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委托合同的法律定義是什麽?
根據《民法通則》第919條規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與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處理委托人委托的事務,可以是壹項或幾項事務,也可以壹般委托受托人處理全部事務。
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可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訂立委托合同,但法律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委托合同可以支付。《民法典》第928條規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委托合同也可以是免費的。《民法典》第929條規定,“無償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論是有償還是無償委托合同,都必須符合委托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即必須符合“委托人與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形式和內容,否則就不是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壹經成立,雙方應遵守合同規定,共同努力完成委托事項。委托人應當提供真實證據或者有價值線索完成委托事項的,委托人應當在委托範圍內辦理委托事項。如需變更委托指令,應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在緊急情況下,很難與委托人取得聯系。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利益,事後應當及時向委托人報告。委托人將委托人委托的事項委托給第三人處置的,應當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未經被代理人事先同意,代理人對第三人就被代理人委托的事項進行代理的行為承擔責任。委托合同終止時,委托人應當向委托人報告委托事務的結果。
應當由特定當事人親自辦理的事項,不得委托給受托人。
2.委托合同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礎上。
委托人之所以選擇受托人為自己辦事,是基於對受托人能力和信譽的了解和信任。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是因為他願意為委托人服務,能夠完成委托的事務,這也是基於他對委托人的理解和信任。因此,委托合同只能發生在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間。沒有雙方的相互信任和自願,委托合同關系就不能成立,即使成立也很難鞏固。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他人處理委托事務。同時,委托合同成立後,任何壹方對另壹方有不信任,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
2.目標是處理委托交易。
委托合同是壹種提供勞務的合同,其客體是勞務,體現為受托人為委托人辦理委托事務。關於委托事務的範圍,民法典並未將委托事務限定於法律行為,因此解釋不應僅限於法律行為。但需要指出的是,委托事務的範圍並不是無限的,委托事務必須由委托人執行,且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利益、社會公德。
3.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處理委托事務,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受托人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和費用處理事務,而應以委托人的名義和費用處理事務。因此,委托合同的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後果由委托人直接承擔。這是委托合同與行紀合同、承包合同、居間合同等類似合同的重要區別。
4.委托合同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
委托合同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委托合同是否有償由雙方約定。如果約定收取報酬,則為有償合同。法律沒有其他規定,當事人也沒有約定向受托人支付報酬的,屬於自由合同。
三。委托合同的有效要件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經過批準或者登記。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解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生效前應當辦理批準或者核準登記手續。第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當事人未辦理批準或者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登記後不生效。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和其他物權不能轉移。”
委托他人為自己處理事務的人叫委托人,接受他人委托的人叫受托人。
法律客觀性:
第四百零壹條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處理委托事務的情況。委托合同終止時,受托人應當報告委托事務的結果。第四百零四條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所得的財產,應當移交給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