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純代碼抄襲,壹般比較復雜,可能主要是遊戲中的某個特定效果(比如遊戲引擎),也可能是遊戲操作形式上的純技術抄襲。涉及的法律方面可能是專利侵權、侵犯商業秘密等。(比如老員工出去用公司原碼創業)。這種鑒定比較復雜,必須經過專業人士的鑒定,但壹旦實施,基本不可能翻盤。畢竟大部分公司都會在代碼中留下自己的痕跡。第二,遊戲抄襲,這種抄襲多是我們普通玩家所說的,比如DOTA和LOL,LOL和王者榮耀,但是著作權法不保護思想,只保護表達,純遊戲玩法不受保護(全世界都是),所以這種所謂的“抄襲”在法律層面不構成抄襲。第三,遊戲內容抄襲,分類很廣,根據要素不同可能構成不同的侵權。比如遊戲畫面、遊戲角色形象、遊戲背景故事、遊戲裝備名稱介紹、遊戲圖標、遊戲角色動畫效果等具體內容的抄襲。這類案件也是目前國內法院審理最多的。近年來,隨著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知名遊戲的抄襲訴訟賠償金額越來越高,屢破紀錄(500多萬),但與抄襲者獲得的實際利益相比,還是太少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七條視聽作品中的電影、電視劇的著作權由制作人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師、作詞人、作曲家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按照與制作人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前款規定以外的音像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報酬權。
音像作品中可以單獨使用的劇本、音樂等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未參與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音像制品等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音像制品制作者許可,出租音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和音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出版者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直播或者公開傳播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壹)其他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
第五十三條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眾利益的,由著作權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並無害化銷毀侵權復制品和主要用於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不足5萬元的,可以並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其作品復制、發行、表演、放映、播放、匯編並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播放、復制或者傳播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規避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故意制造、進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於規避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為他人提供規避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技術服務,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變更廣播電視上的作品、布圖設計、表演、音像制品或者權利管理信息,明知或者應知廣播電視上的作品、布圖設計、表演、音像制品或者權利管理信息未經許可被刪除或者變更,仍向公眾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制作、銷售署名他人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