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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環經濟法律制度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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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題目是“循環經濟的法律分析與法律改革”。本文從法學理論的角度,分析了循環經濟立法的法理基礎、法律定義、法律性質以及對傳統法律制度的沖擊。在此基礎上,進壹步研究循環經濟法律制度的缺陷和不足,提出法律改革的建議。

循環經濟的法律基礎

工業革命以來,隨著技術的進步,人類生產力飛速發展,物質財富極大豐富。然而,人類在取得成就的同時,也付出了沈重的社會代價:世界人口劇增、環境汙染嚴重、自然資源枯竭,這說明傳統發展模式已經到了不可持續的程度。1992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提出可持續發展後,在少數發達國家出現了壹種新的經濟發展模式,即循環經濟。“循環經濟”壹詞於上世紀90年代中期在中國出現。1998中國國家環保總局提出“積極推進發展方式從傳統經濟模式向循環經濟轉變”。為了推進循環經濟建設,必須加快制定循環經濟法律法規,加強法律調整,這就需要對循環經濟進行深入的法律思考,並在此基礎上對不利於循環經濟發展的法律制度進行變革。

目前,我國對循環經濟的法律研究大多集中在立法層面,但很少有學者關註其背後的法理基礎。張玉霞認為,循環經濟的產生和發展有其必然性,是人類對傳統經濟模式的反思和創新(張玉霞《循環經濟的法律分析》)。其法律背景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壹)環境權的提出

1.生態經濟學應該觸及整體經濟學的分域觀和經濟外部性理論。生態經濟學應該觸及整體經濟學的分域觀點是由生態經濟學大師戴利提出的。其目的是定義壹套整體經濟體系,限制自然資源的利用,即經濟金字塔能裝多大,使經濟和生態都能持續發展。經濟外部性理論是著名經濟學家馬歇爾在1910年提出的。隨後,他的學生庇古豐富和發展了外部不經濟理論。環境問題是外部不經濟的必然結果。

2.環境權的法律概念越來越受到人類的重視。1972年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大會通過的《人類環境宣言》第1條陳述了同樣的信念:“人類有權在能夠有尊嚴和福利地生活的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適足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並負有保護和改善這壹代人和後代人的環境的莊嚴責任。”《關於環境的裏約宣言》和聯合國環境發展大會通過的《21.0992議程》等重要文件表明,可持續發展已成為世界各國的知識。

(二)循環經濟概念的誕生

20世紀60年代,美國經濟學家巴爾丁發表《宇宙飛船經濟展望》,提出用“循環經濟”代替“單壹經濟”來解決環境汙染和資源枯竭問題。後來,英國經濟學家皮爾斯(D.Pearce)和特納(P.K.Turner)在其著作《自然資源與環境經濟學》中正式提出了循環經濟壹詞,以代表壹種不同於傳統經濟發展模式的模式。

(三)發展循環經濟

循環經濟拓寬了可持續發展話題的法律內涵。循環經濟是解決當今世界可持續發展問題的最佳途徑。國家環保總局有關負責人曾指出,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是傳統經濟不可避免的突出矛盾。要從根本上解決深層矛盾,必須實現發展方式從傳統經濟向循環經濟的轉變,這是20世紀的戰略選擇。

二,循環經濟的法律定義

在研究循環經濟的過程中,學術界從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技術範式、經濟形態和增長方式、廣義和狹義等角度對其進行了界定。

循環經濟的雛形可以追溯到20世紀60年代。按照當時美國著名經濟學家K. Paulding的理解,循環經濟是指在資源投入、企業生產、產品消費和廢棄物處理的全過程中,將依賴資源消耗的傳統線性增長經濟轉變為依賴生態資源循環利用的經濟。

中國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會長蔡守秋認為,循環經濟是環境保護的壹種手段,是在經濟發展中遵循生態規律,實現廢物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使經濟系統和自然生態系統的物質和諧循環,從而達到維護自然生態平衡的目的。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法案室主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孫友海認為,循環經濟是經濟發展過程中,遵循生態規律,以廢物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為原則,以約束生產、循環利用、資源化、熱量回收和無害化、合理處置為順序,以保護環境、節約資源、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為目的的經濟活動。

國家發改委對循環經濟的定義是:“循環經濟是以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利用為核心,以‘減量化、再利用、再循環’為原則,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為基本特征的經濟增長模式,符合可持續發展理念,是對傳統的‘大量生產、大量消費、大量廢棄’增長模式的根本性變革。”

全國首個循環經濟試點城市貴陽市從2004年6月11日起正式實施《貴陽市建設循環經濟生態市條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對循環經濟進行了界定。該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本條例所稱循環經濟,是指最合理有效地利用資源和保護環境,以‘減量化、再利用、循環化’為原則組織經濟活動的經濟發展方式。”應該說,這壹法律定義是對循環經濟概念的實踐性理論探討。

三周期經濟法性質之爭

所謂循環經濟法,不是指壹部循環經濟法,而是指調整循環經濟活動所形成的社會關系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然而,學術界對循環經濟法的性質存在較大爭議。

蔡守秋認為循環經濟法屬於環境法(蔡守秋《論循環經濟立法》)。他認為,循環經濟不是壹般意義上的經濟,而是與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治理和管理有關的經濟,即循環經濟是生態經濟、綠色經濟或環境經濟,循環經濟法是結合經濟活動的環境資源法。循環經濟法雖然與經濟法相關,但其立法目的和內容大多與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有關,其遵循的生態規律和“3r”原則主要是環境資源法所堅持的原則。因此,環境資源法律法規應被視為環境資源系統的壹個子系統。

孫友海認為,循環經濟法屬於經濟法。因為從行為研究來看,循環經濟法主要調整三個方面:壹是廢棄物的管理和再利用,二是汙染的防治,三是通過資源利用率最大化來達到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目的。核心是提高資源利用率。因此,以循環經濟為重點更為合適。

梁也認為循環經濟屬於經濟法範疇(梁著《論循環經濟的法律性質》)主要有五個原因:

第壹,從立法角度看,循環經濟法側重於經濟循環,而環境與資源法側重於汙染防治。

第二,從調整對象看,循環經濟是壹種先進的經濟發展模式,不僅解決環境問題,而且不屬於環境範疇。

再次,從價值取向來看,循環經濟所追求的價值目標——整體社會效益與和諧——符合經濟法的社會本位價值觀和實質正義價值觀。

第四,從動力上看,循環經濟要解決經濟與環境的協調發展問題,而經濟與環境沖突的主要原因是環境資源配置中的兩大缺陷——“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都需要經濟法調整。

第五,從法律規制的角度看,循環經濟屬於經濟法中的宏觀調控法,因為政府主要運用宏觀調控手段解決經濟發展與環境的沖突,從整個社會層面對經濟周期進行調控,運用特定的產業調控政策對循環經濟進行宏觀調控。

第四,循環經濟法對傳統法律體系的影響

如果循環經濟需要專門立法,勢必包括汙染防治、資源保護等基本內容和清潔生產等具體制度。基於我國已經制定並實施了《清潔生產促進法》、《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環境法》等壹系列法律法規,還有《水法》、《森林法》等壹大批資源法,如何處理循環經濟法與現有環境資源保護法的關系成為壹個難題。

在如何看待《清潔生產促進法》的問題上,孫友海認為,循環經濟基本法《循環經濟促進法》實施後,可以以循環經濟的概念和範圍大於清潔生產為由,廢除《清潔生產促進法》(孫友海《循環經濟立法研究》)。同樣,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也應納入循環經濟法。

蔡守秋認為,在立法上,不應用循環經濟基本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等法律來替代或遏制《環境保護法》等環境資源法,而應制定或修改,避免重復立法(蔡守秋《論循環經濟立法》)。

推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法律改革

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的法律對循環經濟進行全面綜合的調整,或者說完整意義上的循環經濟法在我國還處於起步階段。特別是我國現行法律中還存在與循環經濟理念不相適應的制度,亟待突破和完善。

林海等人認為,稅收法律制度中的障礙主要體現在(林海、姚彥、陳玉紅《構建發展我國循環經濟的稅收制度》):壹是缺乏對環境汙染行為或產品征稅的專門法律;其次,現行稅收制度不能有效限制資源的大規模開采和浪費。最後,缺乏有利於循環經濟技術和產品開發、推廣和利用的稅收激勵制度。相應的法律改革措施有:制定限制資源過度開采和浪費的稅收法律制度,如提高增值稅和消費稅;制定減少汙染和保護環境的法律制度;制定有利於循環經濟技術開發、推廣和利用的稅收法律制度。

張延認為,我國環境法、經濟法、科技法存在法律缺陷,應從上述三個方面進行法律改革和創新,如重建環境稅收制度、環境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綠色技術創新風險管理制度、綠色技術決策與規劃、綠色技術成果評價制度、金融法律制度、環境會計制度、企業綠色管理制度等。(張燕,構建發展中國循環經濟的稅收體系)。

李俊然認為,中國發展循環經濟在產權、稅收、經濟核算、環境科技、教育等法律制度方面存在法律障礙。完善環境資源產權,建立環境產權制度;調整現行稅法的稅種,建立環境稅制;完善經濟核算法律制度,建立綠色GDP體系和綠色核算體系;加快循環科技立法,建立循環科技研發推廣體系。

總之,循環經濟作為壹種新的經濟發展模式,是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的產物。通過對循環經濟的法律分析,提出法律改革的建議,用法律生態的理念創新循環經濟法律制度,使法律在促進我國循環經濟發展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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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與[2]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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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林青,劉金梅。循環經濟系統理論研究[J].中國林副業,2004,(6):7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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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孫友海。循環經濟立法研究[J].法制與管理,2005,(1):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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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林海,姚彥,陳玉紅。構建發展我國循環經濟的稅收體系[J].稅務研究,2005(12):49-52

張燕。循環經濟中綠色技術的法律制度創新[J].理論探討,2005,(6):30-31

呂忠梅。環境與資源保護法[M]。法律出版社,200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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