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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法律主觀性:

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麽?《民法典》第1179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具體標準如下:1。醫藥費、治療費的賠償,壹般應以當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為準。必要時可以委托法醫鑒定。當地治療醫院壹般指靠近受害人居住地或侵權行為發生地的醫院。如果受害人已經在距離基本相同的幾家醫院治療過,壹般應確定第壹家醫院的醫療費用,但該醫院治療失誤或其他特殊情況除外。應由醫務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壹般不予補償。如果受害人對同壹科目重復檢查,結果相同,原則上只確定第壹次檢查費用,但治療醫院確實需要再進行壹次檢查的除外。檢查結果不壹致的,確定診斷前的檢查費用。受害人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者治療其他疾病的,費用不予補償。被害人確需住院治療或者觀察的,應當補償費用。但出院通知發出後延長住院時間的,或者因治療與損害無關的疾病而延長住院時間的,延長期間的住院費用不予補償。受害人因與損害有關的必要補救治療而支出的費用應得到補償。在訴訟過程中,治療尚未結束的,除賠償已經治療的費用外,需要繼續治療的費用,經相關醫療機構證明或者經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可以壹次性支付;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也可以在處理完畢後告知被害人另行起訴。2.受害人誤工的日期,應當根據實際損害程度和恢復狀況,並參照法醫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實際誤工日期小於休假證明的,以其實際誤工日期確定;遲到實際工作日期多於請假證明的,壹般按請假證明確定。如果受害人確實需要休養但沒有休假證明,可以在咨詢法醫或治療醫院後酌情處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其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固定收入,包括工資、基金和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但不包括特殊工種補貼。獎金按照受害人上壹年度的人均獎金計算。獎金稅超過起征點的,應當限定起征點。被害人在被害前由於自身原因沒有獎金收入的,不計算第二次獎金。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或者受害人是承包人、個體工商戶的,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參照受害人上壹年度的平均收入或者當地同行業、同工種、同勞動力的平均收入酌情確定。依法應當向稅務機關納稅的,應當以稅票為依據。受害人依法從事第二職業的,應當賠償實際減少的收入。如果受害人是正在另找工作的退休人員,誤工費的賠償可以按照以下情況處理:(1)受害人符合政策法律規定的,應當賠償實際減少的收入;(2)違反政策法律的,不予支持賠償請求。被害人無勞動收入,請求賠償誤工費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務勞動的主要承擔者,因受害人確實無力承擔家務勞動而導致其他家庭成員負擔過重的,可以酌情給予經濟補償。被害人實際收入超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三倍的,按照三倍計算。3.住院夥食補助費按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因公出差夥食補助費標準(元/天)×住院天數給予補償。4.護理費受害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壹般應通過法醫鑒定或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進行鑒定。受害人生活確實不能自理的,應當補償其護理費用。哺乳期間,可以委托法醫鑒定;也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傷程度和恢復狀況,咨詢治療醫院後決定。壹般有壹兩個護理人員,除非真的有必要。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可以按照本意見關於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費賠償。護理人員無收入的,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計算護理費補償。5.交通費受害人到當地醫院治療或必須轉院治療的,應補償其本人及必要護理人員的交通費。交通費補償壹般應按三等以下公共汽車、火車硬座、輪船的收費標準計算。但傷情危重,交通不便或者當地沒有這種車(船)。交通費應該與就診次數壹致。賬單少於就診次數的,壹般可以按照實際賬單認定;賬單多於就診次數的,應當按照實際就診次數確定。以上是邊肖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如果妳的情況比較復雜,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有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已於2003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自2004年5月1日起實施。該司法解釋明確,為正確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結合審判實踐,就適用法律作出如下解釋:第壹條。權利人因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侵害而獲得的賠償。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損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受害人負有法定義務的扶養人、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身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損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這是患者及家屬通過訴訟解決醫療糾紛時,以“人身傷害”為由起訴立案的法律依據。在我國醫療糾紛的處理中,仍然存在以人身損害為訴訟理由的情況。通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獲得賠償的訴訟程序。患者和家屬聽到這樣的程序,可能會覺得“新鮮”,認為這是新程序,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壹定是壹些新出臺的法律法規。其實並不是醫療糾紛以人身傷害為訴訟標的,用的是“老辦法唱新歌”。這個程序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恰恰是我們所熟悉的民法通則及其解釋(意見)、證據規則、司法鑒定規則、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解釋等法律法規。換句話說,這樣的糾紛案件更像是交通事故糾紛案件的審理。因壹方(醫療機構)的過失行為造成另壹方(患者及家屬)的身體傷害和財產損失,另壹方(患者及家屬)要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即醫療機構在救治患者的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造成患者身體的損害後果,損害後果是由醫療機構的錯誤行為造成的,醫療機構應當對患者的損害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在這種訴訟程序中,患者及家屬可以清楚地看到,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並不是訴訟中必須解決的問題,也不是法官作出判決的法律依據;是否屬於醫療事故,不再是認定事實的前提和依據。因為,認定相關事實的標準與判斷“醫療事故”的標準完全不同,甚至可以說,在這樣的訴訟程序中是否構成醫療事故,與程序無關。在涉及民事賠償的醫療糾紛訴訟案件中,如果當事人沒有特別強調違約問題(美容糾紛案件),醫療損害事件目前壹般作為人身侵權糾紛處理。因此,法官需要解決的問題是,醫療損害事件是否符合侵權責任四要件:1,損害行為,即醫院在治療搶救過程中是否存在醫療過錯行為。需要提醒患者及家屬的是,這裏所說的過錯行為是現實中存在的,並能被相關證據證明的“過錯行為”。對於這個問題,作為受害者的患者和家屬,不要“想當然”!由於醫療糾紛專業性強,醫療過錯的判定存在很多技術障礙,患者及家屬有時難以做出判斷。2.損害結果是患者及其家屬功能障礙、器官缺損、身體殘疾、死亡的結果;如果患者及其家屬有“診斷證明”和相關檢查的“報告單”。能夠客觀證明損害後果的,可以作為損害後果的證據。3、損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這是醫療糾紛中的核心和難點。因為患者到醫院治療時有其他疾病,如何區分損害結果是原發病造成的還是醫院的醫療損害,需要通過鑒定來區分,然後進行責任劃分。在法律責任的劃分上,強調“直接因果關系”,也就是說,患者的傷害後果是由醫院的醫療過錯行為造成的。在這種情況下,醫療機構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4、醫療行為本身是否有過錯。在判斷上需要醫學專業技術的支持。但由於醫療行為的特殊性和專業性,法官很難判斷以下三、四要素的真實性。即使醫療機構為這兩個問題提供了證據,法官也很難從醫療機構提供的證據中做出正確的判斷。所以法官需要更專業的鑒定機構來解決這些問題。司法鑒定正好符合法官的要求。在認定上,重點是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醫療行為的過錯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從人身傷害的標準來看,這基本上是民事侵權的壹般構成。和我們代理民事糾紛沒有太大區別。其實是按照侵權糾紛案件處理的。在判斷標準上,采用的是構成要件標準。不涉及太多醫學技術問題。如果有相關的醫療技術問題,可以通過人身傷害的司法鑒定來解決。這樣,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可以更加主動地指揮和調動雙方的積極性。醫療技術的判斷將不再作為法律判斷案件的前提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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