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暴力可以立案。對被害人的傷害為輕傷以上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是在行為人具有相應刑事責任能力的條件下。
法律客觀性:
壹是沒有造成損害的,可以要求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戴“綠領巾”、測智商、課外考試、“三色”作業本都是侵犯學生人格尊嚴的違法行為。對此,學生和家長有兩項權利可以行使:壹是要求學校和老師停止侵權並道歉。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壹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其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第15條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此外,《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國家根據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特點,對其給予特殊和優先保護,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換句話說,當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教育發生沖突時,必須首先考慮前者。老師“強制”家長測試孩子智商,顯然是典型的違法行為。人格尊嚴的壹個重要特征是人格平等,學生無論學習成績如何,都應該在人格等尊嚴上是平等的,沒有三六九之分。至於安排差生在冰冷的走廊外考試,是壹種侵犯人的尊嚴的變相體罰的侮辱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其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要求賠償損失。對此,學生和家長可以依法要求學校“停止分裂,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第二,要求有關當局懲處學校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三條也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師和工作人員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懲處。”二、對造成壹定損害者,可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學校和老師強迫學生戴“綠領巾”、參加智商測試、課外考試、使用“三色”作業本,嚴重損害了學生的心理健康,導致學生精神抑郁或心理障礙,那麽學生和家長不僅可以要求學校和老師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讓老師當面向學生道歉,而且有權要求學校作為賠償責任主體對其身心傷害進行賠償。《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三、因“冷暴力”造成學生自殺或嚴重身心傷害,構成傷害罪、侮辱罪等犯罪標準的,可以要求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第五十二條規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個別學校領導或教師對學生有毆打、咒罵、罰站等嚴重侮辱行為的,可依法向公安機關報案,並可請求治安處罰。我國刑法第十三條規定,犯罪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但如果不認為是犯罪,不能追究刑事責任,並不意味著侵犯學生人格尊嚴等“冷暴力”就可以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對於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對其治安管理進行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