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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燃氣管理條例(2014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預防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燃氣管理條例》和《浙江省燃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燃氣運行與設施管理、燃氣使用與安全管理等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氣體,是指用於日常生活和生產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等氣體燃料的總稱。沼氣、稭稈氣和用作工業生產原料的氣體燃料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燃氣設施,是指儲氣加氣站、門站、應急氣源站、氣化站、混氣站、加氣站、供應站、調壓站、市政燃氣管網等的總稱。,包括市政燃氣設施、建築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和室內燃氣設施。第四條燃氣工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確保安全、保障供應、規範服務、節能高效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將燃氣事業的建設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城鄉規劃。第六條市、縣(市)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城鄉規劃、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工商、公安、交通運輸、價格、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燃氣管理工作。第二章燃氣發展規劃和應急保障第七條市、縣(市)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者縣(市)總體規劃以及上壹級能源發展規劃,制定本地區燃氣發展規劃。 並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報上壹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燃氣發展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氣源、燃氣種類、供氣方式和規模、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順序、供氣保障措施、安全保障措施、燃氣設施建設用地和燃氣設施保護範圍的劃定原則。

城市燃氣發展規劃應當明確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天然氣氣源及其與省級天然氣供應系統的連接、天然氣高中壓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天然氣應急保障氣源站和城市天然氣管網、瓶裝燃氣供應站、車船加氣站等內容。縣(市)燃氣發展規劃應當明確區域內天然氣管網、瓶裝燃氣供應站和汽車加氣站的布局。第八條燃氣發展規劃確定的燃氣設施建設用地,應當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實施,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不得改變用途。第九條管道天然氣供應項目實行區域化、規模化統壹建設模式。第十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燃氣應急儲備制度。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燃氣管理部門編制燃氣應急儲備預案,確定燃氣應急氣源和類型、燃氣儲備布局、儲備總量、應急供應方式、應急處置程序、應急救援措施和啟用要求。第十壹條市、縣(市)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燃氣供求的檢測、預測和預警。

因氣源短缺等原因不能正常供氣,導致燃氣供需出現重大不平衡時,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民用優先的原則啟動燃氣應急儲備預案。燃氣經營者因實施燃氣應急儲備計劃而增加的費用,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貼。第三章燃氣經營和設施管理第十二條燃氣經營實行許可制度。

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符合國務院《城市燃氣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

從事瓶裝燃氣經營活動的個人,應當符合《浙江省燃氣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第十三條燃氣銷售價格應當根據燃氣購買成本、運營成本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確定,並結合上遊價格適時調整。第十四條管道燃氣企業應當負責其供氣範圍內的市政燃氣設施和建築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的運行、維護、搶修和改造。第十五條燃氣用戶應當負責其所有的管道燃氣設施的管理和維護。燃氣用戶委托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維修的,雙方應當簽訂維修協議。

下列管道燃氣設施歸燃氣用戶所有:

(1)居民用戶:以燃氣表為界,表後(不含)燃氣設施歸用戶所有;

(2)機關、企事業單位等群體用戶:中壓管道供氣用戶以城市燃氣中壓管道分支閥門為界,分支閥門後的燃氣設施(不包括分支閥門,包括調壓室、調壓器)歸用戶所有。低壓管道供氣用戶以用戶圍墻或建築物外緣為界,圍墻或建築物內的歸用戶所有。

燃氣用戶需要改裝或者拆除管道燃氣設施的,應當經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同意,並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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