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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農村公路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自治州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改善交通運輸條件,促進自治州和社會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州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第三條自治州農村公路建設應當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以及人民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突出重點,分步實施,堅持建設與養護並重的原則。第四條自治州、縣(含縣級市,下同)、鄉(含民族鄉、鎮,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將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五條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國家支持引導、地方投入和群眾自願投入相結合的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資金籌措機制。

農村公路屬於農村基礎設施,其建設由國家補貼。鄉道產權屬於鄉鎮人民政府。村道產權屬於村民委員會。村道按照自建、自用、自管的原則,由村民委員會負責建設、養護和管理。第六條農村公路、農村公路用地和農村公路附屬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第七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愛護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設施和維護公路交通安全的宣傳教育。

自治州內各民族公民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公路的法律、法規,愛護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設施;有權依法制止和舉報侵占、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設施以及其他違反公路管理法規的行為。第八條擁有機動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養路費。自治州內征收的拖拉機(含小四輪)、三輪車和摩托車主要用於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第二章管理機構的職責第九條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的領導。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已納入國家養護範圍的鄉道主要由公路管理機構養護。村民委員會以“壹事壹議”的形式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道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第十條自治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是:

(壹)宣傳和貫徹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指導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公路發展規劃,對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進行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

(三)安排補助資金用於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

(四)自治州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第十壹條縣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是:

(壹)宣傳和貫徹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協助鄉鎮人民政府編制農村公路建設規劃,對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進行技術指導,並實施監督檢查,安排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補貼;

(三)指導和協調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做好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監督農村公路建設質量和資金使用,組織農村公路竣工驗收,培訓和考核農村公路管理人員;

(四)負責鄉道的管理;

(五)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負責村道的管理,並協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其管轄範圍內的其他公路實施路政管理。第三章農村公路的規劃和建設第十三條農村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擴建,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集鎮、村莊建設總體規劃。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農村公路應當統壹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幹擾規劃內的農村公路建設。

鄉道規劃由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協助鄉鎮人民政府編制,報縣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村道規劃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鄉道規劃應當與縣道規劃相協調,村道規劃應當與鄉道規劃相協調。第十五條農村公路建設資金:

(壹)上級國家機關撥付的用於農村公路建設的專項資金;

(二)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每年按當地壹般預算收入的百分之壹安排農村公路建設資金;

(三)有關部門用於農村公路建設的專項資金;

(四)村民委員會以“壹事壹議”形式籌集的村道建設資金;

(五)社會各界用於農村公路建設的捐贈和贊助資金;

(六)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通過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第十六條自治州、縣人民政府籌集的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主要用於農村公路建設規劃中的重點線路建設和扶持貧困鄉、村的農村公路建設。

農村公路建設資金必須專戶儲存,專款專用,接受審計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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