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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芙蓉訴西南交通大學(其他侵權糾紛案)

王芙蓉訴西南交通大學(其他侵權糾紛案)

(其他侵權行為)

(壹)頁眉

1.判決書的字體大小

壹審判決: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法院(2004)金牛民初字第855號。

二審判決: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成民終字。1003.

2.案由:其他侵權糾紛。

3.訴訟雙方

原告(上訴人):王芙蓉,男,1948出生,漢族,住安徽省。

被告(被上訴人):西南交通大學。住所:成都市二環路北壹段。

法定代表人:周本寬,負責人。

訴訟代理人:周,西南交通大學法律顧問。

4.審級:二審。

5.司法機關和司法組織

壹審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法院。

獨任審判:法官:曾祥海。

二審法院:四川省成都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成員:審判員:楊芬;代理審判員:趙玲;代理法官:張崢。

6.結束營業的時間

壹審於2004年3月2日結束。

二審於2004年5月11日審結。

(2)壹審訴狀

1.原來是王芙蓉之子王廣祥以1997通過高考,被西南交通大學錄取,就讀於97級4班,計算機與通信工程學院電信專業。2000年春,王廣祥被西南交通大學開除,至今下落不明。王芙蓉得知兒子不在西南交大讀書是很久以後的事了。在多次嘗試未果後,王芙蓉前往西南交通大學查明了王廣祥被開除學籍的事實,並多次交涉處理王廣祥失蹤壹事。但西南交大堅持認為,學校對王廣祥退學的處理是適當的,符合退學程序,不應承擔其失蹤的責任。事實上,對於王廣祥和他的父母來說,從千裏之外的偏遠農村進入壹所重點大學並不容易。雖然王廣祥進入大學後成績不好,行為惡劣是事實,但畢業三年後被學校處理,自己和父母都無法接受,西南交通大學對王廣祥退學處理程序不當。按照高校管理規定,西南交大應將學生退學情況告知家長,並辦理退學手續,但王芙蓉壹直沒有收到西南交大的任何信件和電話。在王芙蓉強烈要求處理此事的情況下,西南交通大學於2003年2月23日向王芙蓉出具了《王廣祥西南交通大學畢業證書》,並於2003年2月24日出具了《本科生離校通知書》。此外,西南交通大學在王芙蓉的強烈要求和為王芙蓉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的呼籲下,壹再拖延關註此事,拒絕查閱王廣祥現有的學生檔案,最終支付王芙蓉1 600元了結此事。綜上所述,根據《高等學校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西南交通大學作為教育工作者和管理人員,不履行職責,應當作為而不作為,對原告及其家庭造成了重大的經濟和精神損害,對王廣祥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實應當承擔過錯責任。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確認西南交通大學承擔導致王廣祥失蹤的過錯責任,支付王芙蓉尋找兒子所支付的差旅費、補助金,賠償王芙蓉精神撫慰金65438萬元,並承擔王芙蓉夫婦的贍養費。

2.被告辯稱,王芙蓉的兒子王廣祥是該校97級學生,於2000年被學校開除,這是事實。但王廣祥因為多科考試不及格,被學校辭退,累計學分符合學校規定的辭退條件。因此,西南交通大學對王廣祥退學的處理符合法律規定。至於王芙蓉主張西南交大在沒有通知學生家長的情況下,通知學生家長,在程序上是不正確的。因為王廣祥是成年人,學校沒有告知家長的義務。在王芙蓉起訴前,西南交大還以人道主義為由賠償王芙蓉1 600元。故請求法院駁回王芙蓉的訴訟請求。

(三)壹審事實和證據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王芙蓉之子王廣祥,1997年6月畢業於安徽省休寧中學,參加全國高考後考入西南交通大學,就讀於該校計算機與通信工程學院電信專業97級4班。入學後,王廣祥學習不太努力,尤其是大三上學期沈迷於電腦遊戲,期末大部分課程都沒上。結果2000年春天開學後,他因為43個學分不及格被西南交通大學退學。王廣祥發出退學通知後,給室友們留下了壹封“遺書”,離開了學校。與此同時,王廣祥還給他的父母寄了壹封“遺書”。從那以後,王廣祥沒有回過父母家,下落不明,也沒有和家人聯系過。2002年9月3日,王芙蓉聽說兒子王廣祥在廣東打工。他去了安徽休寧縣公安局溪口派出所,要求派出所與廣東警方聯系,幫助尋找王廣祥的下落。由於尋找王廣祥未果,王芙蓉於2003年6月5438+2月親自來到西南交通大學,要求解決兒子王廣祥的下落。2003年6月5438+2月65438+7月,西南交通大學計算機與通信工程學院向王芙蓉出具書面文件《關於王廣祥退學處理情況》。2003年2月23日,西南交通大學交出了王廣祥的畢業證書,2003年2月24日,西南交通大學教務處將王廣祥的離校通知書交給了王芙蓉。在雙方協調過程中,西南交通大學支付王芙蓉1 600元人道主義賠償金。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王廣祥在西南交通大學學習期間的學習成績登記表。

2.安徽省休寧縣公安局溪口派出所出具的書面證明。

3.西南交通大學出具的本科離校通知和缺勤證明。

4.西南交通大學計算機與通信工程學院於2003年6月5日+2月6日+7月出具的《關於王廣祥退學處理的說明》。

(四)壹審理由。

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法院認為,王廣祥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清楚地認識和控制自己的行為。王廣祥被退學後的去向與西南交通大學的決定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王廣祥的下落不是損害的後果。王芙蓉要求西南交通大學對王廣祥的失蹤承擔過錯責任,並賠償其差旅費、生活費、精神撫慰金和贍養費,證據不足,無法律依據。

(五)案件審批結論

四川省金牛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駁回原告王芙蓉的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410元,其他訴訟費205元,共計615元,由原告王芙蓉負擔。

(6)二審的情況

1.二審中的抗辯

上訴人訴稱,學校對王廣祥退學的處理措施不當,剝奪了家長的知情權,導致其兒子退學至今下落不明。請求撤銷原判決,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辯稱,西南交通大學根據學校的學籍管理規定對王廣祥做出了退學處理。王廣祥是成年人,學校沒有義務將退學結果通知他的父母。壹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二審事實和證據

二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與壹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壹致。

3.二審判決的理由

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王廣祥在校期間未能努力學習,成績共計43個學分,符合西南交通大學退學條件,西南交通大學對王廣祥退學處理不存在不當和違法之處。王廣祥作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他接到退學通知後是否回家,屬於個人行為,不受學校控制。學校對王廣祥退學的處理與其下落不明沒有必然聯系。王芙蓉認為,學校對王廣祥做出退學處理後,應該通知家長,沒有相應的法律支持。2003年春節,王廣祥回家告訴上訴人他可能被學校開除,並在開學後將他所在部門黨支部書記的聯系方式留給上訴人。上訴人應當知道兒子可能被學校開除,但沒有主動聯系學校詳細了解具體情況。王芙蓉認為,學校剝奪家長的知情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4.第二次審批案件的結論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款第(壹)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15元,由上訴人王芙蓉負擔。

(7)解釋

在中國普通人的傳統思維裏,總有孩子交給學校就放心了的想法。孩子在學校的學習、教育、思想都是老師在管,學校要對他們負責。即使孩子已經成年,壹些家長仍然抱著“學校經常與家長交換意見,向家長告知孩子在校情況是學校和教師教育義務的組成部分”的想法,忽視了普通大學教育和中學以下義務教育的區別,忽視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就本案而言,原告“單純”的維權觀念、傳統父母的思想以及對法律的片面理解相結合,是本案被告上法庭的原因之壹。

《民法通則》第十壹條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具有足夠的認知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對學生沒有監護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依法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其對象僅限於未成年人。高等教育學校的責任更多的是向學生傳授知識。雖然成年學生也應該被管理和保護,但這種管理和保護不能被解釋為等同於對未成年學生的管理和保護責任。

就本案具體情況而言,原告王芙蓉之子王廣祥在校期間已有43個學分不及格,符合學校規定的退學條件。對於王廣祥的退學,西南交通大學沒有任何過錯。王廣祥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有足夠的認知能力。王廣祥放學後是否回家是個人行為。學校既沒有護送他回家的義務,也沒有幹涉他行蹤的權利。退學處理與王廣祥離校後不回家沒有必然因果關系,學校不存在過錯。王芙蓉認為,學校沒有告知家長,侵犯了他們的知情權,缺乏法律依據。因此,根據上述情況,壹審法院和二審法院認為,不能支持王芙蓉要求西南交通大學賠償的請求,判令駁回王芙蓉的訴訟請求是正確的。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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