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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建設用地可以流轉嗎?

集體建設用地不能流轉。

土地經營權的相關定義如下:

1.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土地經營權在壹定期限內轉讓給同壹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後,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承包商應根據分包時商定的條件對分包商負責。但承包人將土地交給他人使用不滿壹年的除外;

2.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自身需要,將屬於同壹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土地進行交換,並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3.入股是指實行家庭承包模式的承包方之間為了發展農業經濟,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為股權,自願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入股,組建股份公司或合作社,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4.租賃是指承包方在壹定期限內將部分或全部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租賃後,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人應按租賃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人負責。

綜上所述,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不能轉讓和出售,但其使用權可以轉讓和出售,只能轉讓和出售給集體成員用於農業建設。但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導致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或者遺產性質不能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條

承包土地後,承包方享有土地經營權,可以自行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轉讓他人承包的土地經營權;

第十七條

承包商享有以下權利:

(壹)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權和收益權,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依法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土地經營權依法轉讓;

(四)承包地依法被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六條

承包方可以依法自主決定以租賃(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經營權轉讓給他人,並向發包方備案;

第四十壹條

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的開發,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由開發單位或者個人確定長期使用。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造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五十三條

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並通過合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土地經營權可以依法通過租賃、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轉讓。

第五十五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的糾紛,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由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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