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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通信設施建設和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通信設施的建設和保護,保障通信安全暢通,提高通信服務水平,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通信設施屬於公共基礎設施。

本條例所稱通信設施,是指構成通信網絡系統的壹切設施,包括通信設備、通信線路和配套設備。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通信設施建設和保護的領導,制定支持通信設施建設和保護的政策措施,將通信設施建設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協調解決通信設施建設和保護中的重大問題。第四條省通信管理部門負責全省通信設施建設和保護的組織、協調、監督和管理,促進資源共享,保障通信設施安全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國家安全、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交通運輸、林業、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旅遊、文物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通信設施的建設和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建設和保護通信設施。第五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電信服務標準,向用戶提供快速、準確、安全、便捷、優質的電信服務,聽取用戶意見,不斷提高電信服務質量。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大學校、農村和貧困邊遠地區的通信設施建設,提高電信普遍服務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電信普遍服務,並在建設、用地、補償、供電等方面給予支持。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依法建設和維護通信設施,不得危害通信設施安全。

對危害通信設施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並向公安機關報告或者告知通信設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第七條鼓勵民間資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與通信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省通信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通信業發展規劃,組織編制通信設施建設規劃。

通信設施建設規劃應當避免重復建設,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遠近結合、* *建* *享、確保安全的原則。第九條通信設施建設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強制性國家標準。

通信設施建設要與當地城鄉建設風格相協調,新建基站和天線要小型化、美觀。在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區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等區域,新建、改建、擴建通信設施應當采用景觀或者隱蔽施工方式。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壹規劃建設城市地下綜合管溝(溝),為通信線路進入地下提供條件。

城市建成區內現有的架空通信線路應當逐步埋設。城市規劃確定地下線路的,通信設施建設單位不得在城市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建設架空通信線路。第十壹條下列建設工程應當配備通信設施:

(壹)開發區和園區;

(二)機場、車站;

(三)學校、醫院、公園、文化體育場所;

(四)公共機構的辦公用房、商住樓、商場和人防工程;

(五)旅遊度假景區;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前款所列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的通信管線,以及建築物內的通信管線和布線設施,應當納入主體建設項目的設計文件,與主體建設項目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所需資金應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規劃建設城市道路、公路、軌道交通、鐵路、橋梁、

隧道等。,應事先與省級通信管理部門和電信運營企業協商好配套通信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驗收等事宜。第十二條政府全額投資的公共* * *場所、公共* * *設施和公共* * *機構辦公用房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免費為公共* * *通信設施建設提供必要的場地。

在其他公共區域建設通信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為公共區域建設通信設施提供場地、用電、平等出入等便利條件,相關費用由雙方協商解決。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城市新建住宅區和居民住宅應當采用光纖到戶的形式建設,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強制性標準將配套的通信設施納入建設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不符合FTTH國家強制性標準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應當對配套通信設施進行驗收,並在驗收合格後15日內將驗收文件報送省通信管理部門備案。

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將未經驗收、驗收不合格或者驗收文件未經備案的通信設施接入公眾電信網。

鄉(鎮)和農村地區新建住宅小區和住宅樓配套的通信設施優先建設光纖到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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