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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自由的歷史淵源

資產階級爭取新聞自由的鬥爭歐洲新興資產階級登上歷史舞臺時,以言論出版自由的口號作為反對封建專制、爭取資產階級民主科學權利的有力武器。它反映了上升時期資產階級的進步性和革命性,在歷史上起過積極作用。列寧說:“新聞自由的口號,從中世紀到19世紀,已經成為全世界的偉大口號”。

新聞自由的口號最早是由英國政論家兼詩人彌爾頓提出的。1644他在向國民議會發表的“論新聞自由”的演講中,批評了英國的宗教制度阻礙了科學和教育的發展,以及對印刷業實行許可證制度的“出版管制法”。他呼籲“給我認識的自由,表達意見的自由,按良心自由討論的自由,這是壹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

1648年,英國平均派領袖j·李爾本發表《人民公約》,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張普選,保障新聞自由。

歷史上,言論出版自由的概念得到法律確認,始於18世紀末的各種近代權利法典和人權宣言,至今只有200年的歷史。資產階級取得政權後,把新聞自由作為資產階級民主的政治綱領,載入憲法。1789年法國資產階級的《人權宣言》宣稱:“表達思想和意見的自由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壹,因此每個公民都有言論、寫作和出版的自由。”雅各賓派控制的國民議會制定的1793憲法和資產階級及派別控制的制憲議會制定的1848憲法也明確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自由。

1789年國會通過並於1791年生效的美國憲法第壹修正案《權利法案》規定,國會不得制定剝奪言論自由或新聞自由的法律。

隨著自由資本主義的發展,體現和保障新聞自由的出版法律制度也發生了明顯的變化。許多國家逐步廢除了歷史上出版界普遍采用的審查制度、特許制度和保證金制度,建立了具有資產階級民主自由和法治精神的出版法律制度。總的趨勢是趨於寬松,出版自由的範圍有所擴大。但是,在資本主義制度下,由於生產資料的私人占有,出版自由無論其表現形式如何,都無法擺脫資本對出版的控制。其本質是維護資本主義私有制和資產階級利益,歸根結底是為資本主義制度的經濟基礎服務的。

無產階級爭取出版自由的鬥爭。在取得政權之前,無產階級從資產階級手中接過了新聞自由的口號,為爭取自由、平等和民主權利進行了長期鬥爭。早在1842年,馬克思就尖銳地批判了普魯士的書報審查制度,指出這種制度阻礙和壓制了真理的討論,禁錮了進步思想的傳播。他大聲疾呼新聞自由,說:“沒有新聞自由,其他壹切自由都是徒勞。”在十月革命前的俄國,列寧寫道:“新聞自由是指全體公民可以自由地表達自己的壹切意見。.....蘇維埃式的國家政權應該公平地分配所有的印刷廠和所有的報紙……”

在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毛澤東代表最廣大的人民群眾和民主輿論發出了強烈的呼聲:“我們要求廢除壹切壓制人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思想、信仰和身體自由的反動法令,使人民獲得充分的自由權利。”並指出“這些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

無產階級上臺後,在列寧指導和參與下制定的第壹部蘇維埃憲法1918明確指出:“為了保障勞動人民表達意見的真正自由,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消除了出版業對資本的依賴,把出版報紙、小冊子、書籍和其他壹切出版物的物質技術資料全部交給工人階級和貧農,並保證它們在全國自由傳播。新中國成立前夕,* * *黨和人民政府把言論出版自由作為人民的壹項基本權利,列入政治綱領和憲法加以保障。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壹屆全體會議通過的《同壹綱領》第五條和第四十九條規定,“中國人民有思想、言論、出版自由的權利”,“發展人民出版業,註意出版有益於人民的通俗書報”。1982 65438+2月4日,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社會主義出版自由從根本上擺脫了資本對出版的控制,比資本主義出版自由更廣泛、更真實。在中國,為了給人民行使出版自由提供各種條件,從中央到地方都建立了許多出版社、印刷廠、書店,並在資金、稅收、物資等方面給予支持。國家支持和鼓勵不同學術觀點和風格之間的競爭。作家、藝術家和科學家可以自由發表自己的作品,討論重大的理論和實踐問題,除非法或有害的出版物外,所有出版物都受到法律保護。公民可以通過書刊等媒體對國家大事發表意見,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提出意見和建議,直至公開批評。這些都是人民言論出版自由的體現。

雖然社會主義國家的公民享有新聞自由的權利,但新聞自由必須建立在壹定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條件之上。馬克思說:“權利永遠不能超越社會經濟結構和受經濟結構制約的社會文化發展。”

中國仍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文化發展水平很低。因此,要充分行使新聞自由,還有壹個不斷完善的過程。首先,社會主義公民權利的實現程度應當與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進程相適應。但是,中國的政治體制改革,特別是民主政治建設,還沒有達到應有的法制化、制度化,壹些已經付諸實踐的具體形式,也需要壹個不斷提高認識、積累經驗的過程。隨著改革的深入,公民權利必然會繼續擴大。其次,新聞自由的實現離不開經濟和物質條件。目前我國社會生產力水平仍然較低,表現為紙張短缺,印刷生產能力不足。出版的自由程度不能不受這些客觀物質條件的限制。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兩個文明建設的發展,社會主義新聞自由將逐步完善。

新聞自由不是絕對的、抽象的,而是相對的、具體的、有限的。它受到法律的保護和限制。在規定了“每個公民都有言論、寫作和出版的自由”之後,1789的法國人權宣言接著指出:“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壹個人應當為濫用這種自由負責。”在美國憲法第壹修正案中,也有保護言論和出版自由不受侵犯的條款。美國憲法學者主張,言論出版自由不是公民的絕對權利,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公共秩序、影響社會腐敗、妨礙司法獨立的言論出版自由可以依法制止。只要限制言論自由是合理的,就不違憲。

1948聯合國新聞自由大會的決議指出“人人應有思想自由和出版自由”,“出版自由也有其相對的義務和責任。如果違反,就必須受到法律的懲罰和限制”。經過幾個世紀的實踐,傳統的絕對自由主義理論的片面性日益暴露,受到輿論的尖銳批評。人們逐漸反思絕對自由理念的弊端,逐漸被社會責任理論所取代。

在中國社會,國家和集體的利益與公民個人的利益基本壹致。只有廣大人民的民主權利和根本利益得到保障和發展,公民個人的自由和權利才能得到有效保障和充分實現。因此,中國《憲法》規定,“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新聞自由和其他自由壹樣,不能孤立存在。自由與法律、自由與義務、自由與社會責任、自由與道德、自由與公益,都具有內在的辯證統壹性,不可割裂。新聞自由的道德標準將由其對社會的責任來衡量。

馬克思說:“出版方面的立法缺位,就是從法律自由領域取消出版自由,因為法律所承認的自由是以法律的形式存在於壹個國家中的。”建國以來,雖然我國在不同時期相繼制定了壹些具有法律效力的出版法規,但至今仍沒有壹部與憲法相對應的出版法。1987年中* * *第十三次代表大會的政治報告中指出:“必須抓緊制定新聞出版法,以保障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和自由,同時依法制止權利和自由的濫用。”中國正在制定符合國情、具有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特點的出版法。出版法是保護和促進新聞自由的法律形式和手段,既是對人們新聞自由的承認和保護,也是對這種自由濫用的限制。它對利用出版物犯罪的制裁和鬥爭正是保護新聞自由的有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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