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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聽證結束後,仲裁員會做什麽?

1.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交辦的勞動爭議案件,參加仲裁庭。2、調查取證時,有權向當事人及有關單位和人員查閱文件、檔案、詢問證人、現場勘查、技術鑒定以及其他與爭議事實有關的調查。3、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提出處理方案。4、對勞動爭議當事人進行調解工作,督促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

勞動爭議仲裁員的職責是什麽?

1.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交辦的勞動爭議案件,參加仲裁庭;

二、為調查收集證據,有權向當事人和有關單位及人員查閱文件、檔案,詢問證人,進行現場勘查、技術鑒定和其他與爭議事實有關的調查;

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提出處理方案;

四、對勞動爭議當事人進行調解工作,督促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

五、審查申訴人的回避請求;

六、參加仲裁庭的合議庭,對案件作出裁決;

七、案件終結時,填寫“結案審批表”;

八、及時做好調解和仲裁文書工作及案卷的歸檔;

九、宣傳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十、對案件涉及的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細則

第壹條為了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勞動爭議處理應當以事實為依據,遵循合法、公平、及時和以調解為主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求工會或者第三人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未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第七條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人數在10人以上且有相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與工會、企業代表建立協調勞動關系的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爭議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處理勞動爭議的基本原則和程序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及時和註重據實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要求工會或者第三方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作為勞動者,我們屬於弱勢群體。那麽在工作中,我們可能會遇到不公平的待遇。如果不能和公司達成諒解,協商不成,可以申請仲裁。通過上面的詳細講解,我們也知道了勞動爭議仲裁員的職責是什麽。總之,作為勞動者,要學會運用法律法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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