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綠化以種植當地適宜的樹種為主,樹木與花草相結合,平面綠化與立體綠化相結合。
限制種植容易產生飛絮的樹木、花卉和植物。已經種植的應當逐步改良或者更換。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綠化工作的領導,組織編制城市綠化規劃,將城市綠化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城市綠化建設投入,不斷提高城市綠化覆蓋率、綠地率和人均公園綠地面積,提高城市綠化水平。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化的組織、實施、監督和指導。
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綠化工作。
在城市規劃區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城市綠化工作。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綠化和保護樹木花草及城市綠化設施的義務。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任何單位和個人損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有權向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舉報。
城市中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或者其他綠化義務。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和推廣義務植樹等群眾性城市綠化活動。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捐資營造紀念林和種植紀念樹,通過認種、認養、管理等方式建設和維護城市公共綠地和其他城市綠地。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城市綠化規劃、建設、管理、保護和科學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綠化管理和維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根據其綠化任務和養護標準安排綠化經費。
居住區的綠化和維護費用由產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劃、自然資源和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共同編制城市綠化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經批準的城市綠化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條城市綠線由規劃和自然資源、城市綠化* * *部門配合劃定。
城市綠線應當向社會公布,設立公示牌或者綠線界樁,接受社會監督。第十壹條城市新建項目應當按照城市綠化規劃進行安排,綠地占建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壹)城市景觀道路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四十;紅線寬度大於五十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紅線寬度四十至五十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紅線寬度小於四十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二)居住區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
(三)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學校、醫院、賓館、部隊駐地等的綠地率。不低於35%;
(四)交通樞紐、商業、倉儲等綠地率不低於25%。
舊城改造區新建項目的配套綠地面積可按前款規定的指標降低5%。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綠地建設,除應當符合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標準外,還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公園、城市道路綠化和城市居住區的設計和建設規範的要求。第十二條鼓勵屋頂綠化、垂直綠化等多種形式的立體綠化和開放式綠化建設。
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公共設施適宜立體綠化的,應當實施立體綠化。城市道路兩側的單位,除特殊安全需要外,應當實行開放式綠化。
室外公共停車場和有條件的停車位應配有行道樹(灌)、綠化帶和植草地面。
除居住用地項目外,本條例第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的建設項目實施立體綠化的,可以按照壹定比例折算綠地面積,並扣減附屬綠地規劃指標。
綠地轉為立體綠化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