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是我國正式編制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國家公務員法中對公務員的相關獎懲制度有非常詳細的規定。公務員的管理和獎懲必須有明確規定,便於管理。《公務員法實施細則》全文是第壹條,是總論。規定了立法目的、依據、公務員範圍、建立公務員制度的指導思想和原則、公務員主管部門及其關系。第二,公務員的條件、義務和權利。它規定了公務員應當具備的七個條件,公務員應當履行的九項義務和公務員應當享有的八項權利。第三,職位和級別。規定了實行職位分類制度,按照職位明確職位分類,設立公務員職位,實行分類管理,以及公務員職位分類和確定公務員級別的依據。第四,用人制度。規定對聘任制為主任科員及其他相當職務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方式。《公務員法》還對招錄的條件、招錄程序、招錄方式和負責招錄的組織作出了明確規定。此外,公務員法還規定,新錄用公務員有壹年試用期,試用期不合格者將被辭退。第五,考核制度。規定公務員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重點考核工作實績。定期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作為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獎勵、培訓、辭退公務員的依據。此外,還規定了考核方法和程序。第六,職務任免制度。規定公務員的聘任制和聘任制;領導成員的職務實行任期制。此外,還規定了選任公務員的任免時間、委任公務員的任免、公務員兼職的限制性規定。第七,崗位升降制度。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具備思想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工作經歷等方面的條件和資格。為了保證晉升質量,防止不正之風,《公務員法》還規定了晉升應當遵循的程序。第八,獎勵制度。規定了對公務員或公務員集體獎勵的原則、情形、種類和撤銷。第九,懲戒制度。規定了公務員的十六種禁止行為、對公務員的處分種類、對公務員給予處分的程序和對公務員解除處分的條件。第十,培訓體系。規定了公務員培訓的主要形式,包括:新錄用人員的初任培訓、已晉升領導職務人員的在職培訓、特殊工作人員的專門業務培訓、全體公務員更新知識、提高能力的在職培訓。此外,公務員法還規定了公務員參加培訓的時間、培訓的登記管理、培訓和學習成績的使用、培訓機構等。第十壹,溝通和回避制度。規定了公務員交流制度。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隊伍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公務員隊伍以外的其他公職人員交流。交流的形式有轉學、轉學、掛職鍛煉等。還規定了公務員回避制度,包括職務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務回避。此外,公務員法還規定了公務員回避的程序。第十二,工資福利保險制度。規定了公務員薪酬制度的原則、形式、正常增資機制、薪酬考察制度等內容,還規定了公務員的福利和保險制度。第十三,辭職辭退制度。它規定了公務員辭職的程序,人不能辭職的情況和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辭去現任職務的程序,還規定了可以辭退公務員的情況和辭退公務員的程序。第十四,退休制度。它規定了公務員退休的兩種形式:強制退休和自願提前退休,並規定了自願提前退休的條件。此外,還規定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待遇。第五,控告和檢舉制度。規定了公務員申訴的人事處理決定的情況和申訴的程序,還規定了公務員起訴的權利和公務員申訴、控告的要求。第十六,崗位聘任制。規定的機關經批準可以對專業性較強的崗位和輔助性崗位實行聘任制。第十七,法律責任。規定了違反公務員法的法律責任,包括責令改正或者宣布無效,給予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追究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第十八條,補充規定。規定了領導成員的含義、行使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地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參照管理以及公務員的實施日期。以上是公務員法實施細則全文介紹。如何管理和獎懲公務員,是我國對公務員的基本控制制度。沒有這些制度,整個集體就會造成混亂的局面。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壹條為了規範公務員管理,維護公務員合法權益,加強對公務員的監督,促進公務員正確履行職責,建設壹支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憲法,制定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壹百壹十三條本法自2065438+2009年6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