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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行為能力人的最晚年齡是怎麽規定的?

壹、民事行為能力的劃分主要有兩點:壹是8周歲,二是18周歲。8周歲以下的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即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而8至18周歲的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具有壹定的民事責任能力,18周歲以上的也具有完全民事責任能力,需要完全承擔。

1,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年齡為八周歲,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為的實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但是,純有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

2.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3、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4.18歲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二、民事行為能力的界限:

1,年齡限制

界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首要標準是年齡,因為壹個人的年齡直接關系到他的智力發展和心智發育。現代民法已經認識到劃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年齡界限的重大意義。壹般來說,各國未成年人的成熟年齡基本壹致,可能不會有什麽差距,但各國民法還是按照不同的年齡來劃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這與各國的歷史傳統、宗教信仰、經濟文化發展有關。就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年齡而言,大多數國家將其定義為18周歲以下,也有國家規定為20周歲以下或21周歲。從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可以看出,自然人的行為能力是其獨立進行有效法律行為的資格,而這種資格的取得主要由自然人的認知能力決定,年齡是自然人取得認知能力的最基本條件。“丐幫人的思維智慧因時代而異,與時俱進,可以作為意義能力健全與否的標準。”

2.測量標準

判斷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否精神健全有兩個標準:

(1)以自然人的意思能力(認知能力)來判斷。這個標準主要是針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制定的。意誌能力是指理解自己行為並預測其後果的心理能力。意誌能力是確認和劃分民事行為能力的基礎,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取決於其意誌能力。

自然人能否合理認識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後果,是判斷其精神是否健康的關鍵。如果他在那壹刻不能理解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即使他的行為是適當的、公平的,即使對方沒有理由認為他有任何精神障礙,那麽他的行為也是可以依法撤銷的。

自然人的意義能力主要受自然人生理條件的影響。如年齡、智力發展和精神狀態,對自然人的意思能力水平有直接影響。

(2)以自然人的意誌來判斷。這個標準主要是為成年人制定的。壹個成年的自然人雖然知道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後果,但這取決於他能否合理、理性地控制自己的行為。如果壹個成年人因精神或心理疾病而出現自制力困難,那麽他為了自殘而做出的、明顯不公平的壹些民事行為就可以被宣告無效。比如成年吸毒人員發作時,主動以極低的價格出售房屋,這種民事行為應當允許撤銷,使其歸屬無效。當然,只有對方知道他的情況,故意和他搞這種業務,才能撤銷業務。

自然人意誌能力的存在和水平不僅受自然人生理條件的影響,還受許多社會因素的影響,包括自然人的經濟狀況、道德修養、生活自控能力等後天或實際因素。

綜上,我國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僅可以用年齡來界定,還可以用精神健全來界定,即根據自然人的意思能力(認知能力)和意誌來界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純有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

第二十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壹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前款規定適用於八周歲以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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