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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盤問和留置的法律性質

《人民警察法》第九條規定了繼續盤問、拘留制度。公安部在隨後發布的《關於公安機關執行人民警察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中特別規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派出所、城市公安分局、縣(市)公安局可以設立拘留所”。有人據此理解,繼續訊問羈押制度的實際內容是,被訊問人經公安機關批準繼續訊問後,被羈押在羈押室,以便繼續訊問。在留置室的設置上,公安部規定留置室必須具備“安全、衛生、通風、采光”等基本條件。正是出於安全考慮,看守所壹般都是“鐵門、鐵欄、鎖”。顯然,對於公民和社會來說,繼續盤問、拘留的現實意義是公安機關通過限制人身自由來拘留被盤問人,以保證繼續盤問順利進行的壹種強制性法律措施。因此,他們提出了這種強制措施是行政強制措施還是刑事強制措施的問題。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特別需要註意的是,人民警察法並沒有明確規定繼續盤問等同於拘留,也沒有明確規定繼續盤問和拘留的法律含義,更沒有規定必須采取拘留繼續盤問的人。當然,《人民警察法》在這個問題上做了模糊的處理,具體原因這裏暫且不討論。按照筆者的理解,連續盤問和留置是兩種不同的法律行為。繼續盤問是警察偵查權的壹種(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余淩雲在《警察偵查權的法律控制》壹文中明確指出,繼續盤問制度是警察偵查權),留置是行政強制措施。

由於繼續質證是壹項調查權,被調查人可以自願配合調查,也可以被迫接受調查。即行政法上的任意調查和強制調查。任意調查是使用最廣泛的調查方法,是指完全在被調查者的協助和同意下進行的調查;強制調查是指依靠強制手段,迫使被調查人接受調查。表面上看起來,繼續盤問是壹種強制偵查,但如前所述,人民警察法並沒有規定必須拘留被盤問人,所以可以理解為,如果被盤問人自願接受公安民警的繼續盤問,那麽繼續盤問就是任意偵查;相反,只有在被訊問人拒絕配合警方繼續訊問的情況下,才會是強制調查。

目前壹個普遍的觀念是把拘留等同於繼續盤問,這對公安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極為不利。留置作為壹種行政強制措施,會引起壹系列的法律後果,這壹點將在後面討論。我們先來看看為什麽留置是行政強制措施。

關於留置的法律性質的認定,《人民警察法》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對其法律性質的認識應該說走過了壹條曲折的道路。起初,有人不承認留置是壹種行政強制措施,而認為是壹種刑事強制措施。

我們知道,刑事強制措施來源於刑事訴訟法的明確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章的相關規定,刑事強制措施只有五種:傳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顯然,拘留和審訊措施不是刑事強制措施。

根據《人民警察法》第六條,公安機關具有雙重職能。壹個是刑事偵查職能,即公安機關有權立案並采取偵查所需的法律措施;二是行政職能。公安機關行使連續盤問、留置是壹種行政行為,理論上不應有爭議。1997公安部向全體公安機關下發了壹本書《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基本素質考試復習》(公安部政治部主編),對留置的定義是:“留置是指公安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依法對被訊問人繼續進行訊問的壹種公安行政措施。”在這裏,我們註意到公安部政治部在其定義中沒有使用“強制”壹詞。那麽,拘留訊問是行政強制措施嗎?

行政法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定義是:“行政強制措施是指國家行政機關為了維護和實施行政秩序,預防和制止社會危害事件和違法行為的發生和存在,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行為和財產采取的暫時限制或者處分的有限權力的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作為壹種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強制行為的構成要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強制性。是指行政機關實施強制措施時,被執行人負有克制的義務,否則將承擔法律後果;2.非學科。它通常限制權利,而不是剝奪權利;3.暫時的。強制措施是壹種中間行為,不是最終行為;4.實力。以身體行為為特征的,如對人的約束。仔細分析,留置權的特征與行政強制措施的特征完全壹致。1,必填。它獨立於被詢問者的意誌;2.非學科。《人民警察法》第九條明確規定:“公安機關經過連續訊問,認為有必要對被訊問人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決定;如果不能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作出上述決定,應立即釋放被訊問人。”可見,留置是非懲戒性的;3.暫時的。拘留時間壹般為24小時,最長不超過48小時。可見,限制人身自由只是臨時措施;4.實力。羈押措施由公安機關實施,被羈押的訊問人員在羈押期間失去自由。

顯然,理論上,留置是壹種行政強制措施。

近年來,公安部在壹些規範性文件中明確承認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例如,在公安部於6月1998 13日給北京市公安局的復函中,明確指出“關於羈押時間能否折抵勞動教養期限的問題”(公〔1998〕4號)

司法實踐中,近年來有公民對公安機關的留置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1999年4月,湖北省鄂州市農民劉翔安因涉嫌盜竊同村村民珍珠被鄂州市梁子湖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訊問,後因證據不足被釋放。此後,劉翔安起訴該支行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當地兩級法院壹致認為,梁子湖公安分局對劉翔安的拘留屬於行政強制措施,劉翔安有權向公安機關提起訴訟。後來,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梁子湖區公安分局違反法定程序,決定撤銷分局留用劉翔安的決定。

留置是壹項強制措施,這不僅是法學理論的勝利,也是我國依法治國方略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結果。但是,留置作為壹種行政強制措施,必然會產生壹定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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