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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法律保護的現狀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在溫飽問題解決後,開始尋求精神上的滿足,如隱私、名譽等。那麽法律保護隱私的現狀如何呢?為了幫助您更好地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們整理了相關內容。讓我們來看看。壹、隱私權法律保護的現狀(壹、國際立法保護)

隱私權的保護已經呈現出國際統壹的趨勢。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12條規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幹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聯合國大會1960年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也規定了刑事審判的隱私權,即“刑事審判應當公開進行,但是為了保護個人隱私,審判可以不公開進行。”此外,壹些區域性公約也包括對隱私的保護,如《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美洲人權公約》第11條等等。

(二)國外保護的現狀

世界各國對隱私權的立法保護不外乎以下三種情況:壹是直接保護,二是間接保護,三是壹般保護。我也同意這個觀點。

1,直接保護。即通過立法將隱私權作為壹項獨立的人格權加以保護。自隱私權誕生以來,美國就采取了直接保護隱私權的方法。從65438到0965,美國最高法院承認了憲法賦予的隱私權。之後,美國於65438年至0974年頒布了《隱私法》、《家庭教育與隱私法》和《金融隱私法》,成為第壹個保護隱私權的國家。1954之後,德國將隱私權解釋為《民法典》第823條第1款所指的“其他權利之壹”,隱私權成為壹項獨立的民事權利。當公民的個人隱私權受到侵犯時,受害人不得不將其作為訴因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保護區救濟,這也是直接保護方法的壹個重要例子。在隨後的壹系列案件中,德國最高法院堅持這壹觀點。

2.間接保護。即法律不承認隱私權是壹項獨立的人格權。

當私權受到侵害時,受害人不能作為獨立的訴因向法院請求保護,而只能以該提法附屬於名譽損害等其他訴因為由向法院請求保護。最典型的國家是英國,不承認隱私權是壹項獨立的人格權。他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是以名譽損害、誹謗為由提起訴訟的。這種間接保護方式顯然不如直接保護方式那樣保護受害人。當只侵犯了受害方的隱私,沒有侵犯其他權利時,很難找到壹個可以依靠或“寄生”的對象,其他訴訟請求賠償也就無所依附。當它所發現的“寄生”對象是輕微損害時,很難得到足夠的重視,無法“維持其生命和營養”,不利於受害者得到充分的法律保護。

3.總結保護。也就是說,對公民人身權利或尊嚴的保護是籠統規定的,實踐中仍然保護公民的隱私而沒有列舉具體內容,對隱私的保護是在相關法律法規中單獨規定的。日本民法以這種方式保護隱私權。

第二,隱私權的概念及其法律保護。上述認證系統是否侵犯了網絡用戶的隱私?為了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討論隱私的概念及其法律保護。

隱私權

“隱私”壹詞最早是由美國法學家路易斯·布蘭迪斯(Louis Brandis)和薩莫爾·沃倫(Samol Warren)在1890年發表的壹篇題為《隱私》的著名論文中提出的,並已演變為壹項公認的獨立人格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支配和保護不願或不方便他人知曉或幹涉的私人信息的人格權。

隱私權的主體是個人,法人不應納入主體範圍,因為隱私權的本意是保護自然人的自由和人格尊嚴,法人的“隱私”屬於商業秘密;只有自然人在活著時才能享有隱私權,但死者沒有隱私權,因為自然人死亡後,其個人利益會隨著其自身物質載體的終止而消亡,不再具有維護自身利益的可能性,死者沒有權利能力。鑒於權利主客體的壹致性,死者不能成為隱私權的主體。

隱私權的客體是隱私,是與公共利益和團體利益無關的個人事務,是當事人不希望他人幹涉或當事人不希望他人侵犯的個人領域。隱私主要包括三類,即私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領域,其中私人信息為無形隱私,主要包括健康狀況、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病歷、身體缺陷、過往經歷等;私人活動是動態隱私,如日常生活、社會交往、兩性關系等;再商業是私人領域,也稱私人空間,如個人住所、日記、通訊(包括電話、電報、信件)、旅客行李等。

(二)隱私權的法律保護

縱觀世界各國,都非常重視隱私的保護,承認其為人格權,並以嚴格的法律對其進行有效保護。主要的立法模式可以分為三種:

第壹,大陸法系模式,以法國和德國為典型,在民法典中明確規定“任何人都有權使其個人生活不受侵犯”,“法官可以規定所有措施,如保管和扣押有爭議的財產以及其他旨在防止或制止侵犯個人私生活的措施,而不影響對所受損害的賠償。在緊急情況下,法官可緊急下令采取上述措施。”

第二種是英美法模式,具體有直接保護和間接保護兩種方式:

1,直接保護,比如美國。美國對隱私權的直接保護如下:壹是聯邦最高法院主張憲法中有壹般隱私權;其次,侵犯隱私權直接認定為侵犯隱私權,責令侵權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2.間接保護方式,如英國。在英國,對隱私權的侵犯並不直接定義為侵犯隱私權,而是定義為其他類似的侵權行為,按照其他類似的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如名譽、信息侵權賠償等。

第三,以瑞典為典型的北歐法律模式,采用古老的政務公開原則和現代的數據保護立法。瑞典1766憲法規定了政務公開原則,1973數據保護法規定了被監控對象獲取自動處理的個人數據的壹般權利。

在我國,1986制定的《民法通則》並未將隱私權規定為公民的人格權,但在我國憲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特別是壹些專門的民事法律中包含了隱私保護的內容。比如,《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禁止以侮辱、誹謗、公開隱私等方式損害婦女的名譽和人格。在《殘疾人保障法》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都有保護殘疾人、消費者和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規定。但這些規定要麽在法律適用上存在局限性,要麽通過名譽權間接保護隱私權,要麽僅針對社會特殊群體(未成年人、殘疾人等)。).隨著計算機和網絡的進壹步發展,隱私問題在現代社會變得更加尖銳,這將導致立法上的嚴重空白和司法上的混亂。基於此,建議我國立法機關盡快立法保護隱私權,完善我國隱私權的法律直接保護制度。

3.中國有哪些法律保護隱私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保護隱私權,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騷擾、揭露、公開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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