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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古羅馬法的發展

古羅馬國家建立在意大利半島上,原本是半島西部臺伯河東岸的壹個小鎮崗。當羅馬國家的版圖只包括意大利時,如奴隸主的統治集團以貴族和睦的形式維持其統治,羅馬奴隸國家發展起來,羅馬法也不斷形成和發展。它繼承和發展了古代亞非國家和希臘國家的法律,經過幾個世紀的演變,最終成為奴隸國家中最發達、最完備的法律制度,對後來各國剝削階級的法律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所謂羅馬法,是指羅馬奴隸國家的全部法律,存在於羅馬奴隸國家的整個歷史時期。奴隸主為了維護自己的階級統治,對現有的法律法規進行系統整理,並以編纂的形式固定下來,以維持自己的統治地位。當時他們先後編纂了《查士丁尼法典》、《帝國法律階梯》、《論集》和《新法》,在中世紀被稱為國法。它是歷史上最完整的成文奴隸制法典,標誌著羅馬法本身已經到了最發達、最完備的階段。它是研究羅馬法的基本依據,也是極其珍貴的文獻和立法資料。

羅馬法學家從不同角度將羅馬法分為四類:公法和私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法、民法和自然法;民法和行政法。羅馬法的各種分類方法在歷史上可以借鑒並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其中羅馬私法的基本制度最為完備,羅馬私法的結構和體系分為屬人法、實體法和程序法三部分。屬人法講的是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人的法定場所,各種權利的取得和喪失以及婚姻家庭關系。屬人法的基本任務是鞏固社會各階級的不同地位,保證奴隸主對奴隸的統治,同時調整自由人內部的社會關系和財產關系。羅馬法中的屬人法將權利主體分為自然人和法人。在古羅馬,自然人有兩層含義,壹是生物人,包括奴隸,二是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主體,不包括奴隸。奴隸被視為法律上的客體,而不是權利的主體。古羅馬沒有形成完整的法人制度,也沒有產生法人的概念和術語。根據民法的規定,法律關系都是人身關系。* * *和民國時期,人們認識到壹些特殊群體享有獨立人格,各種具有獨立人格的群體大量湧現。

羅馬法中的婚姻有兩種,壹種是有夫權的婚姻,壹種是無夫權的婚姻。在古代,基於婚姻家庭的利益,以祭祀和繼承血緣為目的,涉及宗教和人事關系。古羅馬的家族是指在家族父權制控制下的所有人和物的總和,包括我的父親、妻子、子女、孫輩、奴隸、牛、馬、土地等。它的重要特征是基於家族父權制對其成員和所有財產享有管轄權和支配權。隨著社會和法律的進步,所有權、夫權、主導權已經從家庭父權制中分離出來,家庭組織日益萎縮,局限於父母控制下的家庭成員。在帝國主義時期,家庭父權制不僅僅是壹種權利,還承擔著壹定的義務,比如法律上的贍養,女兒結婚要給錢,立遺囑時要給法定繼承人預留壹定的份額。

實體法在羅馬私法體系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是羅馬私法的主體,實體法的核心,對後世民法影響最大。實體法由三部分組成:物權法、繼承法和債法。財產權是指權利人直接行使財產權,是法律規定的,而不是私人個人設定的。只有法律規定的財產權才受法律保護。在羅馬,共有五種財產權:所有權、地役權、地上權、永佃權和擔保物權,其中所有權是財產權的核心,是權利人在財產中直接行使的最完整的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和永久性三個法律特征。繼承置於羅馬法的財產法中,充分體現了其私有財產關系性質,是所有權的延伸。繼承有兩種方式,即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羅馬法中沒有債務的專門術語,但在立法文件和法典中有債務的定義。《查迪尼法典》對債務的定義是“債務是壹把使他人根據法律為之付出代價的法律鎖”,所謂法律鎖是指通過法律連接和約束特定當事人的意思。與屬人法和物法相比,雖然不如前兩者發達完備,但涉及內容廣泛,在很多方面都有詳細的規定。提出的壹些訴訟原則獨具特色,在保障司法審判活動中發揮了很多作用。

羅馬法將法律分為公法和私法,同時也將訴訟分為公訴和自訴。自訴是基於個人申訴對個人案件的審查。羅馬國家制定了各種訴訟程序,特別是在私人訴訟中,形成了壹套系統而復雜的訴訟制度和程序。後來隨著奴隸國家階級鬥爭的加劇,經常發生普通司法程序和方法無法保護值得保護的利益的情況。因此,最高法官依靠其權力發布強制命令,采取特別保護措施或方法,但不能使用普通程序進行審判。這種程序被稱為特別訴訟,成為羅馬帝國後期唯壹流行的訴訟制度。

羅馬法適應了羅馬奴隸社會發達的私有制和商品經濟的要求,最終形成了發達完備的法律形式和完備的法律體系,維護了統治階級的政治統治,保證了羅馬國家機關權力的實現。羅馬法的內容和立法技術遠比其他奴隸制法律詳細、迅速和發達。特別是提出了私法範圍內的自由民形式上的平等、契約以當事人同意為生效的主要條件、財產不受限制的私有制等重要原則,對後來歐洲許多國家的法律,特別是民法的發展影響很大,在整個中世紀占據重要地位的教會法中也不乏羅馬法的影響。進入資本主義社會後,羅馬法的影響超出了歐洲,遍及亞洲、非洲、南北美洲,形成了具有世界影響的羅馬日耳曼法律體系。德國、法國等資產階級上臺後,都是以羅馬法為基礎,結合本國實際情況制定民法典。公元1804年,法國民法典以羅馬法《法律階梯》為藍本,在結構、體系、內容、基本原則、法律術語等方面繼承了羅馬法。德國1900年實施的《德國民法典》也源於羅馬法,被稱為“現代羅馬法”,比利時、荷蘭、意大利、波蘭、瑞士等其他國家也直接參與其中。就連英美也不能排除這種影響。英國的契約原則、遺囑制度、信托規則都來源於羅馬法,甚至舊中國的立法也深受羅馬法的影響。

總之,羅馬法法理精深,內容豐富,體系完備,措詞嚴謹,結論明確。它在歷史上的作用在於,它不僅為羅馬奴隸社會服務,而且通過各種形式間接促進了新資本主義經濟的形成,促進了資本主義和貨幣關系的發展,為後世調節和保護商品生產提供了現成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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