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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勞動監察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加強勞動監察,保證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維護勞動關系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以及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勞動監察,是指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其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進行處罰的勞動行政執法行為。第四條勞動監察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準確及時地糾正和查處各種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監察工作。

財政、稅務、工商、公安等有關部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

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群眾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第二章勞動監察機構及其職責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監察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監察具體工作。

各級勞動監察機構在業務上接受上壹級勞動監察機構的指導和監督。第七條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監察中的職責:

(壹)宣傳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監督檢查轄區內用人單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三)受理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投訴和舉報;

(四)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勞動行政部門交辦的勞動監察案件;

(五)審查勞動監察員的資格,組織勞動監察員的專業培訓;

(六)指導和協調下壹級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監察工作;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勞動監察機構配備專職勞動監察員,並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兼職勞動監察員。

勞動監察員由所在勞動行政部門根據省勞動行政部門規定的名額聘任,並報省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勞動監察員由省勞動行政部門按勞動部統壹規定的方式發放。第九條勞動監察員的崗位要求是:

(壹)忠於職守,作風正派,秉公執法,清正廉潔;

(二)熟悉與勞動監察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並具有3年以上勞動行政實踐經驗;

(三)上崗前,必須經勞動監察業務培訓並考核合格。第十條勞動監察員在履行勞動監察職責時,享有下列權利:

(壹)根據工作需要,在不影響正常生產和工作秩序的情況下,有權進入用人單位管轄範圍,檢查其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可以向用人單位發出《勞動監察查詢通知書》、《勞動監察指令書》。用人單位應當自收到通知或者指令之日起10日內書面答復勞動監察機構。

(二)履行監察職責時,可以查閱、復制與勞動監察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勘驗現場,采用攝影、錄音等方式進行調查取證。

(三)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用人單位或有關人員,有權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對於應當處罰的案件,可以提出處罰建議;其中,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罰數額不大、被處罰人無異議的,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當事人事後難以找到的情況下,勞動監察員可以當場處理。當場處理的,應當填寫當場處理決定書,並提交當事人簽名(蓋章)。勞動監察員現場處理後,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第十壹條勞動監察員在履行勞動監察職責時,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壹)嚴格依法辦事,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二)不得向他人泄露企業的案情、個人隱私、商業秘密及其他相關保密信息;

(三)為舉報人保密。第三章勞動監察管轄的內容第十二條勞動監察的內容:

(壹)職業介紹所遵守有關規定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在招聘員工時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訂立、鑒證和履行情況;

(四)用人單位執行國家有關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企業遵守國家關於工資總額宏觀調控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執行國家和省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

(八)國有企業經營者的收入;

(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十)用人單位遵守職工福利規定的情況;

(十壹)用人單位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為退休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

(十二)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於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的情況;

(十三)遵守勞動部門主管的社會職業技能培訓和社會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有關規定;

(十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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