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需要同時“簽字蓋章”才能生效,還是簽字蓋章的合同都有效?我猜妳已經暈倒了!可以說99.99%的當事人都不知道。今天給大家帶來最高法的兩個判決書的要點,看看“簽字蓋章”和“簽字蓋章”的區別。因為這關系到妳簽的合同是否有效,建議妳仔細閱讀全文!
那麽,在合同沒有生效條件的前提下,看看合同法是如何規定合同效力的: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即合同沒有約定或者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合同自簽字或者蓋章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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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字蓋章”不等於“簽字+蓋章”
案例:
北京大有來福家具商場訴中國機床總公司、北京牡丹園公寓有限公司
案號:(2013)沈敏字第72號
本案申請再審人認為,協議中“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的約定,要求雙方“簽字”和“蓋章”必須同時具備!
最高法院認為:
根據壹審時的司法鑒定結論,協議中家具商城的印章與工商檔案中的印章是同壹印章,家具商城認可該鑒定結論。協議上蓋的是家具商場真正的公章。雖然不是家具商場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但足以說明該協議是家具商場的真實意思表示。雖然協議上只有機床公司的法人代表簽字,沒有機床公司的公章,但機床公司並不否認協議的真實性。
據此,壹、二審判決認定協議真實有效並無不妥,家具商城再審申請否定協議真實性和有效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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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和蓋章”是指“簽名”+“蓋章”
案例:
浙江順風運輸集團有限公司訴深圳發展銀行寧波分行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例編號:(2005)民壹中字。116
最高法院認為:
如何理解本協議中“簽字和蓋章”之間的停頓,即簽字和蓋章應該同時還是其中之壹可以認定為有效?
認為雙方簽訂的協議中所表述的“簽字蓋章”中的停頓是並列詞語之間的停頓,前面的“簽字”和後面的“蓋章”是並列短語,意味著簽字和蓋章是並列關系,只有簽字和蓋章都具備,協議才能生效。雙方對本協議的意思表示清楚、真實,應視為有效。
另外,從雙方簽訂的還款協議內容來看,專門設立了壹欄,有雙方的公章和負責人的簽字。在這份協議中,寧波分公司既有負責人的名字,也有公司的印章,而順豐公司只有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沒有公司的印章。由於順豐公司未在還款協議上加蓋公章,不符合雙方約定的生效條件,故寧波分公司依據該約定主張權利,二審法院不予支持。壹審判決認定還款協議已經生效,判決順豐公司按照協議約定的金額返還貸款本金是不適當的,應當予以糾正。
值得註意的
當然,在這類案件中,主張協議無效的壹方往往只是簽字或蓋章,但在壹方履行合同,另壹方接受履行合同的情況下,無論是約定“簽字、蓋章”還是“簽字蓋章”,實際上都是可以做到的。
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壹方在簽字或者蓋章前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說明雙方以實際行動表達了對協議效力的認可,也符合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在約定此類生效條件時,當事人往往無法理解相關詞語的真實含義,是與“蓋章+簽字”同時生效還是選擇其中之壹。因此,這類案件不能簡單適用相關司法判例。
比如下面這個案例,廣東高院並沒有機械地套用最高院的裁定規則。
相關案例:
肖×學訴廣州七喜集團有限公司、關×產侵權糾紛案。
案號:(2016)粵01閩中14171。
本案:股權轉讓協議第八條約定“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那麽本協議未經雙方蓋章是否有效?這場爭論的焦點,請看廣東高院是如何判決的:
廣東高院認為:
肖×學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鐘藝字第116號民事判決書,與本案事實不存在關聯性或相似性。此外,案件編號116是未蓋章的壹方聲稱合同因未蓋章尚未生效,否認合同效力,自始至終拒絕履行合同。
本案中,七喜集團公司雖未在涉案股權轉讓協議上加蓋公章,但明確認可其法定代表人易簽字的效力,並在易簽字後接受了肖廣學的股權轉讓款,進壹步認可該協議通過實際履行已發生法律效力。
因此,肖×學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壹終字第116號民事判決否定本案股權轉讓協議生效,顯然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附:小心掉進這8個合同陷阱!
1.沒有檢查交易對手的經營狀況。
通常情況下,很多公司或個人在與交易對手簽訂合同之前,並沒有進行透徹的了解。只憑自己的話信任對方。特別是要註意通過朋友介紹交易方式,可能經常會因為壹時的信任帶出亂子。
實踐中,合同壹方往往在不核對對方營業執照或工商登記,不清楚公司性質、經營範圍、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的情況下,倉促簽訂合同,在索要貨款時才發現對方沒有財產或下落不明。
2.沒有與交易對手派出的代表或負責人進行身份確認。
壹個公司可以有很多部門,包括未經授權的部門、車間等內部部門,或者沒有正式取得營業執照,被註銷或吊銷的公司,不具備對外簽約的主體資格,即空殼公司。
除非事先得到法人授權,事後得到法人追認或者事後取得法人資格,否則其簽訂的合同無效。
有時賦予某些部門或代表簽訂合同的權利,而他們又恰好是合同指定的協助完成任務的壹方,這就使得壹些公司認為只要能履行合同義務,是否具有主體資格並不重要。
壹旦對方不履行合同要求的義務,其主管單位拒絕承認合同的效力,公司就會受損。
3.不審核交易對手提供的擔保人。
如果交易對手提供擔保人,會讓對方覺得多了壹層保護。但實際上,大部分擔保合同只不過是走個形式,只有在兩家公司相互有密切交易或者熟人有擔保合同的情況下。所以這類公司很少審查擔保人的經營狀況。
壹些擔保公司或擔保人已經負債累累,無力自保,已被撤銷或面臨破產。當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時,公司或個人無法向擔保人收回款項。
有些人或公司認為由行政機關或其所屬事業單位提供擔保比較靠譜,但實際上根據擔保法的相關規定,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沒有對外擔保的資格,這種擔保形同虛設,是最不靠譜的。
4.口頭變更合同內容要求但不變更書面協議。
根據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和市場的波動情況,改變原合同的標的、數量、價格和履行期限是壹種常見的現象。
有些公司壹開始簽合同時用書面協議,當合同內容需要變更時,就會用口頭協議代替書面協議。如果對方缺乏誠信意識,拒不承認合同履行後的變更,公司打官司就是無理取鬧。
5.合同條款含糊不清,容易引起糾紛。
合同是確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最基本依據。因此,公司或個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壹定要仔細閱讀每壹項條款,並詳細說明可能出現的爭議。
然而,實踐表明,個人或公司往往忽視合同內容的規範。有時候,代表單位簽訂合同的人,可能在不了解合同中標的物的性能和用途,不經過技術人員或相關領導審核的情況下,就輕易做出決定。但當合同履行出現爭議時,無法從厚厚的合同條款中找到有利依據。
6.未能關註合同的履行期限
如果當事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不主張自己的權利,將失去贏得訴訟的權利。有的公司領導只是簽合同,卻不派人監督從簽約到履行的全過程。直到有些債權無法追回,訴至法院,才知道訴訟時效已過。
7.交易對手的公章沒有檢查。
合同法規定,只要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壹個簽名或者蓋章,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壹般法定代表人會授權他人管理公司印章,但往往印章的使用程序不是很嚴格,導致印章被濫用的情況時有發生。
有時由於人事關系等原因,印章負責人會在未經法定代表人允許的情況下,隨意向他人出具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或介紹信,或者在不問其具體用途的情況下,將印章借給他人使用。往往是在公司被問責的時候,領導才會意識到這個問題的嚴重性。
借用印章的人通常以轉移責任為目的,以印章所屬公司的名義購買商品或為他人提供擔保。因為有印章為證,公司最後還是要承擔責任的。
公司裏的壹些高管還會偽造公司印章,借用公司名義為自己貸款或簽合同。實際上,履行合同的不是公司,而是熟人經營的公司,最終都要記入自己的腰包。
8.授權不及時撤銷,導致被許可人濫用權力。
企業總是授權壹些人代簽合同,但授權的範圍和期限往往不明確,對離職人員的授權文件,如空白合同、蓋有企業公章的介紹信等也沒有及時收回。
也未能將本企業人員變動情況告知貿易夥伴,導致部分失去授權的人員仍以原單位名義與他人簽訂合同。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對方由於長期溝通過程中形成的信任關系,仍然會認為自己有授權,最終由被授權單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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