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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為什麽要求秋後宰殺?

第壹個聲明

秋後砍頭

早在漢代就有“秋冬行刑”的規定。除了密謀反對政府和陰謀反對政府的罪犯,其他死囚在秋季第壹次霜凍之後和冬季至日之前立即被處決。

隋唐以後,重案壹般都要經過中央審查,死罪還要反復數次,再由皇帝親自把關。

明清時期引入了“秋審”、“庭審”等制度。每年初霜後的第10天,第三法部和三品以上的高官聯合審查京畿道附近的死囚,稱為“法庭審判”。每年8月中旬,各省死刑案件的復核被稱為“秋審”。經過庭審和秋審,死刑案件分為真實案件、延期案件、遺憾案件、留祖案件四類。除了真正的案件,經皇帝批準後執行外,其他三類都可以免於死刑。

死刑的執行通常在秋冬,這與古代的自然神權觀念有關,即服從上帝的意誌。春夏是萬物生長的季節,秋冬是樹木枯萎的季節,象征寒冷。人的行為,包括政治活動,必須順應天氣,否則就會受到神靈的懲罰。皇帝是天子,必須遵從天意,依天而行。處決犯人也是如此。

第二個聲明

大量證據表明,到了漢代,將死刑的執行和重要的訴訟活動限制在秋冬,不僅是壹種思想,而且是壹種公認的做法。當然,也有壹些證據表明,當時存在壹些違反上述限制的情況。比如公元前7年,壹位官員抱怨說:“在春天的三個月裏,政府審理了大量的訴訟案件”;該官員認為,由於政府在春季審理此案,會造成歉收的不良後果。此外,據《漢書》記載,公元前125年至公元前120年間,政府采取的嚴厲法律措施取得了明顯的效果,做到了“歲末雞不叫,狗不叫,賊不出”;春天來了,政府停止懲罰,犯罪活動與日俱增,官員疲憊不堪。壹位官員跺著腳嘆息道:“如果冬天再延長壹個月,我們就再也不會這麽忙了。”

除了禁止在春季和夏季執行死刑之外,它可能在漢代被禁止——就像後來壹樣——在夏季的至日和冬季的至日,尤其是在冬季的至日。當然,漢代政府並沒有明確宣布禁止對夏季的和冬季的執行死刑,但我們知道,在當時和後來,夏季的和冬季的在中國人的心目中具有重要意義,因為在這兩天裏,“陰”(寒冷和黑暗)和“陽”(熱和光)相互轉化。為了避免對宇宙秩序的轉變造成某種幹擾,在夏季至日和冬季至日前後的日子裏,政府活動應該暫時中止,而執行刑罰的活動顯然應該包括在這些暫時中止的活動中。但歷代質疑砍頭的時間不壹定是秋天以後。直到明清時期才固定下來。嘉慶以後,改為遵判。這個原因是根據農民的作息、春耕、夏雲、秋收、冬儲來區分的。古代死刑犯被判死刑後,壹般會要求集中執行,他們也會提前宣布。他們為什麽選擇秋冬實施?主要原因是考慮到警告的作用。農民在秋天和冬天更自由。強迫人們觀看。壹般執行時間集中在9月-65438+10月。所以才會有“秋後問”這個詞。秋天充滿了冷空氣,所以死刑比秋天執行的多。還有壹個原因大概是冬天萬物蕭條,也是年底。也適合執行。春天象征著重生,夏天萬物欣欣向榮,不適合取人性命。

在我國歷史上,“秋冬行刑”的記載最早見於《左傳·相公二十六年》。關於刑與季的討論,最早見於《禮記·仲春月》...不掠奪,停止監獄訴訟。

在古代,由於科學文化的落後,人們無法正確解釋自然界和人類社會中的壹些現象,認為有壹個造物主可以主宰除了人類以外的壹切和自然界的壹切。災難、瘟疫、好運、豐收都是上天賜予的,所以人的壹切行為都要符合天意。官員和機構的設立不僅要符合上帝的意誌,而且懲罰、殺戮和赦免也不應違背上帝的意誌。春夏是萬物生長的季節,秋冬是殺戮和躲藏的季節。古人認為這是宇宙的秩序和規律,人類的正義也要順應天意,順應四時。秋天對應五行中的“金”,金性寒。

同時,到了秋天,除了王瑾和水邊(意思是有點旺),土修(休息),火囚(困死),木死。從五行來說,此時的生命是寂靜的,四季中生命力最低(這和我們現代人所認為的冬天生命力最低是不同的,五行中的冬天充滿了水、木、金、土、火)。而且,黃金代表用於伐木的工具,代表破壞。

另外,從方位上看,黃金位置是西方,太陽落山的地方。還不如理解為人是要死的。

所以不是“封建統治者借天意之名”,不要想得太政治化、妖魔化。古人只是遵循了傳統(或者天意)。

董仲舒(179 ~ 104)是西漢中期春秋時期楊公學派的大師,他繼承了儒家“天人合壹”的思想,創造了壹套“天人感應”的迷信理論。他認為“天有四季,王有四策。慶、賞、懲、罰,對應春夏秋冬。”神的旨意是“德而不罰”,“德而不罰”,所以春夏要賞,秋冬要處決。如果妳違背上帝的意誌,妳將招致災難,受到上帝的懲罰。從此,“秋冬處決”被法律制度化。

根據漢朝的法律,死刑只能在秋天和冬天執行,開春以後,死刑是不允許執行的。根據唐宋時期的法律,從立春到秋分,除了作惡多端、抗命不從、奴婢殺主之外,其他罪行在春季不得處以死刑。清朝規定,朝廷要處死的犯人,也要在秋天處死。

西漢的行刑時間在農歷九月、十月、十壹月、十二月,唐代的行刑時間定在十月、十壹月、十二月。這壹規定在唐代壹直到清末被後人采用。

“秋冬刑”制度雖然不會耽誤農業生產(秋冬壹般是農閑日子),對統治者的恣意殺戮起到壹定的緩沖作用,但其政治實質主要是封建統治者借天意之名殺戮懲罰,表明刑罰是天命所定,不得違抗,從而可以任意屠殺普通百姓,鞏固統治。正因為如此,壹旦局勢處於緊急狀態或出現危及其根本利益的重大案件,統治階級就會不顧壹切,以“斬釘截鐵”、“時不我待”的方式執行。比如清末戊戌變法失敗,1898年9月2日,譚嗣同等六名維新派被捕。狠毒的慈禧太後於9月28日在北京菜市口刑場不經審判處決了這六位改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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