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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社會,法律是維護社會主義穩定的主要手段,那麽道德修養能否成為主要手段之壹?

首先,法律和道德是聯系在壹起的

與其他國家不同,中國有自己特殊的國情,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也有特定的含義和理解。結合中國國情,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如下:

1,壹個國家內部的法律和統治階級的道德是統治階級整體意誌的體現。

2.法律的道德性和統治階級的道德性相互滲透。忠、孝、節是中國封建王朝維護其階級統治的道德規範,在其立法中體現為“十惡”。在司法實踐中,甚至以儒家學說作為辦案依據,《春秋判案》壹書就是典型的例子之壹。

3.法律和道德相輔相成,服務於統治階級的整體利益。孟子在《留樓上》中說“法不足以自立”,還需要其他手段的配合,其中法是重要的手段。

4.道德狀況制約著立法的發展。

5.道德對法律的實施起著重要的推動作用。

6.道德有助於彌補法律調整的真空。

7.法律必須以道德為基礎。

8.法律是傳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第二,法律與道德的互動(矛盾運動——沖突與親和)

法律的出現暫時緩解了沖突的道德鬥爭,並將這種沖突限制在秩序允許的範圍內。但是,法律無論如何不能消除整個社會的道德沖突,只要有不同利益的個人或群體存在。反而在調整的過程中,被卷入了這個沖突的漩渦,與道德發生了碰撞。隨著社會的發展,人類的進步,自我意識和社會意識不同程度的增強,他們的沖突也在不斷加強。最初的法律,脫胎於最初的道德觀念,沒有與道德劃清界限,成為完全獨立的實體。相反,法律繼承了道德固有的優越性,克服了道德固有的缺陷,是對道德本身的揚棄。正是這種繼承和發展,使得法律與道德的不和諧隨著時間的推移逐漸暴露出來——沖突。

法律與道德的沖突本質上是價值沖突在現實社會中的反映。物質資源的快速增長加劇了利益分化,必然導致分配不公。因為人們對於如何分配他們合作所產生的更大利益並不是無動於衷,這就產生了利益沖突,因為為了追求自己的目標,他們每個人都想獲得更大的份額,而不是更小的份額。最終的結果是利益沖突更加激烈。法律和道德在各自的立場上反映了不同的價值取向,因而不可避免地發生碰撞。

當然,也要看到,雖然沖突不同程度地造成了“內傷”,但總體上並沒有削弱力量。不同價值觀的鬥爭並沒有削弱多元化的價值體系。相反,沖突本身有利於雙方角色的發揮。就整個價值體系而言,這種鬥爭是壹個不斷自我否定的發展過程。強烈體現了“適者生存”的自然法則和“適者生存”原則下的自我凈化。

法律和道德作為兩種不同的社會調整手段,在調整社會關系中發揮著不同的作用。壹方面,當壹些法律規範的道德基礎失去了物質條件,就應該消亡。因此,這種法律規範沒有存在的現實必要性。然而,道德規範的消失是自發的,而法律規範的刪除是人為的。“法律制度的特點是,新法律規則的引入和舊法律規則的改變或廢除可以通過有意識的立法來進行。相反,道德規則或原則不能以這種方式引入、改變或廢除。”所以,如果這種沒有道德基礎的法律規範還在法典中,被司法官員不斷引用,其危害結果就會毫不猶豫地出現在我們面前。從更深層次來說,是因為失去了同樣的法律價值判斷標準和道德判斷標準,立法者和法官的價值觀已經不適應這種情況。

另壹方面,當壹些沒有道德基礎的法律規範被立法者規定在法典中,並被司法者在個案中不斷適用,並被普通大眾所接受時,這些法律規範所體現的價值就會延伸到道德領域,從而形成體現這些價值的道德規範,進而豐富道德範疇。但是,法律規範是人為確定的,而道德規範的擴張是難以把握的。因此,如果法官在辦案中仍然采用嚴格的法條主義,完全無視道德原則,沖突就不可避免,就會造成混亂。本質上是因為價值觀的外延在短期內無法適應其客觀基礎、物質生活條件和利益關系。

再者,如果道德規則依然存在,但相應的法律被改變或廢除,那麽這些道德規則在人類內心深處就會變得軟弱,甚至“退化”到壹無所有的地步。如果沒有外部強制力的保護,人們可能經常為了自己的私利而損害他人和公眾的利益,破壞道德規範。如果不能及時制止這類事情的發生和發展,那麽道德規範就會在人的不斷破壞中逐漸弱化和消失。即使在時尚之初有人指責這種破壞行為,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和行為的反復出現,人們的道德和精神敏感度也會麻木,不會去關註這種司空見慣的事情。可見,雖然道德規則或傳統不能通過有意識的選擇或制定而被廢除或改變,但法律的制定或廢除可能是某些道德標準或某些道德傳統改變或衰落的原因之壹。

道德是法律的基礎,法律是道德規範的制度化實踐。普遍的或個別的法律原則,如正義、公平、平等、誠實信用和遵守良好的習俗,本身就是人類道德觀念的壹個強有力的組成部分。也正是因為有了道德的支撐,法律原則才能發揮人性的作用。如果法律不承認或者摒棄這樣的道德因素,那麽法律或者法律制度就有很大的缺陷,它是否有生命力或者有多大的生命力都是值得懷疑的(來源:公務員在線)。所以,法律可能只是壹個法律的外殼,因為有明確的術語,所以需要用道德原則來填充。

當然,這並不意味著法律就是道德,道德就是法律。如前所述,法律來源於道德,作為道德沖突的協調者而出現。法律作為兩個獨立的實體,依賴於道德的存在,但它是獨立的,並不完全依賴於道德規範;另壹方面,這並不是承認每壹項法律規則都需要相應的道德規範,也不是所有的道德規範都可以轉化為法律制度的範疇。之所以稱之為基礎,是因為從整體上看,道德支撐著法制的建立,維持著人們對法制的普遍認同感。壹般情況下,符合道德規範的法律規則更容易被人們接受,更有生命力。那麽這樣的法律體系也會相對穩定。

法律規範之所以被廣大民眾遵守,不僅僅是因為這些規範背後有壹種所謂的國家強制力,即人們因為害怕受到法律的懲罰而服從法律。更重要的是,這些法律規範符合道德原則,人民相信其正確性、合理性和正義性,即法律具有內在的道德價值。即使實現了所謂的“心理強制”,也需要用人的內心感受和道德標準來衡量。“如果要用暴力把壹個規則體系強加給某人,必須有足夠多的成員自願接受;沒有他們的自願合作,這種創造性的權威,法律和政府的強制力就不能成立。”因為不是所有的法律都是強制性的,法律也不總是合理公正的。

同時,法律在構建和維護社會秩序中的重要作用和其他功能往往是通過道德功能來實現的。而且,實現法律功能的最佳途徑是通過長期的社會實踐,將法律規範的價值內化為人類的道德信仰,並在人們普遍接受後形成思維定勢。並且用這種心態來支配自己的行為。因為這種心態既是合法的,也是道德的,在其支配下的行為也會是合法的,也是道德的。那麽法律調節社會的最終目的就達到了,它的作用也就實現了。原因很簡單。在這種情況下,遵守道德和法律雙重調節的行為必須朝著社會關系發展的方向進行,而不是破壞它。

願望雖然美好,但是太理想化了。期望或要求人們朝著社會關系發展的方向前進而不做相反的運動是合理的。但人們的實際行為是否遵循這壹點是不確定的。唯壹可以確定的是,沒有道德和法律,這些期望和要求的內容就無法成為現實;只要道德和法律的現實性存在,期望和要求的內容總有實現的壹天。所以,理想化的願望是需要實踐的。

第三,利用法律傳播道德

道德對社會的發展至關重要,是考察壹個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標。那麽,如何提高道德素質呢?我認為應該深刻理解法律與道德的矛盾關系,采取“自相矛盾”的方法,用壹方制約另壹方,以達到雙方平衡發展的最終目的。

第壹,法律的肯定。在尊老愛幼、戀愛、誠實守信、見義勇為等不適宜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中,雖然我們不能為這些社會關系規定具體的法律規則,但可以為其規定具體的行為後果。比如規定見義勇為行為要給予適當的獎勵,以鼓勵這種行為,間接肯定這種道德現象的正確性。

第二,對法律的否定。要用法律規定消極的法律後果,懲罰違背道德的行為,避免規定行為規範的復雜性。對事物對立面的否定就是對其對立面的肯定。負面後果讓人們知道那些行為是不道德的,從而深刻理解真正的道德。而且也符合事物發展的全過程,即“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否定之否定”往往比“肯定”更深刻。

第三,依法治國,避免侵犯社會主義道德。“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有利於避免道德侵害;有利於維護現有的社會道德;有利於維護社會主義道德的權威;也是因為法律的順利實施,壹切都是依法辦事。

第四,適當的法制宣傳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手段,有利於樹立崇高的道德觀念。

第四,用道德促進法治

首先,道德是立法內容的重要來源。在立法過程中,必須充分考慮道德因素和道德標準。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有的道德都要在法律中規定。需要註意的是,法律和道德的調整範圍並不完全相同,道德的調整範圍幾乎涉及人們生活的每個角落。無論制定多少法律,都難以囊括所有的道德規範。而且社會生活中的很多問題,比如人的觀念,家庭關系等。,不僅不能由法律確定為統壹的、可操作的模式,如果都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也是不現實的。

第二,在考慮法律應該規定哪些道德規範時,要看到法律的實施需要國家強制力的保障。因此,當某些行為不涉及公眾和他人的利益時,即使這些行為不符合人們的普遍信仰,也不應該由法律強制執行,而應該由道德來規範。因為道德的實現主要依靠輿論、內在修養和習慣驅動,道德不僅可以規範人的外在行為,還可以評價和引導人的思想和觀念。這種輿論和內心意識的力量,在規範不涉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行為時,可能更有效。只有當壹種行為違反了特定的社會關系或社會秩序,僅靠道德約束和譴責不足以制止時,才需要將道德規範確認為法律規範,並運用國家強制力予以實施。

第三,在將道德規範定義為法律時,要考慮道德規範在什麽層面上應該被定義為法律。因為在壹定的歷史時期,相對於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和人們的認識水平,道德規範也有不同的層次。作為國家強制執行的法律,應當依據社會的基本道德標準做出現實而明確的價值選擇,將社會公眾認可並踐行的道德體現在法律中。如果脫離了現實社會的經濟基礎和社會關系,超過了這個水平,大多數人就達不到這個標準,就會導致人們對法律的抵觸和規避。這種沒有人文基礎、脫離生活的法律,制定出來後將無法或難以實施,在現實生活中成為壹紙空文,其權威性和尊嚴無從談起。

第四,在中國建立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不可否認傳統道德觀念受到了沖擊和挑戰。在社會大變革中,當新的道德觀念還沒有被人們普遍接受時,人們往往在道德領域感到無所適從,於是出現了道德的暫時“滑坡”現象。這時,法律應該規定社會主流道德的性質、內容和發展方向,在法律中體現國家對社會主流道德的倡導。這可以通過兩種方式:壹種是要求壹些不道德的人承擔壹定的法律責任。比如婚姻法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刑法規定了虐待罪、遺棄罪;另壹個分明是在鼓吹社會主流道德。比如憲法規定,國家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道德,對人民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國際主義和* * *生產主義的教育。法律通過禁止和懲罰壹些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明確倡導社會主義道德,促進了社會主義道德的產生和發展。

第五,法律的執行不僅要靠國家的強制力,還要靠說服,這是建立在人們內心的信任之上的。如果人們認為法律規定符合其身份和信仰的道德規範,就會在內心信任法律規範,並自覺遵守;如果通過輿論和教育在人們心中形成守法的道德習慣,社會成員就會對法律產生自覺的信仰和普遍的認同,法律就會在整體上得到遵守。

動詞 (verb的縮寫)結論

法律和統治階級的道德是統治階級整體意誌的體現,兩者相互滲透。並且相輔相成,服務於統治階級的整體利益。道德有助於填補法律調整的真空。但在現實中,道德狀況制約著立法的發展,對法律的實施起著決定性的推動作用。相反,法律必須以道德為價值基礎,有效傳播道德。要實現社會的繁榮和進步,必須以法律傳播道德,同時以道德促進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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