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本市有關草原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綜合協調全市草原保護規劃的實施;
(三)制定全市草原保護措施和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四)對全市草原自然資源進行監測並建立檔案;
(五)做好城市草原的防火、防公害、防汙染工作;
(六)監督管理在城市草原上進行的參觀、遊覽、科普等活動,保障遊客安全和公共秩序,維護城市草原環境衛生;
(七)依法查處破壞城市草原自然景觀、林草和公共設施的違法行為。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草原的具體保護和管理工作。第五條市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林業、旅遊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本市草原保護的規劃管理工作。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本市草原保護和管理的資金投入。第七條市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采取多種形式出資保護城市草原。第八條本市草原詳細保護規劃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編制。
詳細保護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並根據城市草原的功能特點、水資源、動植物資源以及現有規模和布局確定保護措施。
編制城市草原詳細保護規劃,應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第九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買賣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草原土地。不得違反保護規劃改變城市草原用地的用途。第十條現有單位或者個人在城市草原占用土地居住和經營的,應當依法限期拆除或者搬遷。第十壹條城市草原的利用應當符合保護方向,保護和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林地、草地和水體,不得破壞其自然景觀。
城市草原外圍控制地帶周圍的建設應當與城市草原自然景觀的要求相協調。第十二條應當采取措施,嚴格保護城市草原濕地水源。必要時通過調水等措施及時補水,維持濕地生態功能。第十三條本市草原資源實行有償使用。
城市草原資源有償使用費用於城市草原資源的保護和基礎設施的維護、建設和管理。
城市草原資源有償使用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條在城市草原上嚴格控制大型活動。在城市草原上開展參觀、遊覽、科普等活動,必須制定與城市草原景觀相適應、不破壞資源和環境的規劃。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按規劃實施,市草原管理機構應當嚴格管理。第十五條進入本市草原的人員應當遵守管理制度,文明遊覽,愛護動植物和公共設施,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第十六條禁止在城市草原從事下列活動:
(壹)搭建建(構)築物和局部圍擋;
(二)建設生產和儲存設施;
(三)填海、挖砂、取土;
(四)傾倒固體廢物;
(五)砍伐樹木、放牧、割草、燒荒;
(六)排放濕地水;
(七)獵捕野生動物、撿拾鳥蛋或者獵捕魚類等水生生物;
(八)排放汙水或有毒有害氣體;
(九)駕駛機動車擅自進入的;
(十)在非指定地點使用明火、露營;
(十壹)擅自擺攤設點、張貼廣告;
(十二)損壞各類公共設施;
(十三)其他破壞環境和資源的活動。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草原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城市草原環境資源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和控告。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以買賣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草原土地,或者違反規劃改變城市草原土地用途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