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責令不改將按日計罰。
新環保法原文:
第五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汙染物的,處以罰款,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從責令改正的次日起,可以繼續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和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並根據汙染防治設施的運行費用、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
解釋:
“根據現行法律,如果違法單位接到處罰通知後被責令不改,壹般會根據新壹輪的違法行為重新界定處罰,在某些情況下處罰是有限的,但新法增加的每日罰款可以讓其望而生畏。”
企業違法排汙壹般罰款5萬元和65438+萬元。根據新的法律,從責令整改的次日起,每天罰款壹次,幾天後企業將面臨巨額罰款。
2.違者將面臨行政拘留。
新環保法原文:
第六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送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解讀:朱倩告訴記者,這裏的行為包括: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且拒不執行的;違反法律法規,未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汙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汙拒不執行的;采取暗管、滲井、滲坑、灌註、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等方式非法排放汙染物,或者汙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逃避監管的;生產、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去年‘兩高’的司法解釋中提到嚴重汙染環境的行為可以刑事拘留,所以新法也可以理解為對不構成犯罪的人行政拘留的補充。比如兩部分都提到了“通過暗管、滲坑、滲井等非法排放汙染物。”,所以執法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行政拘留或者刑事拘留處罰。
3、掩蓋違法行為辭職。
新環保法原文:
第六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主要負責人引咎辭職: (壹)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準予行政許可的;(二)掩蓋環境違法行為的;(三)未依法作出責令停業、關閉決定的...
解釋:
“新《環保法》提出了9種可能導致政府部門辭職的具體行為,不僅加大了對企業的處罰力度,也對監管部門的責任提出了要求。”將相關負責人的“飯碗”與環保掛鉤,是環保法的又壹進步。
4.公眾可以申請公開環境信息。
新環保法原文:
第五條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負責的原則。
第五十三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解釋:
近年來,隨著公眾對環境知情權和監督權的呼聲越來越高,新環保法中的新規定保障了公民對環境的知情權和監督權,這也成為此次新環保法的最大亮點。
新法律的第5條將公眾參與確立為環境保護法的壹項基本原則,而第53條則確保公眾對環境的知情權。
5.社會組織可以提起公益訴訟。
新環保法原文:
第五十八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就汙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公眾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壹)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二)連續五年以上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且無違法記錄。
符合前款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謀取經濟利益。
解釋:
新法出臺前,我國沒有明確的環境公益訴訟立法。記者從有關方面了解到,2013環保組織提起的8起環境公益訴訟無壹被受理,不立案的原因是原告不適合。
新《環保法》確立了公眾環境公益制度,認為“連續五年以上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且無違法記錄”、“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避免了因訴訟當事人而無法受理公益訴訟的尷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