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關於加強海砂開采管理的通知(國土資源部第[]號)

關於加強海砂開采管理的通知(國土資源部第[]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為實現海砂(礫石)開采的科學管理,完善海砂(礫石)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深化礦業權市場改革,保護海域生態環境,根據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和相關管理規定,針對海砂(礫石)資源儲量動態補充的特點和開采方式的特殊性,現就海砂(礫石)開采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本規定所稱海砂(礫石)是指不含其他金屬礦物的普通天然石英砂(用於建築和制磚)。任何企業不得以開采建築用海砂(礫石)和制磚為名收購其他砂礦資源。

二、海砂(礫石)實行有年限的采礦權出讓制度。海砂采礦權每次有效期最長為兩年,期滿後按本通知規定的方式重置采礦權。

三、對海砂(礫石)實行開采總量控制制度。海砂開采許可證上註明年度開采總量和采礦許可證兩年有效期內的開采總量,嚴禁超開采總量開采。企業開采的海砂(礫石)量達到批準的總量時,采礦權同時廢止。

四、海砂(礫石)采礦權由國土資源部委托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招標、拍賣和掛牌。海砂(礫石)采礦權價款以現金方式壹次性繳納。

標底和拍賣底價由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委托具有探礦權采礦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或者采取詢類比等方式(以核定的開采總量為依據)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和國家產業政策等綜合因素集體決定。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前,招標標底和拍賣、掛牌標底應當保密,不得變更。

5.為疏浚航道而采挖的海砂(礫石)用於銷售或者工程建設的,可以持航道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等材料,經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並評估礦業權價款後,依法向國土資源部申報辦理采礦許可證,有效期為1年。

為海洋工程建設開采的海砂(礫石)用於銷售或者工程建設的,可以持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批準文件、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等材料,經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初步意見並評估礦業權價款後,依法向國土資源部申報辦理采礦許可證,有效期為1年。

六、本通知下發之日前,直接申請采礦權或通過探礦權無償轉為采礦權的。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對企業未來兩年的開采總量進行核定評估,並收取礦業權價款。兩年後,采礦權不再延續。

探礦權轉為采礦權的,采礦權人可以向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勘查費證明,確認的勘查費可以從其繳納的采礦權價款中扣除。

企業以協議方式取得海砂(礫石)采礦權的,海砂(礫石)開采總量達到采礦權價款對應的資源儲量後,不再延續采礦權。

七、沿海各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海砂(礫石)開采企業的監督管理,探索有效的監管方式,可派駐海洋礦產檢查員,對人員和船舶進行監督檢查,維護海域良好的開發秩序。沿海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對本省(區、市)管轄海域現有海砂(礫石)采礦權進行清理(名單附後),組織核實海砂(礫石)開采企業實際開采量,並按照允許開采年限進行評估。評估工作應於2007年10年底前完成,並將評估結果報送國土資源部。

八、海砂(礫石)開采企業應認真接受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礦產監察員的監督檢查,每半年向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提交開采報告。對非法采礦的,依照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九、國土資源部根據全國海砂(礫石)資源潛力調查評價和海洋功能區劃、產業政策,劃定海砂(礫石)可開采區、限制開采區和禁止開采區,並組織編制采礦權設置方案。

十、河道砂(礫)采礦權有償取得及相關管理工作,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參照上述原則自行制定管理辦法,並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十壹、以前的規定與本通知不壹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國土資源部

2007年8月10日

  • 上一篇:關愛留守兒童的意義和作用(800字)
  • 下一篇:關於校園安全的小報內容怎麽寫?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