期過分強調法律的階級性和階級鬥爭,不利於中國融入全球經濟大潮,不利於法律為經濟建設服務。

第壹,現代資本主義國家雖然很先進,但還沒有先進到可以消滅階級。這些國家只要沒有先進到消滅階級的階段和程度,就無法擺脫社會規律的藩籬。這些國家不還叫國家嗎?他們不是還有軍隊、警察、法院、法律,壹句話,國家機器嗎?為什麽要花這麽多錢去保留這些上層建築?不就是為了保護和體現統治階級的意誌嗎?!

這些國家的法律有沒有擺脫階級限制?為什麽會有種族歧視,為什麽還追求對外侵略?什麽‘普遍性’和‘社會性’,不過是扮演法的階級角色的遮羞布而已。這個還得他們精英來解釋,可能更清楚。

雖然不是法學家,但美國著名政治學家托馬斯·戴(Thomas Day)通過對美國權力集團的長期跟蹤研究和大量案例分析,揭開了隱藏在法治背後的美國最強大的大資本家階級統治的秘密。在他舉世聞名的名著《誰掌管美國》中,他這樣論述:“在美國,有這樣壹個強大的集團,它只占美國人口的兩百萬,卻擁有全國壹半的工業資產、五分之四的銀行資產、壹半以上的交通和公共事業、三分之二的保險資產。由於這個群體的存在,美國國家的政治權力形成了雙層結構,即掌握最高權力的權力集團和政府、國會、聯邦法院等‘直接決策者’,而直接決策者的行動只是遠為復雜的制定國家政策的程序的最後壹個階段。”

為了進壹步分析現代資本主義政治權力的運行機制,托馬斯·戴提出了“寡頭模型”。這壹模式揭示了在現代資本主義國家,以大資產階級為核心的權勢集團以其龐大的財富為載體,向直接決策者政府、議會和法院傳達自己的意誌和訴求,以及掌握表面政權的直接決策者如何將逐漸集中的權勢集團的利益有序、全面地轉化為國家政策、法律法規。

托馬斯·戴的“寡頭壟斷模型”認為,在資本主義國家,最初用於調查、研究、規劃和制定國家政策的資金來自大企業和私人財富。在這壹理論的基礎上,戴指出:首先,來自私人財富的資金會以捐贈、贈款和合同的形式分配給著名的基金會和大學。同時,企業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大股東還擔任基金會和著名大學的董事會成員,以便監督和指導資金的使用。基金會是財政資源與政策規劃和咨詢組織之間的主要紐帶。基金會確定廣泛的政策目標——主要的國內政策、經濟政策、社會政策、發展計劃、機構改革、對外戰略和外交政策等等。確定政策目標後,基金會選擇合適的政策規劃、政策咨詢機構提供資助和政策研究課題,進行“播種”,使其能夠對政策目標進行科學的研究和論證,形成具體的政策方案。政策規劃咨詢機構在現代資本主義國家是壹個非常特殊和重要的政治角色。它集中了全國知識界的精英,各方面的壹流專家學者負責對來自權勢集團的利益要求和政策意圖進行科學論證和評估,並將其具體化為可操作的政策方案,使這些政策真正體現權勢集團的根本利益。在政策計劃完成後,這些政策咨詢和規劃機構將通過新聞界和各種政府委員會把這些計劃傳遞給直接決策者。政策制定的最後階段是政府、議會等。從政策規劃和咨詢政策中篩選修改相關政策方案,最終確定為具有法律效力的國家政策。

托馬斯·戴的研究可能是對發達資本主義國家法律所謂“大眾化”和“社會化”的最好回答。看似正義合理的資產階級法律仍然擺脫不了它是資產階級意誌表達的本質屬性。近代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仍然是統治資產階級整體意誌的體現。

關於二和三,最好的證明是實踐,因為只有實踐才是檢驗真理的唯壹標準。沒有人懷疑社會主義制度在中國的建立消滅了半封建半殖民地舊中國產生的地主階級、官僚資產階級和非法民族資產階級等剝削階級。但是,如前所述,新中國的建立和社會主義制度的實行,並沒有消除新階級產生的階級基礎和社會基礎。在前30年的計劃經濟時代,工人、農民、知識分子等新興階層大多不具備剝削階級的條件和內涵。而獨立黨執政的幹部,則可以通過權錢交易、貪汙受賄等手段,完成向“新資產階級”轉化的原始經濟積累,逐步發展成為“特權資產階級”。這就是毛澤東主席警告說“資產階級在* * *生產黨內”,鄧小平同誌說“問題還在* * *生產黨內”的政治經濟根據。兩位領導人的警告至少可以確認,社會主義制度中也會出現新的資產階級。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30年來,我們黨和國家已經認識到新階層的產生和發展。比如弱勢群體,也就是新無產階級;中產階級,小資產階級;民族的和世界級的富人,也就是資產階級和大資產階級;還有富有的官僚,也就是強大的資產階級,等等。既然有階級性,那麽就要講法律的階級性,法律就會有階級性。不談或者不談,都是荒謬有害的。

也許大家不會對中國出現的新資產階級持否定態度。雖然我們的媒體壹般會回避這個問題,用先富階層和先富群體來代替。但是大家都不敢忽視它的存在。國家權威部門公布的數據也證實了這個階層的存在:20%的富人占居民存款的80%,1%的富人占社會財富的80%。中國大陸頂級富豪已進入全球富豪行列。只有20年歷史的中國市場經濟當然不會產生這樣的大亨。只有俄羅斯和中國能產生如此豐富的速度。我們來看看《南方周末》的調查:在被調查的33位富豪中,“多達75%的內地富豪曾在體制內任職,有的還擔任過壹定的領導職務,其中16為中層成員,占總受訪者的48.5%”。這些“體制內”的75%富人,與國家權力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在中國富起來的過程中,有多少人是“勤勞致富”形成的?有學者調查後表示:中國的富豪幾乎都是問題富豪。說白了:中國的富人只是掌權的富人,中國的先富只是官僚資產階級,或者說特權階層。

舊中國強大的資產階級和官僚資產階級本質上是壹脈相承的,它嚴重地危害了社會主義制度的發展,使國家面臨困境,挫傷了人民建設社會主義的信心。強大的資產階級不僅是整個社會的掠奪者,而且經常反對國家政策,嚴重影響了中國的社會經濟制度。

在這個問題上,房地產開發商與中央政府的博弈極為突出。國五條,國六條,再到國十六條,對地產商毫無作用,各地房價每個月都以兩位數的速度暴漲。在這個過程中,我們不得不說中央的政策是失敗的,因為黨中央和中央低估了對手的實力:地產商不再是個體商人,而是控制力極強的強大資產階級。幾乎所有的官僚資本都與房地產業有關。他們形成了壹榮俱榮壹損俱損的利益集團,擁有了可以與中央抗衡的強大力量和資本。

特權資本的掠奪造成了人民的貧困和匱乏。他們對富人的不友善導致了社會上廣泛的“仇富”情結,造成了社會上嚴重的階級對立,從根本上動搖了中國穩定壓倒壹切的大局。有實力的資本家欺負別人,用錢打壓別人的現象屢見不鮮,欺負行為愈演愈烈而產生的社會矛盾比比皆是。湖南養狗人打農工事件,貴陽紅旗車被撞事件,造成市中心數千人堵路,都很典型。至於無時不在的群體,就是這種矛盾的集中體現。

強大的資產階級無限制的擴張,必然帶來其政治、經濟和社會控制力的大幅增強。從壹開始,特權階層就是政治權力的孿生兄弟。在兩種經濟體制下,絕大多數特權資本家從壹開始就扮演著兩種角色,即計劃經濟下的官員和市場經濟下的權貴。當市場經濟越來越充分的時候,他們的特權性質就會更加充分的體現出來。在權力人格化、國有資產完全占有後,這壹階段社會財產的權力由權貴主導,“隱性占有合法轉化為所有權,權力資本化為基本特征”,公有制經濟轉化為寡頭經濟,社會主義制度失去存在基礎,精英資產階級自然成為國家的主人。

通過以上分析,強大的資產階級在中國的存在和興盛是不爭的事實。腐敗是精英資產階級出現的先決條件。沒有腐敗,就沒有精英。他們從壹開始就是我們黨、社會主義制度和中國人民的死敵,是我們黨和社會主義制度的致命傷。腐敗就像癌癥,精英階層就像艾滋病。腐敗不除,精英不鏟,我們黨和社會主義只會衰落。

第三,法律階級與社會性的關系

法律的階級性在於聲明以國家權力意誌的形式出現,國家權力掌握在統治階級手中,所以法律首先並且主要反映統治階級的意誌。統治階級歷來註重通過國家權力使自己的部分意誌成為法律,以建立、維護和發展對自己有利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維護對自己有利的經濟、政治等制度。在階級對抗的社會,統治階級就是被統治階級,法律體現的意誌首先是統治階級的意誌。

所謂法律的社會性,主要是由兩種法律規範的性質和功能決定的,即維護社會秩序和保障人們人身安全的規範和合法化的技術規範。這兩種法律規範不是建立在階級劃分和矛盾存在的基礎上,而是管理社會生產、管理社會事務、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成員基本自由和權利所必需的。它們的存在與整個人類社會的存在是壹致的,它們體現了所有社會成員的利益和意誌。

本文在充分分析法律的階級性和社會性本質內涵的基礎上,科學地闡述了法律的階級性和社會性的辯證關系,從中揭示了二者統壹於法律本質屬性的主題,在論證過程中,理解法律的階級性和社會性的終極屬性,即法律的社會性是法律階級性的必然歸宿,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1,從法的階級性質來看,法的階級是法的社會性的決定因素,也就是說,法的社會性是由法的階級決定的。原因很簡單。既然法律反映和體現統治階級的意誌,那麽不能反映和體現統治階級意誌,或者違背統治階級意誌的法律,即使對“全社會成員”有利,也不會產生。這種“決定與被決定”的關系在立法中尤為突出。

2.法律所反映和體現的“意誌階級”,即統治階級,是社會“關系總和”中的“特殊成員”,即統治階級的壹員,但它始終屬於構成“社會性”的壹員。反映和體現這壹特殊成員意誌的法律壹旦制定和頒布,這壹特殊成員就同其他成員壹樣,受到反映和體現其意誌的法律的約束,並在法律的範圍內行動。這種現象被壹些蹩腳的法律精英稱為法律的“民族性”和“社會性”。

3.不僅法律(立法)的本質屬性反映和體現了統治階級的意誌,也無壹例外地反映和體現了統治階級的意誌和利益。從理論上講,這反映了立法和執法過程中的階級普遍性規律。在實踐中的反映和體現是非常清楚的。最近媒體關於“以錢換刑”的討論以及這壹現象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中的存在就是鐵證。所以,即使把法律的社會性與立法和執法的公平正義掛鉤壹萬次,只要這個社會成員的階級地位存在差異和不平等,也就是說存在階級和階層,那麽立法和執法的不公平就永遠不會消除。資本主義社會如此,社會主義社會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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