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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巴布韋法律環境及最新政策研究

津巴布韋法律環境及最新政策研究

壹.津巴布韋的總體法律環境和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中國駐津巴布韋大使館經商處、商務部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司發布的《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指南》津巴布韋(2021版),

津巴布韋政局動蕩後,政權順利交接。前副總統姆南加格瓦就職,姆南加格瓦贏得選舉,正式就職。此後,津巴布韋政局日趨穩定,宏觀經濟形勢也有所好轉,國內生產總值水平也呈穩步增長趨勢。

此外,津巴布韋姆南加格瓦政府也逐漸開放了經濟政策。津巴布韋姆南加格瓦政府要求議會考慮壹系列新法律,包括經濟授權法案,以取代壹些阻礙經濟發展的法律。新的《經濟授權法》不再限制國內企業股東的國籍和種族。法案通過後,此前備受爭議的《本地化和經濟賦權法案》同時廢止。姆南加格瓦政府努力構建“新經濟秩序”,發布《2030願景》,提出“到2030年向繁榮強大的中上收入社會進軍”的口號,承諾帶領國家走出前20年的陰霾,恢復投資者信心,不遺余力地將津巴布韋打造成知識驅動的工業化中上收入經濟體。

據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中國駐津巴布韋大使館經商處、商務部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司2022年6月發布的《津巴布韋(2021版)》顯示,中國作為津巴布韋第二大貿易夥伴,雙方高層交往頻繁,為兩國深化政治互信、發展經貿合作提供了廣闊前景。2021年,中津雙邊貿易額達6543.8美元+0.878億,其中中國對津巴布韋出口9654.38美元+0.9億,從津巴布韋進口9.59億美元。津巴布韋主要向中國出口煙草、鉻鐵等礦產品,中國向津巴布韋出口輕工產品、機電和高科技產品。

在礦產資源政策方面,津巴布韋與礦業管理相關的法律主要是《礦業與礦產法》,根據該法,政府按照申請優先的原則授予采礦權。津巴布韋的采礦權主要分為探礦權和采礦權。探礦權人可以在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勘查,采礦權人對其租約垂直範圍內的任何礦床或礦產享有專屬開采權,采礦權優先於土地所有權。

采礦業是津巴布韋的四大支柱產業之壹。津巴布韋礦業規劃的總體目標和發展政策提出:充分利用礦產資源,實現社會經濟發展,加強吸引國際資金投資礦產開發和深加工,限制原礦出口;津巴布韋政府提出,到2023年,采礦業每年可為津巴布韋創收6543.8+02億美元;

與此同時,津巴布韋政府積極發展電力、供水、交通和信息技術等基礎設施,促進國家經濟發展。礦業和礦業發展部長表示,政府計劃實施“使用或失去”政策,要求礦業公司加快開發礦業項目,以期通過礦業促進經濟增長。津巴布韋的礦產開采逐漸增加。此外,津巴布韋政府在2020年初成立了新的投資與發展局,這將有助於簡化投資流程,降低投資成本。津巴布韋是非洲基礎設施較好的國家之壹,尤其是氣候條件優越,各種犯罪和傳染病的發生率在非洲國家中也較低。

二、最新政策

1.津巴布韋礦業和礦產開發部根據《基本礦產出口管制法》發布公告稱,為遏制黑市銷售,防止數十億美元的礦產收入流向外國公司,津巴布韋政府將對原鋰出口進行嚴格限制。津巴布韋礦業部長溫斯頓·奇坦多(Winston Chitando)在壹份政府公告中表示,“除非獲得部長的書面許可,否則不得從津巴布韋向其他國家出口任何含鋰礦石或未開采的鋰。”然而,礦業部副部長普雷特·坎巴穆拉(pleated Kambamura)表示,正在津巴布韋建設加工廠的礦業公司將被排除在上述禁令之外。

隆眾資訊鋰產業鏈分析師於亞楠認為,根據津巴布韋的相關通知,已簽署協議的企業可以申請書面許可,鋰精礦(鋰精礦是對原鋰進行開采加工而得到的產品,是生產碳酸鋰和氫氧化鋰的主要原料。)的出口不受此禁令限制,協議雙方還可以重新談判出口目標,達成協議。中國企業可以將當地的鋰資源加工成鋰精礦,然後運輸到中國。

該禁令引用於《基礎礦物(未經選礦的鋰礦石)出口管制條例》,在該禁令中,任何含有鋰元素的礦石均符合禁令中“鋰礦石”的標準;“未提純的鋰礦石,是指任何形態的鋰,其加工程度未達到增值稅法案[第23章:12]第12B條的規定。

2.全面禁止各種原礦的出口。

津巴布韋礦業部長溫斯頓·奇坦多(Winston Chitando)近日簽署並頒布了2023年第5號法定文書——2023年基本礦物(原生基本礦物)出口管制令,該法令禁止出口所有原生礦物,除非獲得特別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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