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
“色狼”這個詞,在普通人眼裏就是壹個好色的壞蛋。遇到壞人很危險,但我們在平常生活中很少遇到“變態”。壹般公交車和地鐵上的“變態”比較多。
以前罪犯猥褻婦女的事情都是在新聞裏看到的,罪犯受到受害者及時舉報的懲罰。
杭州市公安局公布的是色狼的全名,與以往對公交地鐵內淫穢人員的處罰方式不同。而且全國範圍內的淫穢先例也不多見。
杭州公安回應公開“色狼”全名的行為合理合法。
雖然公交地鐵裏“色狼”的行為令人作嘔,但對於這種好色的法律解釋是淫穢罪。如果是強制猥褻罪,可以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猥褻他人,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暴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精神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據杭州警方公布的信息,這次被處罰的基本都是在公交車、地鐵上的淫穢行為和強制淫穢行為。杭州警方多次打擊這種醜惡行為,但效果並不明顯。
於是,猥褻者被處以公布“色狼”全名的懲罰。
雖然杭州警方的處理方式比較公開,其解釋也比較合理,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法律並沒有規定公安機關有權向全國公布猥褻者的完整姓名,即使是參考意義上的公布姓名,法律上也沒有這樣的處罰規定。
根據媒體報道的內容,杭州警方讓猥褻者宣布處罰決定起到了震懾作用。杭州警方壹方面以維護社會公序良俗和道德秩序為解釋,另壹方面也盡力向公眾解釋和說明公布猥褻者姓名對制止公眾形象犯罪的作用和對猥褻者的教育。
網上調查顯示,97%的人認為合理,只有3%的人認為不合理。
公共秩序
選擇不合理名字的原因因人而異。從普通人的角度來看,不合理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第壹,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公交地鐵上的猥褻者可以向全國公布。
第二,從道德層面來說,雖然猥褻者的醜惡行為是可恥的,法律是偏向受害者的,但道德標準不能完全偏向受害者。
社會公德是全社會人民的道德規範。法律社會法律無非是人情,但誰也不能超越法律。法律之外,是道德的約束。如果是法律之外的合情合理,那壹定和道德有關。
如果純粹是出於凈化社會風氣、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就需要對公交地鐵上違反社會道德標準的猥褻者進行懲罰,以達到震懾違法犯罪行為的目的。
那麽,對於猥褻者,道德標準應該衡量到什麽高度?
在法律與道德之間,在法律之外,按照道德標準公布猥褻罪的罪名是否對猥褻者不公平。
第三,公交地鐵淫穢事件時有發生,公眾從新聞媒體上關註的信息壹般都是匿名的違法人員或者非官方的違法人員信息。
杭州警方這次公布猥褻者真實姓名的決定,不是關於猥褻者的名字,而是關於公交地鐵上的受害者在遇到“色狼”時,是否得到警方及時的訓斥和處理,以及“色狼”是否被抓到並送到公安局。
公共道德
杭州警方公布猥褻者姓名,擴大了影響。雖然對違法犯罪行為有壹定的震懾作用,但公布猥褻者的名字,難免會以犧牲其人身權利為代價。在輿論和道德的高點之上,似乎是壹種“嘩眾取寵”的法律判決。
杭州公布“色狼”的全名,會對猥褻者的生活產生壹定影響。所以根據問題,不宜公布全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