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海島,是指本市管轄海域內海水環繞、高潮時露出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包括有人居住的海島和無人居住的海島。第三條海島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保護優先、分類管理、合理開發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海島名稱標誌。
禁止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海島名稱標誌。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島保護,將海島保護和開發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海島保護和生態修復資金。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海島保護考核制度,將海島保護納入生態文明建設綜合評價體系,定期考核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海島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並向社會公告。第六條市、縣(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轄海域無居民海島保護、開發利用和有居民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保護的管理。
市、縣(區)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保護的相關工作。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海島保護法律法規的義務,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侵占海島。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海島保護法律法規或者破壞海島生態的行為。對汙染海島環境、破壞海島生態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章保護規劃第八條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分類保護的原則,制定海島保護專項規劃,並納入當地國土空間規劃。
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負責海島保護專項規劃的編制。第九條沿海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縣級海島保護規劃,對全國海島保護規劃確定的可利用無居民海島進行保護和利用。第十條專項海島保護規劃、縣域海島保護規劃、無居民海島保護和利用規劃,應當征求相關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經批準後,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編制沿海城鎮海島保護專項規劃,應當征求上壹級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編制縣域海島保護規劃應當依法履行審批程序。
經批準的規劃根據實際情況需要修改的,應當按照規劃程序報批,並再次向社會公布。第十壹條無居民海島保護和利用規劃應當明確保護野生動物資源需要采取的生態保護措施,不得擅自改變海島地形地貌、灘塗和海島周圍水域的生態系統。
工業、交通、旅遊、娛樂等經營性用島的保護和利用規劃,應當包括用島及其周邊海域的環境保護要求;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環境受到破壞的,應當包括生態恢復的主要措施。第十二條無居民海島保護和利用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需要保護的海島地形、地貌、野生動物、自然資源和景觀;
(二)海島的用途和環境承載能力;
(三)海島各區域、海岸線及周邊海域的使用性質和界限;
(四)航道、碼頭(護岸)、電力、通信等基礎設施;
(五)開發利用活動中需要采取的保護措施。第三章保護措施第十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海島的自然資源、自然景觀和文物古跡。第十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開展生態島礁工程建設,保護和修復海島生態環境。
受損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環境的整治、保護或者修復等公益性建設活動,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嚴格按照海島保護等相關規劃組織實施。第十五條嚴格限制新建連接海島的填海工程,保護海島自然屬性,防止海島流失。填海造地工程涉及海島的,應當通過橋梁或者隧道連接海島和陸地。第十六條開發建設連島、陽山等有居民海島,應當對海島的土地資源、水資源、能源狀況進行調查評價,並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海島的開發建設不得超過海島的環境容量。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符合海島主要汙染物排放、建設用地和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嚴格控制連島、陽山島等有居民海島上的建築密度和高度,保護好海岸線的海蝕地貌和景觀帶,以及漢代石刻、佛寺等。未經批準,不得在連島、洋山島及其周邊海域新建填海工程。
建立連島沙地植被保護區,防止島嶼植被退化和生物多樣性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