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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我國刑事偵查程序中冤假錯案的發生

從目前暴露出的冤假錯案來看,無論是殺人案、張大爺強奸案,還是佘祥林案,案件本身並不復雜,辦案人員對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存在重大疑點非常清楚,導致案件多次被退回補充偵查或再審。如果公檢法任何壹個機關都能堅守法律底線,堅持最終證據的標準,可以說不需要精通業務就能做出正確的判決,避免悲劇的發生。但可惜的是,正是這些案件,經過了公檢法的層層審理,久而久之,最終大多還是“留有余地”“從輕判決”。這也是這些案件引起公眾強烈不滿的主要因素。

而且這些冤案還有壹個共同的特點,就是在偵查階段刑訊逼供,案件很大程度上是靠被告人的口供定案的。公安機關在取得嫌疑人供述後,會立即破案,結案。但是很多應該固定收集的證據卻沒有固定收集。案件在公安、檢察、審判各個階段反復出現,往往幾年過去了,明知案件證據不充分、不紮實,卻遲遲不去收集證據。可以說,重口供輕客觀證據的觀念是公安機關偵查活動中最根深蒂固的錯誤觀念。這些案件最終都因為死人復活、真兇出現或事實證據不足而被推翻,造成冤假錯案。另壹方面,如果能堅持“無罪推定”和“疑罪從無”的原則,毫無疑問,這些冤假錯案就不會發生。

因此,“疑罪從無”、“疑罪從輕”、“口供重於客觀證據”等錯誤的刑事司法觀念,以及由此產生的刑訊逼供陋習,是大多數刑事冤假錯案的主要來源和原因。

錯誤思想形成的根源

在中國的法律體系中,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是較早頒布的基本法律。經過多次修改,應該說相對於其他部門法是比較成熟完善的法律體系,按理說刑事司法理念也應該是比較先進的。然而,事實並非如此。再看定罪量刑的核心理念,傳統落後的價值觀,即“有罪推定”、“疑罪從重”、“疑罪從輕”、“留有判斷余地”,不僅普遍存在,而且相當頑固。這些錯誤的想法

成功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受以下因素影響:

1.傳統刑事司法的文化因素。中國封建司法的基本特征是刑民不分,偵查、公訴、審判職能不分。刑事司法在歷史上長期缺乏職能分工、相互制約的傳統。而且,我國傳統的司法模式屬於典型的糾問式訴訟模式,刑訊逼供和有罪推定盛行,程序正義理念缺失。這些傳統的刑事司法觀念影響深遠,給偵查、公訴、審判的相互制約帶來不利因素。

2.新中國成立後司法“專政”論和“工具”論的影響。新中國成立後很長壹段時間,司法職能成為政治工具。強調打擊保護,“人權”和程序正義作為資產階級的法律觀念和意識形態被拋棄,辦案不強調基本的訴訟程序。這些都給民眾的法治意識和程序意識帶來了長期的負面影響。

3.持續的“嚴打”活動沖擊了程序正義。“嚴打”,尤其是最初的“嚴打”,為了突出“從重從快”的原則,在定罪標準上提出了“兩基”原則,對證據制度造成了極大的破壞,助長了“有罪推定”和“疑罪從輕”的觀念。

上述因素形成了中國特有的刑事司法觀念,不僅長期影響著司法人員,也影響著廣大群眾甚至各級領導幹部,最終形成了根深蒂固的社會觀念。

制度缺陷是造成冤假錯案的直接原因。

1.立法不完善。

雖然我國刑事訴訟法幾經修改,但至今仍未明確規定“無罪推定”和“疑罪從無”原則。學者和實踐者只是從散見於刑事訴訟法總則和分則的壹些條文中推斷出這壹原則。立法模糊是導致整個司法人員和社會產生誤解和錯位的重要因素。

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刑事被告人的沈默權。雖然刑事訴訟法中有不能強迫被告人作不利於自己的證言的規定,但也有被告人必須如實陳述、認罪的規定。立法不明確導致公安偵查階段仍然強調口供,刑訊逼供屢禁不止。

2.刑事訴訟結構的缺陷。

隨著刑事司法改革的不斷推進,我國刑事訴訟對抗制訴訟模式已基本確立,“控、辯、審”三角訴訟格局初步形成。但是,刑事訴訟制度中的壹些突出問題還沒有得到有效解決,即強偵查、優公訴、弱審判的格局還沒有得到根本扭轉。與西方國家的“審判中心”結構相比,中國屬於典型的“偵查中心”結構。從偵查中心到司法審判中心的轉變緩慢且充滿障礙,法院依法獨立審判在現實中仍有許多困難。

3.公檢法三機關地位和職能失衡,制約機制難以有效運行。

雖然《刑事訴訟法》規定公檢法三機關應當相互配合、相互制約,但現實情況是,公安機關背靠強大的政府,地位穩固,而檢察機關既是公訴機關,又是法律監督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優勢明顯。而且,由於公安和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檢察部門,在打擊犯罪方面有著相同的職責,兩個機關形成了非常緊密的“利益關系”,兩個機關之間的關系主要是合作和監督而不是制約。

按照“檢、辯、審”三角訴訟結構的基本要求,司法審判、偵查、公訴的職能更多的是壹種約束而非協調,但現實中如何發揮這種約束功能?提交人在地區法院審理的壹起刑事案件很能說明問題。

區檢察院檢察官當庭自信地說:“他作為國家檢察官,對XX涉嫌犯罪壹案提起公訴,同時對本院的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檢察機關的雙重身份使得法院和法官處於被監督的地位。因為怕被找茬,只能“重配合,輕制約”,法院在檢察工作中很難有效發揮制約作用。

清華大學教授張兼維對三個機關的關系有壹個形象的比喻:三個機關的關系本來應該是像“魏蜀吳”那樣的“三足鼎立”,但實際上現在公安機關和法院的關系是像“劉”那樣的“桃園三結義”。但我覺得公檢法的實際關系更像是“張觀劉”,即公安是“勇猛的張飛”,檢察院是“威武的關公”,法院是“軟弱的劉備”。正是因為這種顛倒的地位和關系,法院削弱了對公訴的制約。

4.雖然制定並實施了非法證據排除、證人出庭等保障正當程序的制度,但由於缺乏配套措施,可操作性差,實際效果不理想。此外,律師辯護制度薄弱,刑事辯護反制和制約起訴的作用無法有效發揮。

社會環境對刑事司法活動的不當影響

刑事案件,尤其是重大刑事案件,容易引起公眾和媒體的高度關註。案件發生地的黨委、政府出於維護穩定的考慮,往往對案件的處理做出明確具體的指示,對司法權的正常行使產生壹定的影響。我們長期以來實行的獨立於法制之外的公檢法聯合辦案的做法,也幹預了刑事司法職權的獨立行使。

此外,近年來公安、檢察機關為了政績,實行不合理的考核指標,盲目追求破案率、有罪判決率、抗訴率。造成了案件的粗糙,甚至為了盡快破案使用了刑訊逼供。還有壹些刑事案件通過網絡傳播引起全國關註,形成強大的輿論壓力,幹擾司法機關正常辦案。

對策

冤假錯案的根源找到了,要做的就是對癥下藥,采取措施。筆者認為,應該從兩個方面著手:

1.切實改變錯誤的刑事司法觀念。轉變刑事司法觀念的關鍵是刑事司法主體要轉變觀念。公安人員作為刑事司法程序初始和基礎階段的司法主體,應樹立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的理念;強調程序規範、客觀證據,不信任口供;尊重正義的規律,不盲目追求數字和比例。

檢察機關要擺正自己的位置,依法行使監督職責,不能利用自己的監督權向司法機關施壓,追求有罪判決。

對於司法機關來說,轉變刑事司法觀念更為關鍵。首先是樹立“無罪推定”、“不容置疑”的刑事司法理念,堅決破除“有罪推定”、“疑罪從輕”的錯誤觀念;二是嚴格執行證據標準,堅決排除非法證據;第三第二位是堅持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抵制各種外部幹擾,堅守法律底線;第四處是堅持實體程序、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並重的理念。

2.完善體制機制,堵塞漏洞。

壹是完善立法。考慮到我國“有罪推定”、“疑罪從輕”等錯誤刑事司法理念的長期性、廣泛性和頑固性,刑事訴訟法應明確規定“無罪推定”和“疑罪從無”為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

第二,真正落實司法審判集中,強化法院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和對公訴的制約作用,打破審判和起訴合作大於制約的局面。

三是完善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訴訟制度和機制,建立抵禦各種不當幹擾的有效機制。

四是完善刑事訴訟制度的相關配套措施,確保證據收集、質證、認證的準確合法,切實保障被告人的“人權”和各項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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