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法》對此有規定:第五十八條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未成年工是指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第五十九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第六十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空、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第六十壹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夜班勞動。第六十二條女職工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第五十壹條在法定節假日、婚喪假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勞動合同簽訂後不滿壹年的,不影響法律規定的勞動者權利。
法律客觀性:
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中國,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機會。《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要求,用人單位不得以婦女已婚、懷孕、哺乳為由拒絕招用女職工;不得提高用工標準。在安排婦女工作時,任何適合婦女的職業都應盡可能使用婦女。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重體力勞動和有毒有害作業。由於女性的生理機能和身體結構與男性不同,各種不利的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都會對女性健康產生不利影響。《勞動法》規定,禁止安排女職工在礦山從事井下作業,因為井下作業環境差,危險因素多,勞動強度大。同時,禁止女職工從事第四級體力勞動和國家規定的其他禁忌勞動。根據勞動部5438+0990年6月發布的《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這些禁忌作業除礦山井下作業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第四級的作業外,主要包括林木采伐、建築行業腳手架組裝和拆除、電力行業架空架線、連續負重(即每小時負重次數在6次以上)、間歇負重每次超過20公斤。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特殊保護。《勞動法》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空、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在結婚、懷孕期間,禁止從事鉛、苯、汞、鎘等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長工作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減少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並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從事工作的女職工懷孕七個月後,應當在其工作場所設置休息座椅。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接受產前檢查的,應當算作工作時間,不得作為病假、事假或者曠工處理。對生產壹線的女工要相應減少生產定額,保證產前檢查的時間。勞動法規定:“女職工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用人單位在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期間,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間禁止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節假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