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農村生活垃圾,是指在農村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認定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第三條農村生活垃圾處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屬地管理、城鄉統籌、社會參與、分類處理的原則,促進農村生活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全市農村生活垃圾處理工作,將農村生活垃圾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處理目標,完善考核、監督和激勵機制。
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制定農村生活垃圾管理實施方案和具體措施,完善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保障處理設施日常運行。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組織實施農村生活垃圾轉移,指導村民委員會組織生活垃圾的清掃、分類、投放和收集。第五條市農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的綜合協調、監督指導和監督管理。
縣(區)農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垃圾清掃、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國土、環保、交通、水務、農業、商務、衛生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農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第六條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本村生活垃圾的清掃、分類、投放和收集,組織村民修訂和完善村規民約,保護和改善農村生態環境,協助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農村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工作。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的財政投入,將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經費保障和補償補貼機制。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用於農村生活垃圾處理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農村生活垃圾運輸和處理、保潔員補貼等。第八條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農村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鼓勵和支持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的科技創新和成果應用,提高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水平。第九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農村生態環境,減少農村生活垃圾的產生,並有權檢舉和控告汙染農村生態環境的行為。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投訴電話和電子郵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電話後,應當及時處理。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對生活垃圾減量化、分類、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的意識,倡導綠色生活方式。
市、縣(區)教育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回收和無害化處理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和社會實踐。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對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處理進行公益性宣傳,加強輿論監督。
農村市場、商場、餐館等場所的經營者應當積極配合開展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宣傳教育。第二章垃圾處理第十壹條實行農村生活垃圾清掃責任人制度,責任人負責清掃責任區內的垃圾。
村民負責清理其承包的土地、宅基地或住宅。
辦公室和營業場所設在農村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由其辦公室或營業管理區負責清掃保潔。
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村道等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
組織節日、文化體育活動、慶典或者喪事產生的垃圾,由組織者及時清理。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村民自治原則,召開村民會議,通過“壹事壹議”的方式,對公共區域的清掃保潔、垃圾收集、籌資方式和費用標準等作出決定。費用標準應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村民承受能力、垃圾處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確定,可對村民和村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區別收費。
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村民會議的決定,聘請保潔員負責本村的清掃工作,並與保潔員就清掃區域、分類收集和作業要求簽訂協議。
根據村民會議的決定,村民委員會可以向村民和村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並從村集體經濟收入中提取壹定比例的資金用於農村生活垃圾處理。
村民委員會籌集的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款專用,收支情況應當定期公開,接受村民和社會的監督。