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審理存在三大疑點。首先是投毒量:投毒量是否如陸巍巍所說的75ml,是實驗結果的50ml,還是森林犯罪者的供詞中的20-30ml;第二個動機:不管是開玩笑還是想毒死黃洋;第三,為什麽面試中突然出現了新的說法?我很生另壹個人的氣,因為他幹擾了我的睡眠。正當黃洋想開個玩笑時,他抓住了黃洋。
令人驚訝的是,這三個疑點都與量刑密切相關。為什麽單單在這些問題上有爭論,在其他問題上就和諧了?在弄清楚這三個問題之前,我們先來看看林犯罪者的精神鑒定。有“被評估人林森浩目前無精神異常,能配合案件的審理,具有自我保護能力”的說法。什麽是自我保護的能力?為什麽要提自我保護的能力?我們先明確壹點,壹個心智正常的犯罪嫌疑人,在坦白自己的犯罪行為時,或多或少會在壹些問題上為自己辯解,比如動機,殺人就對方的過錯,搶劫的數額,貪汙的數額。這是壹種自我保護行為,也是壹個人最基本的本能。我們將嫌疑人的自述與調查結果進行對比。如果嫌疑人的自述較輕或者與偵查結果基本壹致,可以認為嫌疑人的自我保護能力是存在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有自己的陳述,但是法院在大多數情況下不會認可犯罪嫌疑人的陳述,當然也不會完全認可被害人的陳述,會根據刑偵實驗來推測(當然這個結果不壹定是最準確的)。正是因為這種自我保護能力或者說生存欲望,這三個疑惑才存在。
壹有疑問,就有三個結論,壹是與本案利益無關的證人證言,二是公安機關的偵查結論,三是犯罪嫌疑人的自述。哪個靠譜?首先,犯罪嫌疑人的自述肯定是不靠譜的,因為他肯定會有這種保護自己的欲望。投毒量最大,他的罪就越大,判決就越重,損失就越大。所以嫌疑人肯定會少說也是可以理解的。證人呂為為博士畢業後在國外找到了工作,他與本案沒有任何利害關系。她的證詞比較可靠,她說存放毒藥有兩層不透氣的蓋子,然後她套上塑料袋。因為這是劇毒化學品,必須存放在空氣中,所以我們可以認為這個瓶子裏的化學品基本沒有揮發。公安偵查結論會受到嫌疑人不同程度的影響,因為這個實驗需要犯罪嫌疑人的配合,所以會在壹定程度上小於真實情況。綜上所述,劑量在60-70ml左右是比較客觀的。
懷疑2有兩種說法:開玩笑,殺死或重傷黃洋。首先,因為嫌疑人的自我保護能力發揮了作用,他壹定會讓兩者的關系變得親密,從而隱藏自己的犯罪動機,為他爭取寬大處理,因為沒有犯罪動機就沒有預謀,沒有預謀就沒有故意殺人,這壹點大家都能想到。我們不會也不可能單純從口供來判斷這類案件,壹定會根據前後的行為來綜合評價。首先,壹個心智正常的碩士生,不可能拿壹種劇毒化學品和舍友開玩笑;二是即使鬧了笑話,後果嚴重也會當場指出毒藥來源(註:北大投毒案中,犯罪嫌疑人立即背著受害人到醫院直接承認中毒,並要求醫院使用解毒藥物進行針對性治療);第三,即使想避免承擔法律責任,也可以用各種方法偷偷告知醫生,進行針對性治療。我們可以從結果中推斷,從黃洋的不適到他的死亡。林森浩看著黃洋的病情壹天天惡化,卻沒有盡壹點力去挽救黃洋的生命。開玩笑,妳信嗎?
疑點三:為什麽林和另壹個人的矛盾凸顯出來,激怒了?這在以往警方和檢察院給出的動機中從未出現過。壹審進行調查時,他也有機會回答自己的動機。他從來沒有提過為什麽在接受電視臺采訪時突然說出這個動機。同樣,這也表明了林急於保護自己。林首先開了個玩笑,說他隱瞞了自己的真實動機。從被警方調查到壹審判決,他壹直堅信這個想法——因為沒有動機,沒有怨恨,我沒有理由故意殺人。但是當他得知壹審判決的時候(在看守所裏他可能也感覺到了,因為看守所裏死刑犯和其他犯人的待遇是不壹樣的),他覺得這個希望破滅了。但他還是有強烈的求生欲望,於是又找了壹個借口——第三者影響了他的心情。這種說法是多麽的可笑和可悲,如果雞毛蒜皮的小事影響到妳,妳怎麽能殺死壹個無辜的第三者呢?
我們來回顧壹下從犯罪開始到結束的全過程,以及他的行為所帶來的司法後果。整個行為過程分為投毒、懺悔、審判三個階段。第壹階段:從森林犯罪分子出於某種原因對黃洋和/或第三人懷恨在心,實施投毒行為,造成嚴重後果後,開始查閱各種資料,企圖掩蓋自己的卑劣行為,直到被警察盤問,沒有說出真相。在此階段,森林犯罪分子出於某種原因采取投毒行為,造成被害人黃洋死亡,並采取各種方法掩蓋事實,拒不承認。此時,森林犯罪分子所采取的壹切行動概括起來就是:掩蓋事實,以逃避法律的懲罰。結果:動機卑劣,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極大。第二階段:從被警方傳喚到壹審判決結束,從被傳喚到取回關鍵證據筆記本電腦,森林罪犯開始意識到自己的行為無法掩飾。他采取了第二種策略,可以概括為:主動承認犯罪過程,坦白過程,在關鍵問題上避重就輕。疑點1和疑點2充分說明了這壹點。結果:認罪態度好,還是判了死刑,因為林壹直不願意剖開自己內心的陰暗面,法院也很難指望他悔改。第三階段:森林犯罪分子找到了新的理由:第三人影響了情緒。到了這個階段,林意識到玩笑不被采納,為了保命,他不得不尋找新的方式為自己的錯誤辯解,於是他找到了新的借口,概括起來就是:避實就虛,詭計頻出。結果:從法理和情理上難以認定,但暴露了毒害第三者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