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制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應當征求殘疾人組織等社會組織的意見。第五條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障礙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依法對無障礙設施建設進行監督檢查。
發展改革、規劃、信息化、交通運輸、公安、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衛生和計劃生育、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及相關管理工作。
殘疾人聯合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做好殘疾人家庭無障礙改造工作。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和有關社會組織應當采取多種方式宣傳無障礙環境建設,普及無障礙知識。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無障礙環境建設的公益性宣傳,增強全社會成員的無障礙環境建設意識。第七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對外服務機構應當為其相關工作人員提供無障礙知識教育和必要的輔助服務技能培訓。第八條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當遵守無障礙設施使用規定,自覺維護無障礙環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侵占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對損壞、侵占、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行為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和舉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投訴和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第九條殘疾人聯合會和其他社會組織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提出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辦理和答復。第十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對在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管理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無障礙設施建設第十壹條本市新建、改建、擴建的道路、公共建築、公共交通設施、居住建築和居住區的無障礙設施,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建設,並與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新建無障礙設施應當與周邊無障礙設施相銜接。第十二條相關單位審查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時,對無障礙設計未按照無障礙設施建設國家強制性標準進行的,不予審查和批準。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組織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驗收無障礙設施;無障礙設施未按照合格的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下列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邀請殘疾人等代表進行試運行,聽取殘疾人等代表對無障礙設施試運行的意見:
(壹)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對外服務場所;
(二)交通、文化、體育、教育、醫療、旅遊等公共服務場所;
(三)金融、郵政、電信等營業場所;
(四)大中型商場、餐館、住宿等商業服務場所;
(五)供養和寄養機構等公共場所。第十四條無障礙設施的改造,由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按照市、區人民政府制定的無障礙改造計劃進行改造。第十五條無障礙設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保護無障礙設施,發現損壞或者故障及時維護,保證無障礙設施的正常使用。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應當約定無障礙設施的維護和維修責任;沒有約定的,由無障礙設施所有者承擔維護和維修責任。第十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對下列機構和場所進行無障礙改造:
特殊教育、康復、社會福利和其他機構;
(二)國家機關對外服務場所;
(三)文化、體育、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場所;
(四)交通、金融、郵政、電信、商業、旅遊等公共服務場所;
(五)街道、鄉(鎮)、社區(村)公共服務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