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非同壹控制下企業合並中,購買方為企業合並發生的審計、法律服務、評估咨詢等中介費用及其他相關管理費用,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買方作為合並對價發行的權益性證券或債務性證券的交易成本,應當計入權益性證券或債務性證券的初始確認金額。2.非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中,購買方應如何對購買日被購買方的可辨認資產和負債進行分類或指定?
答:非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中,購買方在購買日取得被購買方可辨認資產和負債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結合購買日已有的合同條款、經營政策、並購政策等相關因素進行分類或指定,主要包括被購買方金融資產和負債的分類、套期關系的指定、嵌入衍生工具的拆分等。但是,合並中涉及租賃合同和保險合同,且在購買日對合同條款進行了修訂的,購買方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結合修訂後的條款等因素對合同進行分類。
3.企業通過多次交易逐步實現非同壹控制下企業合並的,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被購買方股權應如何核算?
答:企業通過多次交易逐步實現非同壹控制下企業合並的,應當區分個別財務報表和合並財務報表進行相關會計處理:
(1)個別財務報表中,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被購買方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與購買日新增投資成本之和,作為該項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被購買方股權涉及其他綜合收益的,處置該項投資時,將與其相關的其他綜合收益(如計入資本公積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部分,下同)轉入當期投資收益。
(2)在合並財務報表中,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被購買方股權,應當按照該股權在購買日的公允價值進行重新計量,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投資收益;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被購買方股權涉及其他綜合收益的,與其相關的其他綜合收益應當轉換為屬於購買日當期的投資收益。購買方應在附註中披露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被購買方股權的公允價值,以及按照公允價值重新計量產生的相關利得或損失金額。
4.企業因處置部分股權投資或其他原因失去對原子公司的控制權,處置後剩余股權應如何核算?
答:企業因處置部分股權投資或其他原因失去對原子公司的控制的,應當區分個別財務報表和合並財務報表進行相關會計處理:
(壹)在個別財務報表中,處置的股權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進行核算。同時,將剩余股權按其賬面價值確認為長期股權投資或其他相關金融資產。處置後的剩余股權能夠對原子公司施加相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按照成本法轉權益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2)合並財務報表中,剩余權益應當按照喪失控制權日的公允價值進行重新計量。處置該股權取得的對價與剩余股權的公允價值之和,減去按照原持股比例應由原子公司自購買日起持續計算的凈資產份額的差額,計入喪失控制權當期的投資收益。與原子公司股權投資相關的其他綜合收益,在喪失控制權時,應當轉換為當期投資收益。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喪失控制權日處置後剩余股權的公允價值,以及按照公允價值重新計量產生的相關利得或損失金額。
動詞 (verb的縮寫)企業合並中,買方應如何處理企業合並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答:企業合並中,購買方取得被購買方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不符合購買日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條件的,不應予以確認。購買日之後65,438+02個月內,如取得新的或進壹步的信息表明購買日的相關信息已經存在,且預計購買方在購買日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帶來的經濟利益能夠實現的,確認相關遞延所得稅資產,同時減少商譽。商譽不足以抵銷的,其差額應當確認為當期損益;除上述外,與企業合並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六、在合並財務報表中,子公司少數股東分攤的當期虧損超過少數股東在子公司初始所有者權益中的份額,其余額應如何核算?
答:在合並財務報表中,子公司少數股東分攤的當期虧損超過其在子公司初始所有者權益中所占份額的,仍應沖減少數股東權益。
7.涉及企業集團內不同企業的股份支付交易應如何核算?
答:企業集團(包括母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內部的股份支付交易,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核算:
(壹)結算企業以自有權益工具結算的,應當將股份支付交易作為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處理。此外,應將其視為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
結算企業為接受服務企業投資者的,按照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或授予日負債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對接受服務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同時確認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或負債。
(二)接受服務企業無結算義務或者企業職工被授予自有權益工具的,股份支付交易作為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處理;接受服務企業負有結算義務,且該企業職工被授予企業集團內其他企業的權益工具的,股份支付交易應當作為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處理。
8.融資性擔保公司應該執行什麽會計準則?
答: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結合公司實際情況,按照《企業會計準則——保險公司財務報表格式應用指南》的相關規定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並披露相關信息,不再執行《擔保企業會計辦法》(財稅[2005]17號)。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業務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保險合同會計處理規定》(財稅[2009]15號)及其他有關保險合同的規定進行核算。
9.企業融資融券業務應執行哪些會計準則?
答:融資融券是指證券公司向客戶出借資金買入證券或者賣出證券,客戶存入相應擔保物的業務活動。企業的融資融券業務可分為融資業務和融券業務兩大類。
對於融資業務,證券公司及其客戶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應當確認應收債權及相應的利息收入;對於客戶投入的資金,應確認應付債務,並確認相應的利息費用。
關於融券業務,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的有關規定,不應終止確認該證券,但應確認相應的利息收入;客戶融入的證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有關規定進行核算,並確認相應的利息費用。
證券公司代客戶買賣證券,應當作為證券經紀業務進行會計處理。
證券公司及其客戶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的相關規定披露相關會計信息。
X.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財稅[2008]11號),本企業對期權和債券分開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中的期權單獨確認了壹項權益工具(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如果股票期權的持有人不行權,原本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的部分應該如何核算?
答:企業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期權持有人到期未行權的,原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的部分,到期轉入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XI。本解釋第壹條至第四條的規定自2010 1起施行;第5條至第10條的規定應追溯調整,除非追溯調整不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