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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小企業融資擔保

完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體系

我國政府越來越重視中小企業,相繼出臺了壹系列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措施。但是,目前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並沒有得到根本解決,資金不足仍然是制約我國中小企業進壹步發展的首要問題。其中壹個重要原因就是缺乏有效的融資擔保。因此,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體系迫在眉睫。

制定符合中國國情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

目前,我國中小企業的主要融資渠道是銀行。然而,由於中小企業市場競爭風險高,缺乏有效的資產抵押和信貸擔保,我國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投放受到嚴重制約。要大膽借鑒國外經驗,在壹些地方開展中小企業擔保基金試點的基礎上,研究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組織成立國家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協會,統壹承辦中小企業融資擔保。

構建完善的法律保障體系

建議國家盡快制定並頒布《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法》,制定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相關實施細則,使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體系在相關法律制度的保障下得到完善,充分發揮其對中小企業發展的支持作用。

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基金。

(1)基金應具備以下特征:(1)是政府主導的基金。(2)只能作為中小企業向銀行貸款的擔保。(3)是公平基金。打破企業身份和行業限制,所有加入基金的利益相關者都享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未加入基金但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也可申請基金擔保。(4)是獨立的基金。企業是否向基金出資,出資多少,基金是否決定為企業提供貸款擔保,銀行是否同意發放貸款,都是他們自己決定的,不受外界影響。(5)是非盈利基金,但可以存入銀行獲得不超過規定金額的利息收入和擔保費收入。

(二)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基金的運作模式。我國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基金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以下兩種運作模式:逐壹模式。單個中小企業向擔保基金申請貸款擔保,擔保基金對企業進行評估。只有通過擔保基金評估的中小企業才能獲得擔保貸款,貸款機構提供的每壹筆擔保貸款都需要擔保基金同意,它無權單方面擴大中小企業擔保貸款。

組合模式。擔保基金首先向貸款機構提出中小企業可以獲得擔保貸款的某些條件。貸款機構可以向符合這些條件的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基金對貸款的擔保自動生效。但擔保機構要求貸款機構定期(壹般是每月)向其匯報這些企業的情況。

建議我國目前主要考慮采用壹對壹模式,因為這種模式符合我國企業和銀行的特點和實際情況,在規章制度比較健全的情況下,尤其是在誠信建立之後,采用組合模式。不過可以考慮在壹些發達城市試點組合模式,為以後更好的操作積累經驗。

(3)使用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基金應註意的問題。基金在運作過程中,要按照市場經濟合理配置資源的要求,用好這筆來之不易、政策性強的資金。首先要做到四個約束。首先是對中小企業申請擔保的約束。應制定申請擔保的基本條件,如產品市場潛力大;高效管理;企業發展有利於擴大就業;貸款投向符合國家政策;技術更新在行業內先進等。二是對擔保程序的約束。壹是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銀行初審通過;然後企業向基金申請擔保,基金投資的企業可以獲得優先擔保。三是對擔保額度的限制。“資金”存入銀行後,雖然根據銀行學原理有壹定比例的放大,但畢竟有限。只能在壹定限度內承擔企業不能償還借款合同的風險。絕不能有“基金無所不能”的幻想。四是對“基金”本身的約束。基金應支持市場前景好、發展潛力大、資金回籠快的知識型、科技型、特色型、創意型中小企業,不得挪作他用。“基金”嚴格按照章程運作,接受政府委托和政策性銀行監管,接受出資銀行、企業和社會監督。其次,要保證保障基金有長期穩定的補充資金來源。扶持中小企業是各級政府的壹項長期任務,對中小企業的信用擔保應作為扶持中小企業的壹項長期政策。各級政府出資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不應只是壹次性的,還應有壹個長遠的規劃,通過長期擔保計劃扶持壹批中小企業的發展,實現制度化、法制化。

擔保公司提供融資擔保應註意的問題。

擔保公司服務於中小企業。但由於中小企業財務管理不規範,財權往往直接掌握在企業法人代表手中,其財務狀況和現金流變化存在諸多不確定因素,貸款人或擔保機構不容易把握。因此,擔保過程中存在信息不對稱,必然導致道德風險,從而增加融資擔保的潛在風險。為了規避擔保工作中的風險,要註意識別風險,做好信用評估,否則即使有政府補償機制,擔保公司仍然存在生存問題。

動詞 (verb的縮寫)控制擔保風險(1)建立企業、銀行、擔保機構的風險承擔機制。為防止擔保,銀行會放松貸款審查的傾向。因此,應確定壹個合適的擔保比例,並在擔保機構和貸款機構之間合理分擔風險。擔保機構應定期了解和掌握銀行擔保貸款的履約情況。同時,為增強中小企業主的風險責任,可要求中小企業提供反擔保,抵押資產比例可根據企業信用等級確定。(2)將事後風險控制與中小企業咨詢服務相結合。擔保機構應當設立專人或者與中介機構聯手,加強擔保後的跟蹤監管,發現問題,及時引導解決。(3)支付賠償金後,中小企業作為借款人仍有償還全部債務的義務,擔保機構仍有權向企業追償所欠債務。(四)實行財政資金優先受償制度,打消擔保機構投資者的風險顧慮。(5)從保費收入中提取壹定比例作為風險準備金,承擔財務補償後的財務損失。(6)對有市場、有效益、發展前景好,但由於負債沈重、經營暫時困難的企業,可采用封閉貸款、擔保基金等方式支持,最大限度規避風險。(七)建立擔保機構定期信用評級制度。擔保機構定期聘請財政部門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並向社會公布評級結果。(8)建立嚴格的監控體系。建立由財務、金融、股東組成的監事會,建立風險防範指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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