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省開放城市投資,實行沿海開放城市優惠政策;在國家和省批準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投資,享受相應的優惠待遇;在少數民族自治地方和邊遠地區投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享受沿海開放城市優惠待遇的項目。第三條外商、華僑和港澳臺同胞來我省投資,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其財產不實行國有化。
政府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外商、華僑和港澳臺同胞投資企業征收時,應當遵循法定程序,給予相應補償。第四條外商、華僑和港澳臺同胞來我省投資,應當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第五條本條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施。同級人民政府對外經濟貿易部門是外商和華僑、港澳臺同胞的管理部門。第六條投資者引薦、介紹外商、華僑和港澳臺同胞來我省的,經有關部門確認,項目合同批準並驗資通過後,給予壹定獎勵。第二章投資領域和方式第七條鼓勵外商、華僑和港澳臺同胞投資基礎產業、基礎設施和發展農林牧水利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
鼓勵外商、華僑和港澳臺同胞投資興辦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對現有生產企業進行技術改造。第八條外商、華僑和港澳臺同胞可以在我省興辦國家允許的第三產業。經批準後,還可以建立特許的第三產業。
鼓勵外商、華僑和港澳臺同胞投資開發、建設和經營旅遊設施。
鼓勵外商、華僑和港澳臺同胞投資房地產開發。第九條外商、華僑和港澳臺同胞可以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合作企業、股份制企業和其他經濟實體舉辦合資、合作企業。第十條外商和華僑、港澳臺同胞可以下列形式投資:
(壹)設立獨資企業、合資企業和合作企業;
(二)承包和租賃企業開發礦產資源;
(三)承包開發荒山、荒坡和水資源;
(四)來料加工、來樣來圖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
(五)購買本企業的股票和債券;
(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等開發經營;
(七)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投資形式。第十壹條外商、華僑和港澳臺同胞可以自由兌換貨幣、機器設備或者其他實物、工業產權、專有技術或者其他財產權利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第三章外商投資的優惠待遇第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除享受國家規定的減稅、免稅優惠待遇外,自生產之日起,免征地方所得稅七年。
投資能源、原材料、交通、旅遊、農林牧水利等開發項目;在開放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民族自治地方和邊遠地區興辦的生產性企業、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和企業,自投產之日起可免征地方所得稅10年。第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自建或購置自用的房屋、車船,自建成或購置之月起,免征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1至3年。第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接受國內不能生產但需要在我省進口的產品訂單,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可以部分或全部結匯。第十五條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平衡出現困難時,在外匯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下,外商投資企業可以相互調劑外匯余缺;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也可以進入外匯市場進行調劑。
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平衡出現暫時困難,經省級對外經濟貿易部門批準,可在壹定期限內申請用人民幣購買國內產品(國家統壹管理的商品除外)出口,所得外匯全部歸企業所有。第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借入短期流動資金和其他必要的借款資金,經開戶銀行審查後,應優先貸款。中國投資者在合資、合作企業中的投資額,除自籌部分外,均可申請銀行貸款。
中國銀行貴州省分行和其他專業銀行可以向外商投資企業提供現金抵押服務和人民幣貸款。
抵押貸款可用於流動資金和固定資產投資。
外商投資企業也可以在報外匯局備案後,直接向外國或港澳地區的銀行或企業借入外匯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