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由於中國現行監察制度建設與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建設在歷史階段、經濟條件、根本政治制度、文化背景、國際條件等方面的根本差異,具體情況自然不同。事實上,這些差異構成了我們傳統的壹部分。我們在建設社會主義監督制度時,這些傳統將和國外的經驗壹樣,我們必須研究和借鑒。正是因為這個原因,我在短時間內看了壹些相關的書籍。通過閱讀,我對中國古代的監察制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認識,也有了壹些想法。在本文中,我將提出這些認識和想法。
壹、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歷史演變
中國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監管制度的國家之壹。早在先秦時期,就有了對政府機構和工作人員的監督活動。後來隨著中國第壹個封建王朝秦朝的建立和中國封建制度的最終確立,中國逐漸形成了系統的監察制度。中國監察制度幾千年的發展歷程,大致可以分為四個時期:先秦時期的萌芽時期,秦至清的封建時期,清末至民國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時期,1949以後的社會主義制度時期。本文所指的“古代中國”主要是指第二個時期。
(壹)、萌芽期
這個時期也是奴隸制時期,是奴隸制向封建制過渡的時期。在這壹時期,行政監督最顯著的特征在於監督活動的非制度化和非規範化。無論是從監督機構的設立、監督人員的選任、監督法規的配備,還是從具體的運行效果來看,監督活動都還處於萌芽階段。這主要是由當時的政治制度決定的。在當時的奴隸制下,實行分封制,國家由壹些松散的諸侯國組成。中央集權的政治制度還沒有出現。相對於君主的權力,諸侯享有很大的獨立權力,君主既沒有能力也沒有必要監督他們。甚至,我們很難說這些省長及其下屬官員是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
(二)、封建制度時期
這壹時期監察制度的壹個顯著特點是體現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要求。封建國家為了加強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建立了龐大的國家機構和官僚機構。同時,為了保證皇帝對整個國家機構和官僚機構的控制,在龐大的帝國的各個方面貫徹皇帝的意誌,封建統治者相應地建立了同樣規模的帝國機構(監察機構),以監督各級官員的行為。因此,可以說,系統化、制度化的監察制度的產生和發展是適應封建國家的行政管理的。
中國封建監察制度在秦漢時期開始形成,1840鴉片戰爭後崩潰。它可以分為以下五個時期:
1,秦漢。這壹時期,建立了專門的監察機構,制定了壹些監察法規,建立了壹些監察官員的任用制度。主要問題是:監管官員分工不明確,監管法規過於簡單。
2.三國魏晉南北朝的衰落。這壹時期,由於軍閥割據和戰亂,監察官的政治地位不斷下降,監察制度的發展受到影響。但也有壹些小的發展,但並不明顯。
3.隋唐完美時期。這壹時期形成了臺諫並存的體制。完善審查機構,在審查平臺下有臺院、典院、察院,各有分工,相互配合,形成嚴密的審查監督體系。此外還設置了諫官,其政治權力和規模都比前朝大。
4.宋遼金元保守時期。這壹時期,封建統治者加強了對監察機構的控制,宋代臺諫結合制度的建立,使監察制度純粹成為維護皇權的工具。
5.明清的進壹步發展。這壹時期,禦史臺改為都察院,統治者加強了對監察機構的控制,並進壹步發展。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時期
這段時間是1840到1949。這壹時期監察制度的特點主要包括:變化大、類型多,既有封建監察制度的殘余,又有半殖民地、半封建、資產階級和新民主主義監察制度的存在;他開始向西方學習,介紹西方國家的壹些做法和制度。比如清末,他模仿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議會監察制度,設立咨議局和咨議局。
(4)、社會主義時期
新中國監察制度的建立和發展經歷了壹個曲折的過程。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政治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的行政監督制度必將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和更快的發展。
第二,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特點及其對我們的啟示。
幾千年監察制度的歷史表明,中國監察制度的存在和發展有著深刻的社會條件和歷史基礎。經過長期的監管制度建設和實踐,也形成了壹些不同於其他國家的特點。研究這些特點,既可以讓我們熟悉自己的傳統,又可以從中吸取經驗教訓,從而為我國當前的監督制度建設服務。我認為,中國古代的監察制度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壹)、歷朝歷代都非常重視監察機構的建立。
秦漢時期設立朝廷(政府)行使監察權,後來又設立諫官組織,監督皇帝的行為。唐宋以後,監察機構雖幾易其主,但統治者重視監察機構的做法並未改變,統治者總是希望通過監察制度將龐大的統治機器置於自己的完全控制之下。在中國古代,由於國家疆域遼闊,交通不變,政以民治,各級官員雖然相對於皇帝在權力上不具有獨立性,但相對於下級官員和普通百姓卻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貪汙受賄、枉法裁判、濫用職權、欺上瞞下等現象非常普遍,而且風險很小,因此統治者的統治往往遭到破壞。設立專門的監察機構對各級官員進行監督管理,完善各方面的監察制度,成為歷代監察人的共同選擇。這也是我們應該學習的好的經驗或者做法。這是因為:1。中國還是壹個中央集權的國家,國家機關尤其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權力還是很大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自由裁量權還是很大的。在這種情況下,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就顯得非常重要,而建立專門的監督機構無疑是最簡單的辦法。2.根據現代法制建設的要求,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主體不僅包括專門的監督機構,還包括上級行政機關、國家司法機關、國家立法機關、黨組織,乃至廣大社會公眾。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充分發揮專門監督機構在監督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中的獨特作用,並在此基礎上與其他監督方式相配合,是壹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2)歷代監察機關在整個國家的機構中占有非常高的地位。
中國監察機構自成立以來,壹直在國家機構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秦朝,中央監察機構的最高長官,即帝國顧問的職位相當於副總理。元朝的禦史臺與最高行政機關中書省、最高軍事機構樞密院並列為三大衙門。明清時期,中央監察機構都察院與六部地位相當,被稱為“部院兼備”。當然,這只是機構設置的情況。事實上,監察機關的監察對象不是普通民眾,而是掌握國家權力的國家機關和官員。因此,監察機構在現實中的地位完全取決於最高統治者的支持。否則,監管機構就很難開展哪怕是最壹般的工作。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主要有兩個:壹是工具主義的影響,也就是說監察機構從壹開始就被視為最高統治者進行政治統治的工具。最高統治者往往可以不受監督機構的監督,除非他自願接受這種監督。即便如此,也只是象征性的,根本無法實現。其次,是人治的影響。傳統中國是壹個以人治為治國根本方略的國家。雖然在監督制度方面,封建王朝都不同程度地制定和頒布了壹些法律規範,但硬性成文的規範往往受到法律以外因素的影響,法律條文往往難以實施。這其實是由封建制度的歷史局限性決定的,因為在封建專制的條件下,法制的地位是永遠不可能的,是不允許超越皇權的。事實上,傳統監管體制的缺陷和問題也反映在我國當前的監管體制建設中。比如經常發生下級部門監督上級部門,下級部門監督主部門的情況。當然,原因也不完全壹樣。如果說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形式化從根本上是由封建制度的歷史局限性決定的,那麽中國現行監察制度存在的問題只是暫時性制度不完善的結果。其中,人治的影響是最直接的原因之壹。基於這種考慮,解決問題的辦法只能是在依法治國的總體要求下,加快監察體制改革,以盡快完善我國的監察制度。因為,只有法制的完善才是抑制人治幹涉的最有效手段。
(3)不同朝代、不同世代的監督方式多種多樣。
從監督主體看,既有專門監督機構的監督,也有上級行政機構的監督;在監督對象上,不僅有財政監督、軍事監督,還有人事管理、立法和司法工作監督;從監察形式上看,有駐防巡察制度(如秦的軍事監察史制度、宋代的監察署制度)和巡察制度(如漢代的刺史制度、唐代的巡按制度、明代的巡撫衙門制度)。這既顯示了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成熟,也為中國當前的監察制度建設提供了經驗,其中壹些符合監察法和中國國情的內容應當大膽吸收和采納。以監察形式為例,中國古代監察制度之所以將監察形式分為常駐監察制度和巡回監察制度,就在於這樣的制度構建符合監察規律,因為這樣既保證了整個封建監察制度的穩定性,又有效地防止了常年在某個地方工作生活的監察人員可能帶來的枉法問題。因此,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特別是要大膽吸收和借鑒壹些技術性、戰略性的監管制度的內容,而不能因為它們是封建的就簡單地全盤否定。
(4)歷代都非常重視監察官員的任用。
中國歷屆政府在選拔任用監察官員時,不僅註重其工作能力,而且註重其“道德誌向”和“品德”,並將清正廉明列為選拔監察官員的重要條件。這種對監察官員更加特殊和嚴格的要求,是由監察工作的特殊性決定的,也是我們應該註意的地方。
(5)監察法規的制定與不同朝代、不同世代的監察工作實踐差距較大。
總的來說,中國古代的監察制度在法律規範的建構上存在以下不足:壹是監察機構龐大復雜,職權劃分不清,缺乏對最高統治集團的有力監督;二是監管法律法規大多模糊不清,缺乏程序性規定,導致監管法律法規可操作性差,流於形式;再次,不明確監察官員在法律上有什麽樣的權力,增加了監察官員的執法風險,極大地影響了監察工作的有效開展。總之,中國古代的監察法律制度和監察工作的發展是大大滯後的。這種情況既受重禮輕法制思想的影響,也受封建制度本身的局限性的影響。監管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和不合理嚴重影響了監管體系的進壹步發展。這對我們的啟發尤為重要,尤其是在我們正在依法治國的歷史階段。在新的發展形勢下,如何真正落實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要求,將我國的行政監督活動納入法律規範之下,將是監督制度成功的重要保證。
三、關於構建我國現行監管體系的幾點建議
基於以上論述,我認為當前我國監督體系的構建應註意解決以下問題:
(壹)、在綜合運用多種監督機制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監督的同時,要特別重視專門監督機構和司法機構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前者的優勢在於效率高,後者的優勢在於公正。
(2)不僅要在立法上,而且要在現實中確保監督機構的重要地位。首先要真正建立法制,盡力消除人治的影響;其次,要把所有行政機關和工作人員納入監督機構的監督對象,不允許特權部門和個人存在。
(3)註重監事的選任。形成客觀、合理、科學的選拔任用制度,選拔真正合格的人才。
(4)在吸收和借鑒古今中外經驗的前提下,不斷完善和發展我國的監管方法、技術和制度。
(五)、大力開展監督法制建設。以法律形式明確監管主體之間的權力劃分;提高監管立法技術,使監管法律法規的內容更加具體和明確;在立法上,賦予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壹些特殊的權力,使其在履行監督職權時處於相對有利的地位。
總之,我們在建設社會主義法制的時候,既要參考外國的相關法律經驗,也要註意學習和借鑒自己的法律傳統,因為我們現在的任何發展都離不開傳統的影響,甚至傳統的某些因素本身也是現在的組成部分之壹。只有了解傳統,充分吸收外國的有益經驗,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才能取得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