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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發創新活力,規範市場競爭

激發創新活力,規範市場競爭

什麽是“制假混淆”,違反“商業道德”?為正確審理因不正當競爭引發的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該解釋是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及時回應新領域、新業態司法需求的舉措。《解釋》的實施對於加強反不正當競爭司法,強化競爭政策的基礎地位,促進形成高效、規範、公平的國內統壹市場具有重要意義。

完善案件裁判規則

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市場主體大幅擴張,線上線下市場加速融合,市場力量的競爭關系發生了深刻變化。新型法律糾紛大量湧現,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難度加大。新領域、新業態的權責邊界不斷對司法提出新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表示,完備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和高效的執法司法體系是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保障。制定《解釋》旨在強化競爭政策的基礎地位,進壹步完善競爭案件的裁判規則,提升審判質量和公信力,促進創新和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針對的是修訂前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已經無法適應不斷變化的現實需要。《解釋》以激發創新活力、規範市場競爭行為、回應社會關切為重點,進壹步明確和細化假冒混淆、商業詆毀、網絡不正當競爭等社會關註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努力妥善處理發展與安全、效率與公平、活力與秩序的關系,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經營、規範健康發展營造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競爭環境。

“制定《解釋》是人民法院貫徹修改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立法精神,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統壹裁判規則和標準的壹項重要的有章可循的舉措。通過公正審理各類不正當競爭案件,明確保護規則,明確權利邊界,鼓勵創新創造,防範和化解無序競爭風險。”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說。

強調“商業道德”

《解釋》第二十九條根據修改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假冒混淆、虛假宣傳、網絡不正當競爭等問題作了詳細規定,重點是“商業道德”。

據介紹,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以來,總則(第二條)已成為人民法院認定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要法律依據之壹,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裁判標準不壹致的現象時有發生。為此,《解釋》第壹條規定,經營者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以及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其他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予以認定。

“這樣既明確了壹般條款和具體行為條款與專門知識產權法規定的適用關系,也明確了壹般條款對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等其他專門知識產權法的整體適用地位。”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說。

人民法院運用壹般條款認定市場競爭行為是否正當的核心是判斷經營者是否有違反商業道德的行為。根據《解釋》第三條,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商業道德”不能簡單等同於日常的道德規範,而應當是在特定的商業領域中普遍遵循和公認的行為準則。同時,解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慮行業規則或者商業慣例、經營者的主觀狀態、相對人的選擇意願、對消費者權益的影響、市場競爭秩序、社會利益等因素,依法判斷經營者是否違反商業道德。

此外,考慮到網絡商業行為與傳統商業行為的交叉融合,可能無法形成普遍遵守和認可的規則底線。《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在認定經營者是否有違反商業道德行為時,可以參照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或者自律組織制定的業務規範、技術規範、自律公約,通過簽訂行業自律協議、發布自律章程等方式,動員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引導經營者誠實守信。

細化“假冒和混淆”的規定

《解釋》中有很多條款與“假冒偽劣、混淆視聽”的認定有關。我國各級法院審結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8654件,假冒和混淆案件數量占很大比例。

《解釋》用11條細化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假冒與混淆”的規定。《解釋》第四條明確了“有影響”標誌的含義和考慮因素。《解釋》第七條明確,屬於《商標法》禁止註入範圍的商標,不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同時,參照《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細化了名稱可以保護的市場主體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表示,人民法院通過審理“二選壹”、“虛假網刷”、屏蔽瀏覽器廣告等涉及互聯網不正當競爭的案件,規範網絡空間市場競爭秩序。審理智能產品語音指令案,制裁人工智能產品市場惡意混淆、誤導公眾行為;審理群控軟件數據權益不正當競爭案件,合理劃分數據權益歸屬和邊界,維護用戶數據權益和隱私。堅決懲治利用算法過度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價格歧視、價格欺詐等行為;妥善處理數據確認、交易、服務、隱私保護等案件,探索完善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引導經營者通過技術創新形成良性競爭,凈化市場環境,激發市場活力,規範市場秩序。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是該法修改後的新規定。考慮到互聯網行業技術和商業模式的快速發展,《解釋》第二十壹條和第二十二條沒有進壹步列舉新的行為方式,而是嚴格把握立法精神和競爭政策,及時總結司法實踐經驗,對法律適用條件進行適當細化,為司法判決提供必要的規則和指導,同時為市場自律和技術創新留出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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