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食品監管的困境是諸多監管領域社會矛盾積累和激化的壹個標本。隨著經濟和政治的轉型,社會利益日益分化,消費者和生產者的對抗就是其中之壹。沒有有效的外部監管,僅靠道德來維護食品安全秩序,必然導致規則混亂和道德失靈的危機。這樣壹來,對於消費者來說,失去了基本道德的廠商和脆弱的政府監管,使得食品消費失去了基本的安全保障;對於政府監管部門來說,從逐利型企業流出的“不道德血液”已經成為壹個突出的監管問題。
對食品安全問題的大規模道德譴責,顯示了社會的普遍焦慮。但如果忽視各種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利,局限於道德判斷,實際上會掩蓋公民社會中個人權利的價值基礎,隱藏個人權利、廠商義務和政府責任的法律判斷。單純的道德譴責只會積累社會矛盾,消解社會信任,不利於社會進步。
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的根本出路在於適應社會轉型的變化,創新政府監管體制,建立外部監管下的法治秩序,調解多元利益及其邊界。只有建立民主、合法的監管制度,使食品安全管理領域的各個主體都置於以權利為基礎、以法律為規則的體系中,而不是僅僅訴諸道德判斷,或者壹味追求單純的整肅維穩的管理思維,才能促進社會和諧。
首先,要把保護公民權益作為食品監管體系的核心原則,建立全面的食品安全責任體系。食品生產過程長,政府的食品監管和食品企業的安全責任要覆蓋從田間到廚房的每壹個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通常與外部監管失效有關。壹旦允許生產者內部檢查,比如三鹿奶粉曾經享受的免檢待遇,陷入“瘦肉精”風波的雙匯集團宣稱實行“最嚴格”的內部監控,或者針對不同消費群體實行差異化監管,比如對特定群體的“特”、“特”商品和出口港澳的食品進行更嚴格的檢查,食品生產者的責任就落到了實處。在這方面,壹些發達國家的監管經驗值得借鑒。例如,在意大利,每頭牛都必須獲得許可證和身份號碼。即使采用分散養殖生產的模式,仍然可以實現有效的源頭監管。
其次,食品監管制度應基於對公民健康安全權利的保障性進行設計,監管機構必須具有統壹集中的權力,以保證其不僅具有監管能力,而且具有明確的法律責任。由於部門利益等因素,當前食品監管實行多部門分散管理,監管權力的分散必然導致監管能力和法律責任的分散,這是食品安全監管不力的重要原因。內地出口港澳食品之所以保持非常高的合格率,原因之壹就是有壹個相對獨立的監管部門對整個食品鏈的安全進行監控。為什麽這種有效的監督體系不能延伸?
最後,要保證監管制度的有效性,食品安全監管機構不僅要有監管的能力、權威和責任,還要有監管的意願、動力和態度。壹個完善的監管體系應該在監管理念和制度上回歸常識,保持對常識價值的認知和尊重,與公眾開放和溝通,實行制度體系和監管行為的民主化和平等化。這樣,人們吃到安全的食品就不是遙遠的夢想了。
從這個意義上說,食品安全不僅是壹個“道德問題”,更是壹個“制度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