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身份關系和勞動合同的約定,適用其他法律法規。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合同格式條款,是指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以下簡稱合同提供方)為重復使用,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而預先擬定的條款。
以通知、指示、聲明、解釋、店堂告示、數據電文、憑證、文件等形式明確約定合同提供者和對方具體權利義務的。,則視為合同格式條款。第四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合同格式條款的制定和使用,依法處理利用合同格式條款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合同格式條款的監督管理工作。
行業組織應當對本行業合同格式條款的制定和使用進行規範和指導,並接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第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依法監督管理合同格式條款過程中,應當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非法幹預當事人的合同行為,不得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二章訂立和使用第六條合同提供者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確定與對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得利用其優勢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條款,損害對方和第三人的權益,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第七條合同提供者應當將含有格式條款的合同文本在其營業場所、服務場所或者網站上公示,供消費者查閱、復制。
合同提供者應當在營業和服務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或者張貼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通知、指示、報表、說明、店堂告示、數據電文、憑證和文件。
合同格式條款的文本應當易於理解。合同提供方應當采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確保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並以顯著方式提醒或者引起對方對貨物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格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註意事項、風險提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的註意,並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第八條合同格式條款不得含有免除或者減輕合同提供方下列責任的內容:
(壹)造成人身傷害依法應當由對方承擔的責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責任;
(三)依法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承擔質量保證責任或者連帶責任;
(4)對對方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的信息安全責任;
(五)違約責任和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第九條合同格式條款不得含有擴大合同提供方下列權利的內容:
(壹)合同的最終解釋權;
(2)有權非法變更、轉讓、解除或終止合同的履行;
(三)合同有終止期的,有權擅自延長合同有效期;
(四)非法擴大合同提供方的其他權利。第十條合同格式條款不得含有加重對方下列責任的內容:
(壹)致使對方承擔的違約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損害賠償金明顯超過合理數額的;
(二)使對方承擔本應由合同提供方承擔的風險責任;
(三)違反法律加重對方其他責任的。第十壹條合同格式條款不得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對方下列權利的內容:
(壹)依法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合同的權利;
(二)依法有權中止或終止合同的履行;
(3)請求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的權利;
(四)對合同格式條款的解釋權;
(五)對合同糾紛提起訴訟、仲裁或尋求其他救濟的權利;
(六)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第三章監督管理第十二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合同格式條款的日常監督檢查,發現合同提供者使用的合同格式條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向合同提供者發出修正函。
修改函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合同格式條款違反法律法規的具體條款和內容;
(二)不修改合同格式條款的法律後果;
(三)合同提供方提出異議和要求聽證的權利。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邀請人民法院、有關行政部門、高等院校、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相關行業協會、律師事務所等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