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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產風險控制和隱患治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和安全發展理念,完善公共安全體系,構建風險分類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防範機制,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風險因素辨識與控制(以下簡稱風險控制)、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以下簡稱隱患治理)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安全生產風險控制和隱患治理工作應當堅持前移、源頭控制、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是風險控制和隱患治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其他負責人、各部門、崗位和從業人員的責任,保障安全生產投入。依法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立安全主任(首席安全主任),全面負責安全生產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風險控制和隱患治理的教育培訓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教育培訓,確保從業人員知曉工作場所和工作環境中危險因素、危險等級、防範措施、應急方法和隱患排查治理的相關知識和技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醒目、方便、實用的原則,科學設計作業許可票(證)、生產作業場所抽查表、告知卡(單)、作業流程圖、公示牌(板)等各類安全生產管理工具。,並將其用於實體各層級、各崗位的風險控制和隱患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的,應當在專項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承包租賃合同中約定風險控制和隱患治理的相關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社會服務機構提供風險控制和隱患治理服務的,安全生產責任由生產經營單位承擔。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風險控制和隱患治理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做好風險控制和隱患治理工作,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工業領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履行風險控制和隱患治理的管理職責。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風險控制和隱患治理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和公眾防範安全生產風險和隱患的意識。第二章風險因素識別與控制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風險控制職責:

(壹)建立風險管控信息臺賬(清單),包括識別部位、存在風險、風險分類、事故類型、主要管控措施、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二)根據生產組織、技術等行業特點,逐級編制並公布風險分布圖;

(三)根據生產工藝、設備、設計等環節的變化,及時修改和完善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

(四)建立危險作業、動能隔離、鎖定掛牌、風險崗位應急處置等管理制度;

(5)安排專門課時,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中培訓風險識別方法和風險控制措施;

(六)定期評估、分析和改進相關管理制度,並告知員工;

(七)其他風險控制職責。第九條風險因素識別分為綜合識別和專項識別。

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三年內,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年組織壹次全面鑒定。本規定實施三年後,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品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每年進行壹次全面鑒定;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每三年至少進行壹次綜合鑒定。

高危作業實施前、新技術、新材料試驗或推廣前以及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應及時進行專項識別,並根據識別情況及時調整風險管理信息臺賬(清單)。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逐級劃分和確定風險因素評估單元,根據評估的目的、範圍、專業技術力量等客觀情況,選擇科學、合理、易於操作的風險識別方法。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綜合識別下列因素:

(壹)生產技術和生產工藝;

(二)普通設備和特種設備、能源隔離、機械防護等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設備設施及其檢驗檢測;

(三)建築物、構築物、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生產經營環境,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相鄰環境、場所和氣象條件;

(四)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安全防護和安全操作行為;

(五)安全生產責任制、操作規程、教育培訓、現場操作、應急救援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六)其他可能產生風險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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