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安全生產監督、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物價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燃氣管理工作。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燃氣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統壹規劃、合理利用、鼓勵競爭、確保安全的原則。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積極推廣使用安全、節能、高效的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第二章規劃建設管理第七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燃氣專業規劃,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改變燃氣專業規劃中預留的燃氣設施建設用地的用途。第八條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造和新建、改建、擴建的大型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燃氣專業規劃,同時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位置。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燃氣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進行招標。新建、擴建燃氣工程施工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得施工許可證。第十壹條燃氣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05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二條城市燃氣管網規劃範圍內不得新建瓶裝氣化站。當城市燃氣管網覆蓋瓶組氣化站供氣區域時,已建成的瓶組氣化管網應當納入城市燃氣管網。第三章燃氣經營管理第十三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充足的氣源;
(二)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經營場所;
(三)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儲存、輸送、配送、充裝設施和安全檢測、維修、應急救援、防火防爆設備;
(四)有符合相應資質要求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
(五)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四條從事燃氣業務的企業應當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燃氣企業資質證書》。燃氣企業資質證書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壹)燃氣經營資質申請表;
(二)企業負責人和安全技術人員的職務和職稱證明;
(三)項目批準文件、燃氣工程施工圖或建築安裝竣工驗收資料、工藝圖紙、設備配置清單、壓力容器合格證、質量證明書和安全消防設施;
(四)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相關資料。第十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燃氣經營資質申請後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符合條件的,應報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給《燃氣企業資質證書》。
燃氣經營企業必須持有《燃氣企業資質證書》,並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燃氣經營。第十六條燃氣供應站必須由具有《燃氣企業資質證書》的燃氣企業設立。設立燃氣供應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標準的固定場所;
(二)符合標準的燃氣計量、消防、安全防護等設施;
(3)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相應資質要求的專業服務人員。第十七條燃氣企業設立燃氣供應站,除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外,還需持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消防審核意見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八條燃氣企業應當依法與燃氣生產企業簽訂供氣合同,燃氣生產企業應當保證正常供氣,燃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燃氣生產經營企業不得向無燃氣企業資質證書的單位(或個人)提供經營性氣源。第十九條燃氣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所經營的燃氣的氣質、壓力、計量和殘液量符合國家標準;
(二)宣傳燃氣使用知識,建立燃氣用戶檔案;
(3)燃氣作業中的操作、充裝、安裝、維修等主要崗位的員工應經相關部門培訓,持證上崗;現場服務人員應佩戴企業標誌證件;
(四)燃氣用戶安裝、改裝管道燃氣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
(五)因施工或燃氣設施維修等原因需要降壓或暫停供氣的,應提前兩天公告(緊急情況除外);需要大範圍暫停供氣或者降低燃氣壓力的,應當事先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六)不得強制燃氣用戶到指定單位購買指定的燃氣器具;
(七)國家、省、市的其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