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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補償不合理應該找什麽部門解決?

首先,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訴,尋求解決辦法。

壹、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投訴

征地補償不合理時,受影響的壹方應先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訴。申訴時,應詳細陳述補償不合理的具體情況,並提供相關證據,如征地通知書、補償協議、土地評估報告等。土地管理部門接到投訴後,將進行調查核實,並依法給出處理意見。

第二,申請行政復議

如果對土地管理部門的處理結果不服,或者認為不公平,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門或者上壹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時,應當提供原投訴材料、土地管理部門的意見以及自己申請復議的理由和證據。復議機關收到申請後,將對案件進行重新審查,並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復議決定。

第三,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行政復議不能解決問題,或者復議結果被認為不公平,受影響的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提起行政訴訟,應當提交起訴狀和有關證據,說明訴訟請求和理由。人民法院受理後,將依法審理並作出判決。

在整個過程中,受影響方應保留所有與征地補償有關的文件和證據,以便在必要時提供證明。同時,也可以咨詢專業的律師或法律機構,獲得更具體的法律建議和幫助。

總而言之:

當征地補償不合理時,受影響方應首先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投訴,尋求解決辦法。土地管理部門未能妥善解決的,或者認為不公平的,可以進壹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整個過程中,要保留相關證據,可以咨詢專業律師或法律機構,獲得更具體的法律建議和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48條規定: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征用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並公布該地區的綜合地價確定。區域綜合地價的制定應當綜合考慮原土地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壹次。

征用農用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以外的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按照先補償後搬遷、改善居住條件的原則,對農村村民房屋進行公平合理補償,尊重農村村民意願,通過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補償,補償因征收引起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用,保障農村村民的居住權和合法的房屋財產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6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壹)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對行政許可申請,行政機關拒絕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其他行政許可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的自主經營權的;

(六)行政機關變更或者撤銷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非法集資、收取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等證件,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相關事項,行政機關未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受教育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的;

(十)依法申請行政機關發放養老金、社會保險費或者最低生活保障金,行政機關未依法發放的;

(十壹)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12條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壹)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三)對行政許可申請,行政機關拒絕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其他行政許可決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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