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港口經營,是指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為船舶、旅客和貨物提供港口設施或服務的活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為船舶提供碼頭、駁船錨地、浮橋等設施;
2.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的設施和服務;
3.在港區從事貨物裝卸(含駁運)、倉儲和駁運;
4.為船舶進出港、靠泊、停泊提供推拖等服務。
(二)港口經營人,是指依法取得經營資格從事港口經營活動的組織和個人。
(三)港口理貨業務經營者,是指在貨物交接過程中為客戶提供理貨服務,檢查貨物表面狀況的組織和個人。
(四)港口設施,是指為港口作業而建造和設置的建築物(構築物)。第四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港口經營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港口經營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市(地)、縣人民政府負責港口經營管理工作。本款所稱部門統稱為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第五條國家鼓勵港口經營實行多元化經營和公平競爭。港口經營人和港口理貨業務經營者不得從事壟斷行為。任何組織和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實施地區保護和部門保護。第二章資質管理第六條從事港口經營的,應當申請港口經營許可證。
實施港口經營許可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不得收取費用,並接受社會監督。第七條從事港口作業(港口拖輪作業除外),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與其經營範圍和規模相適應的港口設施設備,其中:
1.碼頭、客運站、堆場、儲罐、汙水處理設施等固定設施應當符合港口總體規劃、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
2.為乘客提供上下船服務,應當具備至少能夠遮風擋雨、雪的候車設施和上下船設施,並按照有關規定配備無障礙設施;
3.為船舶提供碼頭、過駁錨地、浮標等設施的,應當具備相應的船舶汙染物、廢棄物接收能力和相應的汙染應急處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設施、設備和器材;
(三)有與經營規模和範圍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經專家審定;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第八條從事港口拖輪作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在申請經營的港口註冊,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滿足拖輪靠泊需要的自有泊位或租用泊位;
(三)在沿海港口從事拖輪業務的,應當擁有並經營至少兩艘沿海拖輪;在內河港口從事拖輪業務,應當擁有並經營至少1艘內河拖輪;
(4)海事和機務管理人員數量符合附件要求,海事和機務管理人員具有不低於大副和大管輪的資格,並在申請經營的港口從事拖輪服務1年以上;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符合規定的安全、防汙染管理體系。第九條從事港口工程試運行期間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與其經營範圍和規模相適應的港口設施設備,其中:
1.碼頭、客運站等固定設施應當符合港口總體規劃;
2.為乘客提供上下船服務,應當具備至少能夠遮風擋雨、雪的候車設施和上下船設施,並按照有關規定配備無障礙設施;
3.為船舶提供碼頭、過駁錨地、浮標等設施的,應當具備相應的船舶汙染物、廢棄物接收能力和相應的汙染應急處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設施、設備和器材;
4.碼頭、裝卸設備、港池、航道、助航設施及其他配套設施等港口設施主體工程已按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完成,並通過移交驗收,有移交驗收報告;主要裝卸設備已通過空載聯動調試;
5.港口工程的環保設施、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和消防設施已按要求與港口工程主體同時竣工,並通過安全設施和消防設施驗收或備案,環保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的試運行要求;
(三)有與經營規模和範圍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設置了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試運行方案和應急預案已制定並通過專家評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