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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試行)(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生活垃圾管理,改善生活環境,節約資源,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投放、收集、運輸、處理以及相關設施的規劃建設等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第三條本市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屬地管理、因地制宜、市場運作、社會監督的原則,通過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逐步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水平。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理機構,下同)應當建立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的生活垃圾管理制度,實現生活垃圾分類制度的有效覆蓋。

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由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進行統籌規劃,逐步推進。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確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標。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和轉運及相關監督處理工作的具體實施。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宣傳動員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投放。第六條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並對縣(區)生活垃圾管理進行指導、監督和考核。

縣(區)城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日常監督管理。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生活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壹)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生活垃圾相關項目的審批、核準和備案,負責黨政機關等公共機構的生活垃圾分類;

(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的用地和規劃的審查和審批;

(三)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審批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指導和監督生活垃圾汙染防治工作;

(四)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築工地生活垃圾管理,監督新建住宅區和舊住宅區改造及配套建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指導和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生活垃圾分類,並將生活垃圾分類納入物業服務企業考核內容;

(五)商務部門負責指導可回收物資的回收;

(六)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產品包裝減量化的監督管理。

教育、公安、財政、農業農村、水務、文化、旅遊等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第八條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向公眾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增強公眾的減量化和分類意識,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的公眾開放活動,鼓勵公眾參與生活垃圾處理活動的監督。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各級各類學校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置知識納入教育內容,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和實踐等活動。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定期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方面的公益宣傳。第十條倡導全社會踐行低碳生活方式,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

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按照垃圾分類的有關規定和要求,主動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培養生活垃圾分類習慣,並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十壹條市、縣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制定生活垃圾處理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活垃圾控制規劃,制定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轉運和處理設施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第十二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城鄉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設施建設,確定設施選址,提高生活垃圾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水平。

市、縣(區)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回收網點,推進生活垃圾回收利用。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生活垃圾公共運輸和處理設施與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有效銜接,加強生活垃圾分類收運體系和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在規劃、建設和運營中的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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