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是行政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立案的涉及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行政爭議。行政爭議壹旦被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受理,就成為行政案件。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受理行政爭議的前提是行政爭議的事實存在,並且是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的。
根據處理行政爭議的機關不同,行政案件可分為以下兩類:
1.行政機關自行辦理的行政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向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法制機構提出申訴或者控告,由上述機關受理並解決的行政案件。
2、行政訴訟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和審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內辦理的行政案件,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和裁定。
提起行政訴訟的條件是: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被告是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提供被告明確的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詳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電話和郵政編碼。
3.有具體主張和事實依據。原告應當提供符合起訴要求的與爭議事實有關的證據材料並填寫證據清單,註明證據名稱、份數、證明對象和提交時間。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的範圍和人民法院的管轄。
行政案件的上訴期為六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行政案件。
下級人民法院認為自己管轄的第壹審行政案件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或者指定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壹並審理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壹條
有關民事糾紛應當在壹審開庭前提出;如果有正當理由,也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不允許民事糾紛合並審理的決定,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通過其他途徑主張權利:
(壹)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先行處理的;
(二)違反民事訴訟法專屬管轄規定或者約定管轄的;
(三)已經申請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的;
(四)其他不宜合並審理的民事糾紛。
對不予許可的決定,可以申請復議壹次。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壹並審理相關民事糾紛的,應當將民事糾紛分別立案,由同壹審判組織審理。
行政機關審理的民事糾紛案件與民事糾紛案件壹並審理的,不得單獨立案。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合並審理有關民事糾紛,適用民事法律規範的有關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調解中當事人對民事權益的處置不能作為審查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依據。
行政糾紛和民事糾紛應當分開審理。當事人只對行政判決、民事判決提出上訴的,未上訴的判決在上訴期屆滿後發生法律效力。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將全部案卷移送第二審人民法院,由行政審判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未經上訴的生效判決確有錯誤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壹並審查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規範性文件,應當在壹審開庭前提交;如果有正當理由,也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出。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三)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四)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